一、職責調整
不再相對集中行使下列行政處罰權,相應職責劃歸原所在部門。
(一)將實施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有關職責劃歸市園林綠化局。
(二)將實施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未經規劃部門審批修建建築物、構築物及其它設施等違法建築行為的行政處罰權有關職責劃歸市規劃局。
(三)將實施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粉塵污染、違規焚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物質、違規處理城市生活垃圾造成水體污染等行為的行政處罰權有關職責劃歸市環境保護局。
(四)將實施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有關職責劃歸市市政公用局。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關於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組織起草本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草案;負責有關政策研究,擬訂本市相關政策。
(二)編制全市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提出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髮展重大問題的對策建議和措施;制定全市市容環境衛生專業標準、規範;組織擬訂全市環境衛生運行經費標準及市級財政環境衛生資金安排建議。
(三)部署、監督、指導全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和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
(四)承擔全市市容環衛設施設計施工監督管理的責任;承擔全市臨時占道、戶外廣告、牌匾、門面裝飾等市容管理工作監督管理的責任;承擔全市建築垃圾、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等監督管理的責任;承擔全市固體廢棄物排放場地、公共廁所建設和糞便處置等監督管理的責任。
(五)負責擬訂打捆下放資金和環衛專項資金分配使用計畫及監管;組織制定全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相關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管理市級財政投資的環衛固定資產、戶外廣告拍賣收入。
(六)負責市局行政執法案件的行政訴訟、應訴和城區、開發區行政執法案件的行政複議工作;負責依法查處城區、開發區市容環衛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不依法處罰的違法案件、跨區違法案件和上級交辦案件。
(七)負責接待處理市容環衛管理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方面的投訴舉報工作。
(八)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綜合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政務運行和各項管理制度的起草並組織實施;負責以部門名義下發檔案的審核、制發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務工作;負責秘書事務、文書檔案、公共關係、保密、保衛工作;負責辦公自動化工作;負責機關公共事務和行政後勤管理工作;負責信息綜合及宣傳工作;負責調查研究及綜合性材料起草工作。
(二)計畫財務處
負責擬訂打捆下放資金和環衛專項資金使用計畫及監管;負責全市市級財政投資的環衛固定資產、戶外廣告拍賣收入的管理;負責全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相關政策制定、指導實施和監督管理;負責籌集社會資金多元投資環衛基礎設施建設方面工作;負責局機關固定資產的監督管理、財務預決算及審計監督。
(三)法制處
負責組織起草全市市容環境衛生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草案、規範性檔案;負責受理行政複議案件,承辦市局行政應訴工作;負責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行政許可的規範、監督和指導工作;負責市局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核;負責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質量的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資格的管理工作。
(四)市容管理處(行政審批辦公室)
負責貫徹國家、省、市市容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擬訂全市市容管理規劃、計畫、標準;負責全市臨時占道、戶外廣告、牌匾、門面裝飾等市容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負責對城區、開發區市容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進行指揮調度、對市容管理方面不依法處罰案件進行糾正或直接處罰。依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相關規定和要求,負責本部門行政許可及其他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批和辦復工作;負責牽頭組織行政許可及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檢驗、檢測、認證、審核、上報等(年審、年檢、收費)相關工作;負責行政審批決定送達和行政許可證件的發放管理工作;負責制定和完善本部門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項目的工作制度、工作程式以及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五)環境衛生管理處
負責貫徹國家、省、市環境衛生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負責擬訂全市環境衛生管理方面的規劃、計畫、標準;負責全市生活垃圾處置、糞便處置等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負責組織、監督、檢查環衛清掃、清運、清掏,除運積雪等工作;負責擬訂全市環衛設施、設備的建設、購置、更新、改造、拆除、重置計畫;擬訂全市環衛投資方案,並監督檢查投資計畫執行情況;擬訂和調整全市環衛運行各項經濟定額指數;負責對城區、開發區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指揮調度、對不依法處罰案件進行糾正或直接處罰。
(六)執法監察處
負責部署全市統一和專項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活動;負責組織落實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制工作,對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指導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紀律監察工作;負責相關部門移交案件的督辦和反饋;負責對全市機動車輛清洗保潔管理、建築垃圾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業務指導、指揮調度,對城區、開發區不依法處罰案件進行糾正或直接處罰。
(七)投訴受理處
負責城管“110”、市長公開電話和“12319”公開電話投訴舉報受理;負責來信來訪接待辦理;負責人大政協定案提案和批評建議辦理;負責對媒體反映的有關問題進行督辦;負責上級和市局領導交辦案件的督辦;負責指導、督辦城區、開發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投訴受理工作。
(八)人事處
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工資、機構編制、獎懲、培訓、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等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目標管理和行政監察工作;負責城區、開發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幹部協管工作;對城區、開發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培訓工作進行指導和考評。
機關黨委按黨章和有關規定設定。
四、人員編制
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機關行政編制49名,機關工勤人員數量2名。
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3名,市公安局分管城市管理治安工作領導或有關領導兼任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副局長;處級領導職數14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
五、其他事項
(一)全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體制。城區、開發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接受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和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雙重領導,以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為主,領導幹部由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任免,同時徵求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意見,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參與領導幹部考核,向領導幹部主管單位提出使用意見和建議。
(二)將原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所屬的市政公用行政執法支隊整建制劃歸市市政公用局。
(三)餐飲、洗浴等商業擾民問題的監督管理職責分工。其中產生油、煙、噪聲等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環保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對造成建築物、構築物外表污損,影響保潔及其他違反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等相關規定的,由屬地市容環衛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負責監督管理,市市容環衛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對屬地執法監管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對未經規劃部門許可,擅自搭建煙囪等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等的違法違章行為,由規劃部門依法負責監督管理。
(四)空車配貨站擾民問題的監督管理職責分工。工商部門負責經營許可和對無證照經營行為的查處;交通運輸部門負責貨運站點和貨運車輛的行業準入與監管,查處無證經營行為;環保部門負責對產生噪音等污染環境行為的行政處罰;屬地市容環衛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占道經營等有關市容環衛管理方面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市市容環衛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對屬地執法監管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公安部門依法負責交通秩序、靜態停車及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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