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於條款

鑒於條款

鑒於條款又稱“敘述性條款”。在國際許可證協定中,由雙方當事人就雙方訂約的目的、希望和意圖所作的陳述性說明。如供方就供方的職業背景、轉讓技術的合法性和實際經驗等作的說明;接受方對其接受標的的要求和目標所作的說明等。一旦發生爭論,鑒於條款對於雙方訂約的目的與意圖以及解釋某些具體條款會起一定的作用,因此應當慎重對待鑒於條款,努力使鑒於條款的原則與具體條款的內容相一致。但在國際貿易實際中,如果鑒於條款與具體條款有牴觸時,根據國際一般做法,應以具體條款的內容為準。在一些金額不大或較簡單的國際許可證協定中,也可從簡或不列鑒於條款。

基本信息

整體解釋

鑒於條款鑒於條款
整體解釋,又稱體系解釋,是指根據條款在整個契約中的位置與其他條款的關聯確定各個條款在整個契約中所具有的正確意思。一個契約是一個整體,要理解其整體意思必須準確理解其各個部分的意思,要理解各個條款的意思,也必須將各個條款置於契約整體之中,使其相互協調,才可能理解各個條款的正確意思。

鑒於條款往往引領契約一般條款,對一般條款均具有補充和解釋的作用,對契約條款進行分析和說明時,藉助契約鑒於條款進行整體解釋更容易探尋雙方當事人最真實的意思表示,確定契約條款的真正含義。

條款作用

鑒於條款鑒於條款
鑒於條款具有相當重要的作用,如鑒於條款中寫明了雙方當事人的契約目的,在雙方對契約履行內容發生爭議的時候,此時鑒於條款就相當於一個輔助評價標準,有一定的證明作用,減輕了當事人的舉證負擔;如果事實狀態導致“目的落空”,則當事人可以進一步採取相應的救濟辦法,《契約法》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契約: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契約目的;

(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契約目的。

二是承諾或保證作用,在鑒於條款中寫明一方簽訂契約時所依賴於對方提供的材料或陳述的內容,作為雙方締約的前提或信賴的基礎,如果對方違反了這種承諾或保證,導致已方利益受損,則可據其追究對方違約責任。

條款類型

鑒於條款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第一類,闡明雙方當事人簽訂契約初衷及希望達成的目的,稱之為目的類鑒於條款;

第二類,言明簽訂契約的背景,所依賴的事實條件或基礎性法律行為,稱之為基礎類鑒於條款;

第三類,描述契約標的物的情況,包括權屬狀況、物理狀況等,稱之為標的類鑒於條款。

法律原則

如果把契約比作調整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法律,那么契約的一般條款就如同是法律規範,契約鑒於條款就如同是法律原則。法律規範具有局限性,因為法律規範不可能窮盡社會生活中的所有情形,法官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僅僅依據法律規範,那么必將常常陷入無法可依的困境。

契約也是如此,任何法律專家都無法寫出絕對完美的契約,因為任何人都無法窮盡契約履行中可能發生的一切情形,只能憑藉經驗構想那些最經常發生的情形,並約定發生相應情形時的權利義務具體內容。當契約履行中發生爭議而契約又無相應約定時,可以從鑒於條款入手,探尋雙方當事人簽訂契約時所確立的原則,在此基礎上援引法律法規的規定,從而解決法律適用的難題。

文字表示

鑒於條款鑒於條款
契約是締約雙方協商一致、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一種文字表示,表述雙方合作前提應是基本條款的重要方面。這是所有經濟契約的共同特點。由於締約雙方國籍有別,或境內外有別,彼此背景不同,價值觀念有異,因而對締約能力、締約目的的可信度的認識,有時會因地域不同受到影響。特別是一些有關科技的技術性強的契約,對當事人所具有的技術合法性,若不作明確表述,容易留下後患,因此,慎重地列出表述締約前提的條款顯得十分必要。

這些條款,雖不像某些有實質意義的條款,存在法律上所賦予的約束力,然而在契約爭議的任何訴訟中,具有前提性、依據性、闡釋性的“鑒於”條款,將是解釋主體契約的基礎,所以“鑒於”條款具有某些潛在的法律作用。正因如此,“鑒於”條款的寫作,不是隨意而行的,相反,具有相當的嚴肅意義,與契約的其它條款一樣,應該十分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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