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暫行辦法

國家鐵路局負責全國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地區鐵路監管局負責轄區內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 組織調查國家鐵路局受理的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投訴舉報,對查實的違法違規行為提出處罰及處理意見建議;6. 第十一條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檢查時,應由2名及以上監督執法人員共同實施。

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暫行辦法
(國鐵工程監〔2014〕3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依據《建築法》、《安全生產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鐵路局、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地區鐵路監管局)、國家鐵路局工程質量監督中心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主要包括監督檢查、投訴舉報處理、組織或參與事故調查等。
第四條 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應依據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及鐵路行業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進行。
第二章 監管職責 
第五條 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實行分級負責、歸口管理。國家鐵路局負責全國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地區鐵路監管局負責轄區內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
工程質量監督中心受國家鐵路局委託開展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
第六條 國家鐵路局工程監督管理司(以下簡稱工程監管司)負責組織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及歸口管理,主要工作如下:
1. 組織起草國家鐵路局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2. 組織分析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形勢,組織起草國家鐵路局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年度工作計畫和總結;
3. 指導、檢查地區鐵路監管局和工程質量監督中心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
4. 組織開展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專項檢查,對檢查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提出處罰意見建議;
5. 組織調查國家鐵路局受理的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投訴舉報,對查實的違法違規行為提出處罰及處理意見建議;
6. 組織或參與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調查,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建議;按規定參與鐵路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調查;
7. 統計、報告、通報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及違法違規行為等;
8. 參與國家有關部門牽頭的工程質量安全聯合監督檢查及各項相關工作,協調相關事宜。
第七條 地區鐵路監管局負責轄區內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主要工作如下:
1. 負責轄區內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檢查,參與國家鐵路局組織的聯合檢查或專項檢查,組織開展轄區內的工程質量監督檢測檢驗工作;
2. 分析轄區內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形勢,擬定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3. 受理轄區內或國家鐵路局轉來的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方面的投訴舉報,並進行調查;對國家鐵路局委託調查的投訴舉報進行調查並對違法違規行為提出處罰意見及處理建議;
4. 組織或參與轄區內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調查,按規定參與鐵路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調查;
5. 對轄區內監督檢查、投訴舉報調查、質量事故調查中查實的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6. 按規定報告、通報轄區內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及違法違規行為等。
第八條 工程質量監督中心受國家鐵路局委託開展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業務上接受工程監管司指導,主要工作如下:
1. 負責國家鐵路局指定的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檢查,組織工程質量監督檢測檢驗工作;
2. 根據國家鐵路局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年度工作計畫,擬定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具體實施方案;
3.受理跨轄區(超出地區鐵路監管局管轄範圍)的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投訴舉報,調查國家鐵路局指定的工程質量安全投訴舉報;
4.按規定進行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調查並提出調查報告和處理意見;按規定參與鐵路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調查;
5. 對監督檢查、投訴舉報調查、質量事故調查中查實的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6. 建立和管理鐵路建設市場主體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處罰檔案,按規定在國家鐵路局政府網站公布;
7. 收集分析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信息,定期報告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情況,及時提出質量安全形勢預測及預警建議;協助制定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制度及檢查標準;協助辦理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投訴舉報受理及調查結果備案、統計、分析工作;
8. 建立和管理全國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專家庫。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九條 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檢查採取抽查、專項檢查等方式,並以抽查為主。
第十條 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有:
1. 鐵路建設市場主體的質量安全行為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2. 工程質量、安全施工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定;
3. 鐵路工程建設參建企業的質量安全管理體系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4. 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報告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5. 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發生單位的整改措施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第十一條 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檢查時,應由2名及以上監督執法人員共同實施。監督執法人員應主動出示證件,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時與被檢查單位進行確認,並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的檔案和資料;
2.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3.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4.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5.發現安全隱患,責令整改或停工整頓。
監督人員與監督對象有利害關係的,應主動迴避。
第十二條 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需要委託檢測檢驗的,監督單位應委託具有國家規定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並簽訂檢測檢驗委託契約;監督檢測檢驗費用額度達到國家規定招標規模的,必須按照有關規定招標選擇檢測檢驗機構。
監督單位委託的檢測檢驗機構不得與被檢測檢驗工程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及建築材料供應商等存在隸屬關係及其他利害關係;發現存在隸屬關係及其他利害關係的,監督單位應立即終止相應檢測檢驗機構的委託契約。
第四章投訴舉報處理 
第十三條 國家鐵路局、地區鐵路監管局和工程質量監督中心,應當向社會公布受理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投訴舉報的機構及聯繫方式。
第十四條 地區鐵路監管局負責受理本轄區內的投訴舉報;工程質量監督中心負責受理跨轄區或國家鐵路局指定的投訴舉報,收到的其他投訴舉報報送國家鐵路局。
國家鐵路局收到的投訴舉報,轉送相應地區鐵路監管局或工程質量監督中心處理,對需要反饋辦理結果的,要求其在指定辦理期限內反饋結果和提交辦結報告。國家鐵路局認為有必要的可直接受理並組織調查。
第十五條 國家鐵路局、地區鐵路監管局、工程質量監督中心收到鐵路工程質量安全投訴舉報後,能夠即時答覆是否受理的,應採用書面形式即時答覆;不能即時答覆的,應在收到投訴舉報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查並書面告知投訴舉報人(投訴舉報人姓名或名稱、住址不清的除外)。對於收到轉送、交辦的投訴舉報,應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書面告知投訴舉報人(投訴舉報人姓名或名稱、住址不清的除外),並及時通報轉送、交辦部門受理情況和辦理結果。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舉報,不予受理:
1.不屬於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職責範圍的;
2.已經受理或正在辦理的投訴舉報,同一投訴舉報人就同一事項再次投訴舉報的;
3.投訴舉報受理單位已經做出處理決定,並且投訴舉報人沒有提出新的證據的;
4.對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
第十七條 負責處理投訴舉報的工作人員,與投訴舉報事項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對投訴舉報事項公正處理的,應主動迴避。
第十八條 投訴舉報受理單位應當及時組織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對查實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或提出處罰建議,並將調查核實情況通知投訴舉報人。投訴舉報事項在受理之日起60日內應予辦結,情況複雜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並應告知投訴舉報人延期理由。
第五章事故調查 
第十九條 鐵路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或生產安全事故後,有關單位應按規定及時上報事故情況。
(一)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
1.特別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交通運輸部、國務院;
2.重大、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家鐵路局;
3.一般事故報至地區鐵路監管局。
(二)鐵路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
1.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交通運輸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務院;
2.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家鐵路局;
3.一般事故報至地區鐵路監管局。
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第二十條 國家鐵路局、地區鐵路監管局在接到事故報告後,需要啟動應急預案的,按照《國家鐵路局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暫行)》處置。
第二十一條 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實行分級調查處理制度。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程式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重大事故由國家鐵路局組織調查;較大事故由地區鐵路監管局組織調查。地區鐵路監管局認為有必要的,可直接調查一般事故;國家鐵路局認為有必要的,可直接組織地區鐵路監管局或工程質量監督中心調查較大、一般事故。
地區鐵路監管局應對一般事故的報告、調查處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調查,應成立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應在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單位批准後,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檢測檢驗、專家鑑定的,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三條 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及工程項目概況;
2.事故發生經過;
3.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5.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6.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籤名。
第二十四條 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調查工作結束後,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由事故調查單位歸檔保存。
第二十五條 國家鐵路局、地區鐵路監管局和工程質量監督中心按規定參與鐵路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原則上,由國務院或國家安監總局組織調查的,由工程監管司或工程質量監督中心派員參與調查;由地方政府或地方安監部門組織調查的,由地區鐵路監管局派員參與調查。
第二十六條 地區鐵路監管局應當對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及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章 處罰實施 
第二十七條 對監督檢查、投訴舉報處理、質量事故調查中發現的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應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改正(限期整改),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式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標準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行政處罰。
對需要給予暫停項目執行、暫停資金撥付、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暫停執業、吊銷執業資格證書、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處罰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 現場監督檢查中,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給予警告處罰的,可由監督人員直接以書面形式向當事人宣布並當場送達。
第二十九條 國家鐵路局、地區鐵路監管局和工程質量監督中心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力;作出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時,應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三十條當事人提出聽證的,由國家鐵路局或地區鐵路監管局組織舉行聽證;當事人提出陳述、申辯的,應對陳述、申辯進行核實,根據聽證結果和核實情況調整處罰決定。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三十一條 對單位或個人的同一個違法違規行為不得因監督檢查單位不同等原因給予兩次及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二條 參與鐵路工程建設的單位或個人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經查實的,應按規定在國家鐵路局政府網站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三條 監督人員在監督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鐵路局工程監督管理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鐵道部規範性檔案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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