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責
(二)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使用好中央和省、市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負責實施。
(三)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擬訂住房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相關配套檔案,並負責落實;負責住房分配貨幣化政策的實施和全市除住房公積金以外的房改資金的歸集、管理和使用審批;負責全市公有住房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廉租住房管理;負責對駐市單位房改工作實施業務指導,並依法進行監督;承辦歷史形成的私房政策的落實;負責房管、房改方面的行政應訴;負責接待、調查處理來信來訪、投訴、檢舉和控告。
(四)承擔住房狀況調查鑑定和公房管理責任。負責全市各類房屋的普查及房屋檔案資料的管理;負責各類房屋信息的採集、整理和統計報表;負責對全市各類房屋安全鑑定的管理;負責全市直管公產房屋和託管房屋的管理。
(五)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貫徹執行規範和監督房地產市場秩序的法律、法規,對房地產開發行業和房地產中介行業的從業活動進行監督;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和中介企業資質管理;負責全市商品房的預(銷)售管理,核發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依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核發房屋權屬證書;會同有關部門發布年度房產重置價格及房屋租金標準。
(六)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貫徹落實建築市場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建築單位、監理單位、工程諮詢單位的從業活動進行監督;負責工程招投標、頒發施工許可證和工程安全管理;負責建築行業的企業資質管理,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負責城鄉建設檔案收集管理工作;負責對室內外裝飾、裝修行業的從業活動進行監督。
(七)承擔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對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強制性條文以及建設工程質量的政策和規章制度,並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和備案,實行《住房質量保證書》和《住房使用說明書》制度;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受理房屋質量投訴。
(八)承擔市政公用建設與發展責任。研究制定城鄉建設和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和基礎設施建設;負責城市供水、節水、排水和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作;負責城市防汛工作;負責地熱資源開發利用和城市集中供熱管理工作;負責指導燃氣利用工作;負責指導風景名勝區建設工作。
(九)承擔推進村鎮建設的責任。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導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
(十)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貫徹落實建築節能減排政策,負責房屋牆體材料革新工作,推廣新型牆體材料;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指導工業與民用建築抗震防災設防工作;負責建設科技的推廣和成果轉化工作;負責協調支援油田和鐵路建設事宜。
(十一)承擔全市物業服務行業管理責任。負責物業服務企業資質初審;負責全市物業管理工作的協調、指導;負責全市新建住宅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歸集、管理和使用審批;負責文明小區建設及申報工作;指導成立小區業主大會並監督其活動。
(十二)承擔舊城改造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根據城市規劃,負責編制舊城改造計畫,制定舊城改造方案,抓好舊城改造工作;貫徹房屋徵收與補償的法律法規,組織實施全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切實維護房屋徵收與補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十三)根據《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徵收管理的暫行辦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組織有地面建築物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的擬訂,主持有地上建築物的房地產拍賣工作。
(十四)指導下屬企事業單位的人事、勞資工作;組織建設行業職工隊伍崗位培訓、勞務培訓和職工教育;組織專業技術職稱初審上報。
(十五)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部門設定
(一)辦公室(人事財務股)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新聞宣傳、安全、保密、政務公開、信訪、綜合性文稿起草等工作;負責受理行政審批事項;指導城市建設、房產檔案工作。
組織起草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落實各類房產政策和房產遺留問題及各類房產權屬的處理;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普法、行政執法與監督、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承辦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
擬訂城市基礎設施投資計畫;指導城建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負責住房保障資金的申請、審批和使用;負責機關各項資金和國有資產的管理、使用,負責編制局年度財務收支計畫,監督直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的管理;會同有關科室擬定局屬單位的經營管理指標、經營承包契約並進行考核;負責局屬單位重大項目的立項、審查;負責全局的統計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及機構編制管理工作;組織建設行業職工隊伍崗位培訓、勞務培訓和職工教育;組織專業技術職稱初審上報。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下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二)住房保障股(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
擬訂全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方案、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全市政策性住房補貼審批工作;負責全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管理工作,制定全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解危解困、公務員住房、社會低收入者住房及廉租住房的有關辦法等。
(三)房地產市場監管股(物業管理股)
起草房地產管理規範性檔案,編制房地產市場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房地產市場、房屋產權產籍的業務檢查和指導;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中介機構資質管理和執業人員資格審查工作;負責發放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負責依法查處房地產市場的違法、違規行為;負責行業信息歸集和交流等。
負責物業服務企業的資質初審和行業管理。負責物業管理工作的協調、指導;負責新建住宅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歸集、管理和使用審批;指導成立小區業主大會並監督其活動;負責文明小區建設及申報工作;負責房屋室內裝飾裝修管理工作及室內裝飾裝修隊伍的資質審核申報;負責指導住宅小區內的綠化、靚化、美化工作。
(四)建築市場監管股(質量監管股、建築節能科技股)
指導和規範全市建築市場。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和建築構件企業的資質管理;負責工程報建、嚴格建設程式、審理建築工程招標前期條件;負責工程招投標工作,辦理施工許可證;負責建築工程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管理;負責建築施工企業的人員培訓、職稱評定管理;負責組織對竣工工程驗收和備案;合理安排制定建築業發展規模及發展方向;推行建設監理制度,組織或參與建築工程安全事故的處理。
擬訂建築工程質量的有關政策和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監督建築行業質量標準的貫徹執行;負責質量檢測單位的資質管理;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編制城鄉建設防災減災規劃並監督實施;擬訂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建設工程抗震設計規範;負責發放《住房質量保證書》和《住房使用說明書》。
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組織科技項目研究開發;指導科技成果及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的轉化推廣套用;組織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的實施及引進項目的創新工作;指導房屋牆體材料革新工作;指導和規範建設機械材料設備市場;指導和管理建築節能和建築節能材料產品使用工作。
(五)公用事業股(燃氣熱力管理辦公室)
負責城市道路、橋樑、給水、排水、污水處理、燃氣、公共運輸等市政工程建設和公用事業建設的組織協調;負責市政、公用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組織市政工程竣工驗收;負責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承辦世界自然遺產項目的申報,會同有關部門承辦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的申報。
擬訂鎮、鄉、村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鎮、鄉、村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重點鄉鎮的建設;承擔歷史文化名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指導村鎮建設各類標準設計、民居通用設計圖的編制研究和推廣工作,負責城鄉建設統計報表工作。
負責編制城鄉房產開發、住宅建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對各類房屋的普查、安全鑑定和檔案資料的管理;負責對各類房屋信息的採集、整理和統計報表。
負責城區集中供熱總體規劃和地熱開發利用規劃的編制與落實;負責協調辦理開發地熱資源的有關手續;負責地熱井勘探開採單位的資格審查並辦理準入證;負責地熱井的選址和水層控制;負責對供用熱單位供用熱設施建設的監督和管理;負責接收和處理供用熱過程中的各種問題,維護供用雙方的合法權益;負責地熱開發利用中新技術實驗和科研項目的立項管理。
(六)房屋徵收辦公室。
負責擬訂舊城改造計畫,起草舊城改造方案;負責對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負責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政府;負責對徵收補償費用進行專戶存儲、監管與撥付;通知有關部門對徵收範圍內房屋及其他建築等暫停辦理相關手續;負責對徵收範圍內的房屋實施徵收與補償工作;負責房屋徵收補償檔案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