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加強對龍山風景名勝區的保護與管理,搞好龍山風景名勝區的規劃與建設,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遼寧省風景名勝保護管理暫行條例》和建設部《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實施辦法》、《風景名勝區管理處罰規定》,結合龍山風景名勝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龍山風景名勝區由龍首山景區、柴河景區、帽山景區三部分組成。
第三條 龍山風景名勝區的管理要堅持統一規劃管理、嚴格保護、合理開發、永續利用和土地、資源、設施有償使用的原則。
第四條 鐵嶺市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是龍山風景名勝區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龍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負責龍首山景區的開發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龍山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凡進入龍山風景名勝區的旅遊者,龍山風景名勝區及其保護地帶內的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居民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 龍山風景名勝區的總體規劃,由龍山風景名勝區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經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報省人民政府批准。龍山風景名勝區範圍內的龍首山景區、柴河景區、帽山景區的詳細規劃由龍山風景名勝區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土資源、文化、旅遊、環保、林業、水利、衛生等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條 龍山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的範圍,由龍山風景名勝區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批准的總體規劃界定,並立碑刻文、標明界區。
第八條 經批准的龍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必須嚴格執行;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確需對規劃做重大修改或需要增加建設項目時,必須經龍山風景名勝區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九條 龍山風景名勝區的開發建設應由龍山風景名勝區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劃統一組織實施和管理。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居民在龍山風景名勝區範圍內占用土地、建設房屋、修建寺廟或其他工程,必須經龍山風景名勝區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劃審查同意後,報市政府批准。
按規划進行建設的項目,不得破壞風景區的景觀特色和生態環境,其布局、高度、體量、造型和色彩等,都必須與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第十一條 在龍山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範圍內,不得建設工礦企業、倉庫、醫院、休療養機構、住宅等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妨礙遊覽的項目和設施。在龍山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範圍內,嚴禁建設不符合龍山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的任何項目。
第十二條 已占用龍山風景名勝區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限期遷出,遷出前要繳納占用期間的占用費。
第三章 保護與管理
第十三條 龍山風景名勝資源受國家保護,所有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龍山風景名勝資源的義務。損壞龍山風景名勝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予以賠償。龍山風景名勝區內,屬集體所有的土地、林木等資源,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統一進行保護和管理,如開發、利用,必須符合規劃要求,履行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 龍山風景名勝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封山育林、植樹綠化、護林防火和防治病蟲害工作,切實保護好林木植被,為植物、野生動物的生長、棲息創造條件。
第十五條 龍山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內的林木,不得砍伐。確需進行更新、撫育性採伐的,必須經龍山風景名勝區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按規定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履行審批手續。在龍山風景名勝區內採集標本、野生藥材和其他林副產品,必須經龍山風景名勝區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平共處,並應限定數量,在指定的範圍內進行。採集國家一、二級野生植物的,必須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六條 對龍山風景名勝區的重要景物、文物古蹟、古樹名木,應當進行調查、鑑定,制定保護措施並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龍山風景名勝區的水體要保持清潔無污染,嚴禁可能導致水體污染的行為。龍山風景名勝區內的柴河河道應保持水流暢通、水質清潔,嚴禁圍、填、堵、塞柴河河道。
第十八條 龍山風景名勝區的寺廟、碑碣、石刻、石雕、古建築等文物古蹟及其他亭、台、樓、閣必須嚴格保護,嚴禁刻畫、塗寫和張貼標語、廣告等。
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在控制地帶內修建新建築和構築物必須符合文物保護管理規定。
第十九條 龍山風景名勝區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環境衛生管理,設定公共廁所、垃圾箱、果皮箱,並及時清理,保持環境整潔。
第二十條 龍山風景名勝區生態環境必須嚴格保護,禁止下列行為:
(一)毀壞古樹、名木;
(二)攀折樹木、採花摘果、削皮刻字、毀損草地、打柴放牧等;
(三)擅自砍伐林木;
(四)捕殺野生動物;
(五)濫挖野生植物。
第二十一條 龍山風景名勝區嚴禁下列影響環境衛生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菸蒂、果皮、果核、紙屑、包裝物;
(二)隨意排泄生活污水,傾倒垃圾、污物。
第二十二條 龍山風景名勝區嚴禁下列破壞地形、地貌行為:
(一)擅自開山採石、挖沙取土、開荒種地、埋墳立碑;
(二)平整練功場地,破壞地貌。
第二十三條 龍山風景名勝區行政主管部門應完善景區內的防火設施,龍山風景名勝區內的單位、居民以及遊覽人員,禁止下列行為:
(一)攜帶、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二)點篝火、野炊、燒荒、燒紙;
(三)在防火期內,進入風景區吸菸;
(四)風力超過五級時營業性用火;
(五)在龍山風景名勝區內堆放柴草、燃放鞭炮。
第二十四條 在龍山風景名勝區內進行經營活動,須經龍山風景名勝區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在規定的區域和營業範圍內經營。嚴禁設定影響景觀、妨礙觀瞻、污染環境的店、攤、亭、棚等經營性攤點。
第二十五條 未經允許,龍山風景名勝區內禁止貨車、鏟車、挖掘機、拖拉機及其他農用車輛通行。允許進入龍山風景名勝區的車輛,必須按指定路線行駛,在指定地點停放。機動車輛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小時。禁止開快車、賽車和亂停、亂放。
龍山風景名勝區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道路交通管理的有關規定設定標誌,並保持完好。
第二十六條 龍山風景名勝區一切遊覽活動都要講科學、講文明。嚴禁從事封建迷信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活動。
第二十七條 要加強龍山風景名勝區社會治安、安全管理,設定維護遊覽秩序的治安機構或專門人員,配備必要的裝備,加強治安巡邏和檢查。
第二十八條 龍山風景名勝區各項收費及各景區的票價,由龍山風景名勝區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價管理部門確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一款、第十一條規定,未經批准占用土地、違章建設的,由龍山風景名勝區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建設部《風景名勝區管理處罰規定》第五條規定,責令其限期退出所占土地,拆除違章建築,恢復原狀,並處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罰款;不能恢復原狀的,可處以每平方米100元至200元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一款規定,在寺廟、碑碣、石刻、石雕、古建築等文物古蹟及其他亭、台、樓、閣上有刻畫、塗寫、張貼標語、廣告等行為的,由龍山風景名勝區行政主管部門依據《遼寧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並可處以100元至500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一)、(三)、(四)、(五)項規定,毀壞古樹、名木的;擅自砍伐林木的;捕殺野生動物的;濫挖野生植物的,由龍山風景名勝區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建設部《風景名勝區管理處罰規定》第六條規定,責令其停止破壞活動,沒收非法所得,限期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責令賠償經濟損失,並可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二)項規定,攀折樹木、採花摘果、削皮刻字、毀損草地、打柴放牧等破壞樹木植被的,由龍山風景名勝區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責令停止侵害,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可以並處10元至100元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一)項規定,隨地吐痰、便溺,亂扔菸蒂、果皮、果核、紙屑、包裝物的,由龍山風景名勝區行政主管部門依據《遼寧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處以20元至50元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二)項規定,隨意排泄生活污水,傾倒垃圾、污物的,由龍山風景名勝區行政主管部門依據《遼寧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處以50元至100元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擅自開山採石、挖沙取土、開荒種地、埋墳立碑的;平整練功場地,破壞地貌的,由龍山風景名勝區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建設部《風景名勝區管理處罰規定》第九條規定,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並可處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不能恢復原狀的,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破壞遊覽秩序,違反防火和交通安全制度,亂設攤點,阻礙交通,損壞公共設施,不聽勸阻的,由龍山風景名勝區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建設部《風景名勝區管理處罰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給予警告,責令其賠償經濟損失,並可處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從事封建迷信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不健康、不文明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 在龍山風景名勝區內違反國家有關森林、水利、消防、衛生、環境保護和文物保護、社會治安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由龍山風景名勝區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對拒絕、阻礙、威脅龍山風景名勝區行政主管部門或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擅自審批龍山風景名勝區內建設項目,構成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詢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龍山風景名勝區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因失職而造成火災、人身傷亡、資源破壞、景物損毀及其他事故的,根據情節輕重,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龍山風景名勝區內的遊樂園、動物園管理,按照建設部《遊樂園管理規定》、《城市動物園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鐵嶺市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12月31日鐵嶺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鐵嶺市龍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辦法》(鐵政發[1996]4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