鐘律通考

其中如《呂氏春秋》黃鐘三寸九分,與歷代律書九寸之說不合。 是書則謂三寸者,三三九寸也;九分者,九方分也。 至於“五聲”,“二變”,明有《國語》伶州鳩之說可證。

古籍簡介

《鐘律通考》・六卷(浙江范懋柱家天一閣藏本)

四庫提要

明倪復撰。復有《詩傳纂義》,已著錄。是書凡二十七章,始於《黃鐘本原》,終於《風雅十二詩圖譜》。其中或標卷目,或不標卷目。疑傳寫者有所佚脫,非其舊也。卷首有嘉靖丙戌張邦奇《序》,謂其本之《儀禮》經傳,參之西山蔡氏之說,歷考古今制度,辨正百家之得失,以求合乎聲氣之元。今考是書,大端不失古法。其中如《呂氏春秋》黃鐘三寸九分,與歷代律書九寸之說不合。是書則謂三寸者,三三九寸也;九分者,九方分也。後何瑭及鄭世子載�皆用是說。至於“五聲”,“二變”,明有《國語》伶州鳩之說可證。而是書乃謂宮屬君,周加變宮,因誅紂也;徵屬事,周加變徵,示革商之舊政也:殊杜撰無稽。又所載《六十調圖》,若黃鐘五調以無射為商、夷則為角、仲呂為徵、夾鍾為羽之故,同時韓邦奇於蔡氏舊圖疏解甚詳,而此書乃竟不之及,尤不免於漏略。然其中亦頗有可采者。如《左氏傳》“中聲以降,五降之後不容彈矣”,蔡元定謂“五聲之後二變不容為調”,朱子謂“蕤賓以下不可為宮”,是書則謂朱子之說與《禮記》所云旋相為宮似有未合,故特從元定。又若黃鐘生十一律,倍其實,四其實,三其法,及角音六十四,生變宮、變徵,類能並列朱、蔡異同之法,參互詳審,頗為不苟,亦可謂勤於此事者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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