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雄縣雲福鄉村發展促進會

鎮雄縣雲福鄉村發展促進會

鎮雄縣雲福鄉村發展促進會(簡稱雲福鄉村)成立於2014年3月,是在鎮雄縣民政局正式登記註冊的非營利性民間社團組織,專注於探索內生和外援相結合、更加注重培養內生動力的鄉村發展模式,促進鎮雄鄉村經濟建設、社會建設、文化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促進鄉村提升發展水平和幸福指數。雲福鄉村,邀您一起,共建幸福鄉村!一起見證鄉村奇蹟!

願景

搭建一個具有公信力的平台,為熱心參與鎮雄鄉村發展的社會各界提供專業的服務;充分發揮群團組織的積極作用,為貧困群體、弱勢群體提供科學有效的援助,改善他們的生產條件、生活條件、健康條件,提高他們的素質和能力,實現脫貧致富和持續發展;積極為鎮雄縣經濟社會的持續發展貢獻力量,促進美麗鄉村建設;促進社會文明進步。

主要業務

接受海內外熱心支持鎮雄建設事業的政府、組織、團體、企業和個人提供的資金、物資捐贈及技術援助;開展各種慈善活動;資助鄉村和社區進行必要的教育、衛生、養老、環境、文化建設,促進鄉村和諧發展;扶持貧困家庭和人口及特殊困難人群改善其生產條件和生活條件,促進其素質和能力提高,以達脫貧致富之目的;對遭受自然災害的鄉村進行緊急救援,減輕災民的疾苦,實施災後重建;積極參與公共事務,自覺承擔社會責任;促進全縣各鄉(鎮)村與沿海經濟發達地區以及海外的聯繫與交流;為一切關懷、支持和熱心鎮雄建設事業的海內外政府、組織、團體、企業和個人開展的扶貧濟困、送溫暖等公益活動提供優良服務等。

行為底線

不做違背及削弱公益使命的事;不做超出機構能力的事;不做對受益人無實質幫助的項目;不尋求與機構目標相悖的合作;不發布有損利益相關者的信息;不以非正當手段謀取機構及個人利益。

主要項目

由壹基金支持的魯甸壹樂園項目(魯甸地震過渡安置項目)、福星高照——空巢老人關愛項目(簡稱福星高照項目)、福娃——留守兒童關愛行動(簡稱福娃關愛行動)等。雲福鄉村將根據鄉村和社區的需求,研發出更多符合當地需求、捐贈人認可的公益慈善項目。

親友團

目前,雲福鄉村以在外工作的鎮雄籍鄉賢為紐帶,以城市為單位,在北京、上海、廣州、深圳、昆明、成都、重慶、貴陽等城市成立了雲福鄉村親友團,一方面邀請鄉賢參與和支持家鄉的鄉村建設,把根留下;另外一方面,也為鄉賢搭建一個民間的交流互動平台,為鄉賢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務。讓鄉賢的發展和家鄉的發展互相促進。

顧問團

為了減少在發展過程中走彎路,雲福鄉村邀請了一批熱心公益慈善事業、德高望重、生活閱歷和工作經驗豐富的鄉賢和愛心人士擔任顧問,為雲福鄉村的發展把脈。

發起人

李文很(中國扶貧基金會【處長】)、王國旭(雲南民族大學【副教授】)、常開興(鎮雄縣紅十字會【股長】)、彭顯皇(鎮雄之窗【創始人】)

第一屆理事會

理事 (20人,排名不分先後):周光榮、常履惠、李竹仙、何梅傑、范澤孟、樊曉東、申禹、匡道全、李文很、江廷磊、趙高亮、王凱、王國旭、彭顯皇、申劍麗、唐明學、王必仕、楊波、李俊、王先波

常務理事:周光榮(理事長)、李文很(副理事長)、王國旭(副理事長)、彭顯皇(秘書長)

第一屆監事(排名不分先後)

常開興、馬紹斌(鎮雄縣民政局社會事務股股長)

地址

鎮雄縣烏峰鎮地稅小區9單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促進會的名稱是鎮雄縣雲福鄉村發展促進會。英文譯名是Zhenxiong Yunfu Council for Rural Development Promotion,縮寫YCRDP。

第二條 本促進會創始人為李文很、王國旭、常開興、彭顯皇。

第三條 本促進會屬於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獨立法人,從事公益慈善活動。

第四條 促進會宗旨:搭建具有公信力的平台,為熱心參與鎮雄 鄉村發展的社會各界提供專業的服務;充分發揮群團組織的積極作用,為貧困群體、弱勢群體提供科學有效的援助,改善他們的生產條件、生活條件、健康條件,提高他們的素質和能力,實現脫貧致富和持續發展;積極為鎮雄縣經濟社會的持續發展貢獻力量,促進美麗鄉村建設;促進社會文明進步。

第五條 註冊資金:二萬元人民幣。

第六條 本促進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鎮雄縣民政局,接受鎮雄縣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七條 辦公地點:鎮雄縣烏峰鎮地稅小區九單元。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本促進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可接受海內外熱心支持鎮雄建設事業的政府、組織、團體、企業和個人提供的資金、物資捐贈及技術援助;

(二)按照合法、自願、有效的原則,開展各種慈善活動,;

(三)資助鄉村和社區進行必要的教育、衛生、養老、環境、文化建設,促進鄉村和諧發展;

(四)扶持貧困家庭和人口及特殊困難人群改善其生產條件和生活條件,促進其素質和能力提高,以達脫貧致富之目的;

(五)對遭受自然災害的鄉村進行緊急救援,減輕災民的疾苦,實施災後重建;

(六)促進全縣各鄉(鎮)村與沿海經濟發達地區以及海外的聯繫、交流與培訓;

(七)為一切關懷、支持和熱心鎮雄建設事業的海內外政府、組織、團體、企業和個人開展的扶貧濟困、送溫暖等公益活動提供優良的諮詢、代管和服務等公益合作;

(八)積極參與公共事務,自覺承擔社會責任;

(九)本促進會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設立人民幣帳戶,實行獨立核算。按照科學、合法、公開的原則對資金使用進行管理。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九條 本促進會由不少於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促進會理事每屆任期4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條 理事的資格:

(一)熱心於鎮雄鄉村發展事業的知名人士;

(二)對鎮雄建設事業有重要貢獻者;

(三)本促進會主要捐助人和支持者;

(四)三農工作、民政工作、扶貧工作、公益慈善領域、媒體界的專家學者和專業人士等。

第十一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發起人、支持者和主要捐贈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支持者、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會。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二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本促進會的選舉、被選舉和表決權,遵守本促進會章程,維護本促進會的合法權益;

(二)參加本促進會舉辦的活動的權利;

(三)對促進會工作的批評、監督和建議權;

(四)熱心和支持本促進會的工作;

(五)向本促進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本促進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八)決定促進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有1/3以上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可由提議理事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須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理事會會議閉會期間,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秘書長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決議原則框架範圍內代行理事會職權,確有重大事項需要決策又難以及時召開理事會的,召開常務理事會先行決策,再與理事會認可。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建立理事會會議記錄製度。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促進會設監事2至5人。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促進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資助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促進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報酬標準按照人事和社會保障局德有關規定執行。監事和未在促進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促進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促進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促進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促進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促進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促進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促進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促進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含:公務員、參照公務員進行管理的人員,以及組織部門、民政部門規定不能擔任的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其它社會組織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或對該社會組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組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促進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促進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促進會理事長為促進會法定代表人。本促進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促進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促進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促進會發生違反法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促進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促進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促進會簽署重要檔案。

本促進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促進會年度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負責實施相關項目;

(四)擬訂促進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促進會為非營利性民眾團體,本促進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會員(含機構和個人)會費;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資助;

(三)政府、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委託實施項目的收益;

(四)投資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條 本促進會嚴格按照社會組織財務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促進會接受資助,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

第三十二條本促進會重大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三條本促進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條本促進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本促進會的資金使用,優先尊重資助方的意願,根據協定的約定使用。

第三十五條本促進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實施本促進會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

(二)公益資助項目的管理費用支出;

(三)本促進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

第三十六條本促進會的重大活動是指: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投資活動。

第三十七條本促進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資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條本促進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支出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費用。

第三十九條本促進會開展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四十條資助人有權向本促進會查詢資助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資助人的查詢,促進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第四十一條本促進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促進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促進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二條本促進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促進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三條 本促進會按照法律法規和行業要求進行財務管理,財務人員發生變動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促進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五條 本促進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六條 本促進會按照群團組織的管理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七條 本促進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促進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促進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

第四十九條 本促進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條 本促進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促進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促進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繼續履行已經簽定的對鄉村發展、貧困人口、特殊困難群體進行資助項目的契約。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促進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4年3月6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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