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許可權
鎮江市水利局 職責許可權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有關水利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組織擬定全市水利工作的政策,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組織起草有關法規並監督實施。
(二)統一管理全市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組織擬定全市和跨縣(區)水長期供求計畫、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全市有關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和防洪的論證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發布全市水資源公報。
(三)組織、指導和監督全市節約用水工作。擬定全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
(四)按照國家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擬定全市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河、水庫的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和排污口的設定;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
(五)組織、指導全市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並仲栽縣(區)間的水事糾紛。
(六)對水利資金的使用進行巨觀調節;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及多種經營工作;研究提出有關供水、水電價格、財務等調節意見。
(七)組織編制審查全市中小型水利基建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組織水利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組織擬定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準和水利工程的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負責水利行業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
(八)組織、指導全市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組織指導境內重點流域、河道、河岸灘涂的治理開發;辦理市際河流的有關事務;組織建設和管理具有控制性或跨縣(區)的重要水利工程;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
(九)負責並指導全市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和鄉鎮供水工作。
(十)負責並指導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規劃,組織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防治,組織實施水保治理和補償費的徵收制度,並對有關水土保持法律法規的執行實施監督。
(十一)負責全市水利方面的科技、外事、教育工作;指導全市水利隊伍建設。
(十二)承擔市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市防洪工作,組織實施河道維護管理費徵收,對主要河道和主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
(十三)承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職能
根據上述職責,市水利局設6個內設機構(科級建制):
辦公室
負責文秘檔案、信息宣傳、會務組織、後勤服務、史志信訪、保密保衛等工作;負責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建設。
人事科教處
負責黨建、群團、人事管理、教育培訓、離退休幹部、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設和計畫生育等工作;指導勞動保護、安全生產工作。擬訂水利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組織重大水利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推廣;負責水利行業對外技術合作與交流;指導水利信息化工作。
水政水資源處
(掛“行政服務處”牌子)
擬訂全市水利行政規範性檔案,負責水行政執法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及普法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水事案件,打擊長江非法采砂。負責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工作,擬訂有關行業用水標準;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指導水功能區劃定、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擬訂實施限制排污總量意見;負責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和排污口設定的審查核批工作;按規定核准飲用水源地設定,指導水生態保護與修復工作,負責地下水的管理和保護。發布水資源公報和水質監測簡報。承擔駐行政服務中心視窗的審批、服務事項。
工程管理處
(掛“防汛減災處”牌子)
負責全市各類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負責城市規劃區防洪工程的管理;指導長江等流域性河道、湖泊、河口及灘涂的治理與開發;負責市屬水利工程的確權劃界與運行管理;指導全市水庫大壩的安全鑑定和管理;負責長江河道采砂監管,對其他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負責防治水旱災害,組織指揮全市防汛防旱工作;負責水利工程移民工作;承擔市防汛防旱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財務經濟處
負責全市水利系統財務會計、規費徵收、經濟和審計工作,提出水利籌資和資金使用建議;負責市級水利物資器材管理;負責水利行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和監督管理;負責水利綜合統計工作。
規劃建設處
指導全市水利規劃和水利基本建設管理工作。編制實施流域(區域)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擬訂市級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計畫,負責水利投資計畫的綜合平衡;編制、審查大中型水利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負責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的實施。負責市重點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及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指導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和建設監理工作,審核水利建設相關單位及執業人員資格;配合做好水利建設工程定額的修訂工作;組織水利建設項目的市級驗收。指導全市農村水利、水土保持工作和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
另按規定設定紀檢監察機構和審計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