鎖刑

鎖刑是廈門市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對計程車因拒載而採取的處罰措施,即對計程車司機罰款外,還要對這輛計程車車輪上鎖,並且示眾七天不得營運。自2016年5月6日啟動計程車違法違規現象專項整治行動以來,該大隊已在北站查處16輛違規計程車。這個事件在當地發酵成新聞,引發媒體廣泛評論。

背景

計程車是城市公共運輸的重要一環,對方便市民出行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城市計程車數量並不多,特別是在早晚尖峰時段,“打車難”問題很明顯。如果市民還遭到計程車拒載,不僅影響一整天的心情,而且會給出行帶來極大不便,進而影響辦理其他事,市民對於計程車拒載行為普遍比較氣憤。另一方面,按照城市計程車管理規定,計程車拒載,不僅屬於不文明載客行為,而且屬於違規行為,理所應當要給予處罰。

警示意義

一年365天中,計程車司機可以輪換休息,而計程車是沒有休息日的。對拒載計程車處以“鎖”刑,其實是讓計程車也休息幾天,比直接處罰拒載計程車司機效果更好。具體來說,警示意義體現在三個方面:

警示拒載計程車司機本人

計程車被處“鎖”刑後,一定會引起人們的好奇:為啥被處“鎖”刑、是誰讓計程車被處“鎖”刑……這樣一來,拒載的計程車司機不知不覺中就“名聲大震”“臭名遠揚”了,這比批評教育和罰款對拒載計程車司機本人更有威懾力。

警示所有計程車司機

計程車司機最怕的是沒有計程車開,一輛計程車一般是兩三名甚至更多的司機輪換著開。一名司機拒載導致計程車被處“鎖”刑,會影響到其他司機沒有車開。那么,其他司機就會或埋怨、或譴責、或幫助“罪魁禍首”,讓“罪魁禍首”不敢、不想、不願再拒載,久而久之就會在計程車司機中形成一種互相監督和提醒的風氣,這種自我淨化和監督比管理部門的管理和處罰更管用。

警示所有交通相關人

計程車拒載被處“鎖”刑示眾,肯定是一種不光彩行為。讓遵紀守法者暢通無阻,讓違法亂紀者寸步難行,這在任何行業都適用,在計程車和交通行業尤其適用。每一個交通相關人,看到計程車拒載被處“鎖”刑示眾,心中不可能不激起一點漣漪。哪怕這點漣漪能讓少數人多少增強一點交通安全和守法意識,對社會也是有積極意義的。

觀點

值得推而廣之

長期以來“打車難”問題困擾公眾,然而“打車難”的原因,不只是因為計程車數量少,也不只是因為道路擁堵,最讓人惱火的是,明明車來了還拒載。多年來拒載猖獗的情況說明,監管部門並沒有很好地應對這一現象。有關部門曾規定拒載一次罰款200元,然而,幾乎找不到多少計程車拒載被罰的訊息。後來又把拒載的最高處罰額度提高到了2000,但仍然解決不了問題。

為什麼,計程車拒載不怕罰?答案是否定的。不是計程車不怕罰,而是這些規定形同虛設,對於計程車公司的運營者而言,旗下計程車拒載也基本不會直接影響到公司的效益,因而也沒有意願進行處理。而對於打車者,對拒載行為進行維權的意識雖然很強,但是維權成本太高,有的投訴無門,所以也就忍氣吞聲,拒載者自然也就更無所顧忌。

廈門對拒載計程車實行“鎖刑”制裁——車輪上鎖,示眾七天不得營運。警示著過往的從業者。這招可謂“穩準狠”是打蛇打在七寸上。車輪上鎖意味著什麼?意味著計程車的吃飯傢伙被凍結,被卡死,沒有了營運的資本,拒載將會受到如此嚴厲的處罰,而且還要“示眾七天”,倒逼計程車司機不敢亂來,不敢拿自己的飯碗開玩笑。

廈門動了真格,這招靈。“鎖刑”制裁拒載計程車,這是絕招,雖然有點“狠毒”但是不如果處罰到位的的話,治理計程車還是難言效果。古人曰:“法嚴人思善”。重罰之下必有弱夫。為什麼香港計程車不敢拒載?據說全球計程車服務素質高居前列的香港地區對拒載的現象則有著嚴厲的打擊。對於拒載,乘客可以直接呼叫警察進行處理,如果指控成立,司機不僅要賠償乘客損失,輕則還要有幾千元的罰款,重則說不定要坐幾十天的監房。廈門“鎖刑”制裁拒載計程車,鎖死瘋狂的車輪,讓其不敢亂動,不失為絕招好棋,值得推而廣之。

計程車拒載處“鎖刑”值得商榷

交通監管執法部門,對於拒載的計程車,除了對計程車駕駛員予以罰款之外,還扣留計程車處以“鎖刑”,進行示眾,禁止計程車在七天之內進行營運。毫無疑問,這直接給拒載的計程車駕駛員造成更多的經濟損失,提高了計程車拒載的違規成本。而且,最重要的是,“鎖刑”示眾直接讓其他計程車駕駛員直面拒載行為的後果和懲處力度,這能對計程車駕駛員起到威懾作用,警示廣大計程車駕駛員在選擇拒載時要三思而後行,切不可為了一時之利選擇拒載,以身試法。這既是交通執法部門對拒載計程車處以“鎖刑”的初衷,也是廣大市民的期盼,大快人心。

然而,在法治社會,執法部門對於任何違法公民、違規車輛的處罰都要以法律授權為前提,只有法律許可的懲罰措施才能採取,法律沒有許可和授權的懲處措施不能使用。計程車拒載當然要處罰,但是處罰手段應當限於法律許可的措施,比如對當事的計程車駕駛員進行罰款,並暫扣崗位服務資格證件,讓涉事駕駛員無法營運。而對計程車採取“鎖刑”,並無相關規定。畢竟拒載的是計程車駕駛員,而不是計程車。

另一方面,在現實生活中,計程車一般不屬於計程車駕駛員所有,而是計程車駕駛員從計程車公司或車主那裡租賃的。而且,計程車一般分為白天班、夜間班,分別由不同的計程車駕駛員營運。交通執法部門對拒載的計程車處以“鎖刑”,實質上暫停了涉事計程車的另外一位換班駕駛員的營運資格,這對沒有拒載行為的計程車駕駛員來說顯然不公平,侵犯了他的合法權益。換言之,從法律角度來說,交通執法部門對拒載的計程車處以“鎖刑”,值得商榷。

總之,計程車拒載要嚴懲,但應是嚴懲拒載的駕駛員,而不是處罰沒有過錯的計程車。

“鎖刑”計程車管理越位太深

很多城市的交通執法大隊對於計程車的執法,林林總總,但對計程車“用刑”的並不多見。自然,免不了一番口舌。最起碼計程車方面會認為是暴力執法,而執法者則認為是執法從嚴,嚴以綱紀。

嚴以綱紀,嚴格執法,要不要執法依據?答案是肯定的。但是,給計程車“用刑”肯定沒有寫進執法條例,全國沒有,廈門也沒有。從法規制度角度看,廈門執法大隊的計程車“用刑”,用讚美的話說,只能是執法創意“小清新”;用“官話”說,就是違法亂紀,拍腦袋執法。這個事件在當地發酵成新聞,無論是從業者,還是執法者都有值得反思的地方。

這種執法不是“做一次賊,就永遠是賊嗎”的疑問那么簡單,而是“做一次賊,就永遠是賊”的苛刻執法。處罰結束,還要“遊街示眾”。這種做法超出了“處罰”本身的懲戒現實,而是對犯錯者的“人身抹黑”。不僅有暴力執法的噱頭,而且明顯就是“權力出籠”的執法表現,從業者完全可以提出行政訴訟。

任何一種社會管理行為,無外乎有章可依和人性遵循兩個基本原則。違背了這兩個基本原則,就會產生社會負面,對當事雙方都會產生不同程度影響。

計程車拒載,也是一個廣受垢病的社會話題。但無論社會怎么評價,作為計程車管理單位更多是應該考量計程車拒載為什麼會經常發生,而且屢禁不止。其實不難發現,計程車拒載的時間段就是上下班期間。這裡就有一個現實的問題,計程車司機要下班嗎?現實生活狀態下,計程車司機交接班也是在這個時間節點。所以,這個時間段拒載就常有發生。民眾難以理解,但管理者不能疏忽。應該想辦法緩解這一社會矛盾。比如給計程車車頂宣傳燈箱設計一個“我已下班,敬請原諒”的廣告語,相信民眾也能理解,就不會有相關投訴了。作為管理者豈不是也輕鬆了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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