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及壓力容器綜合保險

詳細條款

2009年3月經中國保監會核准備案,編號:華安(備案)7號鍋爐及壓力容器綜合

保險條款

責任範圍

(一)物質損失1、在本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在本保險單列明的地點所使用的鍋爐或壓力容器發生爆炸造成本身的損壞,本公司根據本保險單的規定負責賠償;2、對經本保險單列明的因發生上述損失所產生的有關費用,本公司亦負責賠償。

(二)第三者責任1、在本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在本保險單列明的地點所使用的鍋爐或壓力容器發生爆炸造成第三者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本公司根據本保險單的規定負責賠償;2、對被保險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本公司書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費用,本公司亦負責賠償;3、本公司對每次事故的賠償金額以法院或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現行法律裁定的應由被保險人償付的金額為準。但任何情況下,均不得超過本保險單中對應列明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在本保險期限內,本公司本保險單項下對上述經濟賠償的最高賠償責任不得超過本保險單中列明的累計賠償限額。定義:鍋爐:指直接受火的以水為介質產生蒸汽的成套裝置,包括鍋爐本體、汽水系統、燃燒系統、風煙系統及其他輔助設備。壓力容器:指非直接受火的內部承受流體壓力的狀態下運行的設備。爆炸:指由於受內部液體壓力的作用突然產生的造成容器破裂、碎片飛散的氣體膨脹過程,或爐膛內發生的可燃物質的瞬間爆燃。

免責條款

責任免除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一)其代表或其僱傭人員的人身傷亡;

(二)被保險人及其僱傭人員所有的財產或由其保管或由其控制的財產的損失;

(三)鍋爐、壓力容器的老化、磨損、腐蝕、膨脹、變形、泄露;

(四)爆炸引起的火災所造成的損失、費用的責任;

(五)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引起的損失、費用和責任;

(六)地震、海嘯、雷電、颶風、颱風、龍捲風、風暴、暴雨、洪水、地崩、山崩、地面下陷下沉等自然災害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七)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衝突、恐怖活動、謀反、政變、暴動、罷工,民眾騷亂引起的損失、費用和責任;

(八)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當局的沒收、徵用、銷毀和毀壞;

(九)核裂變、核聚變、核武器、核材料、核輻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和費用;

(十)本保險單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三、保險期限本保險期限為壹年,自年月日中午12時起至年月日中午12時止。

四、保險金額本保險單承擔的鍋爐或壓力容器的保險金額,應為該設備重置價值,即重新置換同一廠牌或相類似的型號規格、性能的新設備和價格,包括出廠價格、運輸費、稅款、可能支付的關稅及安裝費用等。

賠償處理

(一)對保險鍋爐或壓力容器遭受的損失,本公司可以選擇以支付賠款或以修復、重置受損項目的方式予以賠償,但對被保險鍋爐或壓力容器的在修復或重置的過程中發生的任何變更、性能增加或改進產生的額外費用,本公司不負責賠償。

(二)在發生本保險單下被保險鍋爐或壓力容器的損失後,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確定賠償金額:1、可以修復的部分損失——以將被保險鍋爐或壓力容器修復至其基本恢復受損前狀態的費用金額為準,修復時需要更換零件時,可不扣除折舊。但修復費用等於或超過被保險鍋爐或壓力容器損失前的價值時,按下列第2項的規定處理;2、全部損失或推定金額——以被保險鍋爐或壓力容器損失前的實際價值金額為準,但本公司有權不接受被保險人對受損設備的委付;3、任何屬於成對或成套的設備項目,若發生損失,本公司的賠償責任不超過該受損項目在所屬整對或整套設備項目的保險金額所占的比例;4、發生損失後,被保險人為減少損失而採取的必要措施所產生的合理費用,本公司予以賠償,但本項目費用以受損設備的保險金額為限。5、保險標的遭受損失後,如果有殘餘價值,應經雙方商定後進行處理;如折歸被保險人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其價值,從賠款中扣除。

(三)本公司賠償損失後,由本公司出具批單將保險金額從損失發生之日起相應減少,並且不退還保險金額減少部分的保險費。如被保險人要求恢復至保險金額,應按約定的保險率加繳恢復部分從損失發生之日起至保險期限終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計算的保險費。

(四)在發生本保險單第三者責任項下的索賠時:1、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對索賠方不得作出任何責任承諾或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在必要時,本公司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接辦對任何訴訟的抗辯或索賠的處理;2、本公司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費用向任何責任方提出索賠的要求。未經本公司的書面同意,被保險人不得接受責任方有關損失作出的付款或賠償安排或放棄對責任方的索賠權利,否則,由此引起的後果將由被保險人承擔;3、在訴訟或處理索賠過程中,本公司有權處理任何訴訟或解決任何索賠案件,被保險人有義務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資料和協助。

(五)被保險人對本公司請求賠償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六、被保險人的義務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嚴格履行下列義務:

(一)在投保時,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對投保申請書列明的事項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項作出真實、詳盡的說明或描述。

(二)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根據本保險單的規定按期繳付保險費。

(三)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嚴格按照《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等安全法規中的有關規定,做好壓力容器的立檔建卡、維護檢修、定期檢驗、操作人員持證上崗等使用管理工作。

(四)在下列情況下被保險人應及時通知本公司,否則由此引起的損失,本公司不負責賠償:1.改變最高使用溫度和最高使用壓力;2.改變燃料或燃燒裝置;3.對被保險鍋爐或壓力容器進行大修。

(五)在發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險單項下索賠的事故時,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1.立刻通知本公司,並在七天或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延長的期限內以書面報告提供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和損失程度;2.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並將損失減小到最低限度;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檢驗師進行查勘之前,保留事故現場及有關的實物證據;4.在預知可能引起訴訟時,立刻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並在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檔案後,立刻將其送交本公司。

其他事項

(一)本公司的代表有權在任何適當的時候對被保險鍋爐或壓力容器的運行情況進行現場查驗。被保險人應提供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評估其安全狀況的詳情和資料。但上述查驗並不構成本公司對被保險人的任何承諾。

(二)若本保險單項下負責的損失涉及其他責任方時,不論本公司是否已賠償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應立即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該責任方索賠的權利,本公司支付賠款後,被保險人應將向該責任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單證,並協助本公司向責任方追償。

(三)爭議處理:因本契約或本契約有關的爭議,雙方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採取下列方式之一解決:[]1.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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