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仁鳳

錢仁鳳

錢仁鳳,因2002年的一起蹊蹺的幼稚園投毒案,而讓時年17歲就鋃鐺入獄,入獄後,錢仁鳳堅稱無罪,不斷抗訴、申訴。2015年5月4日,雲南省檢察院認為,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向雲南省高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同日,雲南省高院決定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2015年9月29日,在時隔13年後,雲南省高院開庭再審錢仁鳳投毒案。 2015年12月21日,雲南省高院對錢仁鳳投放危險物質再審案進行宣判,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宣告錢仁鳳無罪。2016年6月1日,錢仁鳳向雲南省高院提起新標準國家賠償,對其蒙冤入獄的13年10個月,申請國家賠償總計955萬餘元。

基本信息

人物事件

無罪釋放無罪釋放
2002年春節前夕,錢仁鳳返家過年,大約呆了10天。錢智遠本想讓女兒留在家裡,看見她在打包行李,幾欲脫口的話又悶了回去。“早知道會出事,應該說出來的。”

一份當年的報案記錄顯示,2002年2月22日17點,“星蕊寶寶園”園長朱梅之父朱明華到公安機關報案。朱明華稱,當天15點左右,2歲多的侯磊睡完午覺起床後,他和朱梅發現侯磊的精神不好,朱梅以為是感冒,便沖了碗糖水給寶寶喝,發現沒有好轉,便將侯磊以及另外兩名出現不良反應的兒童送進醫院。一個半小時後,侯磊經搶救無效死亡,另兩名兒童脫險。根據屍檢和現場勘驗,巧家縣警方證實侯磊的死因為“攝入毒鼠強”。警方將此案定性為“投毒案”。

處理結果

2011年,楊柱代錢仁鳳向雲南省高院提交了再審申請書。同年12月16日,省高院認為,原審所認定的證據經過原審法庭的質證、認證,證據客觀真實,能夠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鏈。原判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故駁回錢仁鳳的再審申請書。

2013年7月29日,雲南省檢察院調取了錢仁鳳投毒案的全部卷宗,正式立案複查,但至今無果。錢仁鳳入獄服刑已經12年,當年的未成年少女如今已屆而立。按照當年的刑事訴訟法計算,如無意外,錢仁鳳至少要到2015年才能出獄。

2015年5月11日,錢仁鳳案將再審,雲南省某監獄。面對幫自己申訴了5年的律師楊柱,女犯人錢仁鳳露出了笑容:“終於看到一點希望了!”楊柱說,她其實沒有很開心,更多的是心情複雜。

2015年9月29日,在時隔13年後,雲南省高院開庭再審 錢仁鳳投毒案。

無罪釋放

2015年12月21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本案是否系毒鼠強中毒,毒物來源、投毒時間、投毒方式的證據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與合理懷疑,原有的證據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原判決所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判決錢仁鳳無罪,並當庭釋放。

2015年12月26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及相關政法部門已成立調查組,調查錢仁風無罪案中偵查、批捕、公訴、審判的問題。

申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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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查,其提交的國家賠償申請程式上符合《國家賠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賠償案件立案工作的規定》,於2016年6月3日依法對錢仁鳳的國家賠償申請登記立案,並立即啟動國家賠償程式。依照上述國家賠償案件立案工作的規定,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6年6月6日向賠償請求人錢仁鳳送達了《受理案件通知書》。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將依法對錢仁鳳的國家賠償案件進行審理。2016年6月1日,錢仁風向雲南省高院院申請國家賠償。雲南省高院於2016年6月3日立案受理,並於2016年7月8日依法公開舉行了聽證,聽取了賠償請求人錢仁風及其委託代理人的意見。聽證會上,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田成有代表雲南高院在媒體的見證下,公開向錢仁風鞠躬賠禮道歉。錢仁風當場表示接受道歉。聽證會後,賠償辦的法官們多次與錢仁風及其委託代理人就賠償事宜依法進行協商。協商過程中,雙方對法律問題的理解逐漸統一,對賠償數額逐步趨於一致,最終在遵循自願、合法的原則下,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即支付人錢仁風被侵犯人身自由的賠償金人民幣1223857.30元 ;支付錢仁風精神撫慰金人民幣500000元。雲南省高院院根據協定內容依法製作了國家賠償決定書。

事件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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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9日上午9:30,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向“巧家保姆投毒案”當事人錢仁風的特別授權委託代理人送達了國家賠償決定書。當事人錢仁風在蒙冤入獄近14年獲釋後得到賠償金人民幣1723857.30元。2016年11月25日,雲南省高院將172.3萬元國家賠償金打入錢仁風的個人賬戶。

個人生活

錢仁鳳現在的工作是在中國船舶公司負責管理宿舍、打掃衛生、收發物資。同事眼裡的錢仁鳳,做事認真負責,有時也過於較真,不懂人情世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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