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音錄像作品

錄音錄像作品,簡稱“音像作品”。是指同時錄製在任何適當的經久耐用的物質形式(如錄音錄像帶、磁碟等)上的生活場面、現場演出或朗誦作品的聲音和形象。此種物質形式能使聲音和形象聽得到、看得見。對音像作品的保護,有兩種不同的立法體系(1)“作者權”體系。大陸法系國家認為,著作權的來源是作者的個人創作,而不能來自一個公司或社團。錄音錄像,包括唱片都是由公司製作的,將作品製作錄音錄像是原作者的授權,製作者無“作者權”。這些國家把音像作品納入鄰接權範圍。(2)“著作權”體系。

英美法系國家認為,著作權的目的在於保護著作權所有人,使其作品不被非法複製。因此,錄音、錄像和唱片應作為傳播作品的一種方式列入著作權作品範圍,即作為是一種演繹作品。錄成音像的作品具有一種著作權,而錄音、錄像、唱片本身又具有另一種著作權。前者屬於原作者所有,後者屬於音像製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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