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職責
已由國務院和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職責
加強對民族、宗教法律法規、政策貫徹執行的督促檢查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銅陵市民族事務委員會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族工作的方針、政策,研究和制定全市民族工作的實施意見;督促檢查全市民族政策、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
2.開展民族理論、政策和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開展民族理論、政策和全市民族問題的調研工作; 組織和承辦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活動。
3.協調民族關係,促進各民族間的平等團結、相互合作;及時處理影響民族關係的重要問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4.依法保障少數民族合法權益,維護各族人民的利益,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
5.加強與少數民族民眾的聯繫;掌握全市民族成份情況;負責民族成份認證工作,
6.參與有關部門擬定少數民族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綱要;鼓勵和支持少數民族經濟發展;參與管理和監督扶持少數民族經濟發展的專項資金。
7.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使用和推薦等工作;指導和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的教育、文化、衛生、體育及其他社會事業。
8.協助開展有關少數民族的對外宣傳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處理民族方面的涉外事務。
9.指導和幫助縣、區開展好民族工作。
10.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銅陵市宗教事務局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黨的宗教政策,依法起草貫徹實施意見並組織實施。
2.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宗教教職人員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保護信教民眾正常的宗教活動。
3.指導幫助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充分發揮其橋樑作用;協助宗教團體做好宗教後備教職人員的培養和培訓工作;聯繫宗教界上層人士。
4.引導宗教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進行活動,依法打擊和處理境內外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堅決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滲透,積極維護宗教領域的穩定。
5.及時掌握全市各種宗教的情況和動態,做好全市宗教方面不安定因素的排查工作,妥善處理突發事件和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
6.支持、幫助宗教界開展對外友好往來;會同有關部門處理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宜。
7.指導和幫助縣、區開展好宗教工作。
8.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民族事務委員會(宗教事務局)設1個內設機構:
綜合科(行政許可服務科)
負責機關文電、機要、信息、安全保衛、保密、信訪等工作;負責機關人事管理、機構編制、隊伍建設、黨務等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承擔政務公開、新聞發布等工作。
負責民族、宗教事務管理工作,直接辦理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行政審批事項。
四、人員編制
市民族事務委員會(宗教事務局)機關行政編制4名。其中:主任(局長)1名,副主任(副局長)1名;科級領導職數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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