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銀行理財,按照標準的解釋,應該是商業銀行在對潛在目標客戶群分析研究的基礎上,針對特定目標客戶群開發設計並銷售的資金投資和管理計畫。銀監會出台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對於“個人理財業務”的界定是,“商業銀行為個人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財務規劃、投資顧問、資產管理等專業化服務活動”。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按照管理運作方式的不同,分為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
產品發展
10日從銀監會獲悉,截至2012年11月末,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理財產品餘額達7.61萬億元。商業銀行理財業務自2005年開辦以來發展迅速。2011年商業銀行共發行8.91萬款理財產品,2011年末銀行理財產品餘額為4.59萬億元。中國銀行業協會與普華永道聯合發布的《中國銀行家調查報告2012》顯示,近八成銀行家對理財產品業務發展持支持態度。同時,理財產品市場高速發展背後的風險也引起關注。50.9%的銀行家認為理財產品形成的大量表外資產,可能會對銀行的資產質量和經營穩定性帶來影響。
銀行家認為,理財產品的發展是銀行從以產品為導向轉變為以客戶為導向的重要實踐,當前更是面臨多種金融機構的激烈競爭,需要在平衡風險的基礎上繼續推進。
產品
按照標準的解釋,應該是商業銀行在對潛在目標客戶群分析研究的基礎上,針對特定目標客戶群開發設計並銷售的資金投資和管理計畫。在理財產品這種投資方式中,銀行只是接受客戶的授權管理資金,投資收益與風險由客戶或客戶與銀行按照約定方式承擔。
一般根據預期收益的類型,我們將銀行理財產品分為固定收益產品、浮動收益產品兩類。另外按照投資方式與方向的不同,新股申購類產品、銀信合作品、QDII產品、結構型產品等,也是我們經常聽到和看到的說法。
主要趨勢
其一,同業理財產品的逐步拓展,將原有外資機構和中資商業銀行之間的“銀銀”合作模式映射到國內大型銀行和中小銀行之間的同業理財模式。
其二,投資組合保險策略的逐步嘗試,產品的穩健與否並不在於是否參與了高風險資產的投資,而是在於投資組合的合理配置。
其三,動態管理類產品的逐步增多,投資方向和投資組合靈活多變和高流動性是該類產品的主要優勢。然而,該類產品的信息透明度問題值得關注。
其四,POP(ProductofProduct)的逐步繁榮,通過不同類型銀行理財產品之間的投資組合構建來滿足不同風險承受能力投資者的投資需求。
其五,另類投資的逐步興起,藝術品和飲品(酒與茶)已逐步進入銀行理財產品市場的投資視野,未來的低碳概念、不動產和自然資源的投資將會成為下一個熱點。
主要種類
幣種
根據幣種不同理財產品包括人民幣理財產品和外幣理財產品兩大類。
1.人民幣理財產品
銀行人民幣理財是指銀行以高信用等級人民幣債券(含國債、金融債、央行票據、其他債券等)的投資收益為保障,面向個人客戶發行,到期向客戶支付本金和收益的低風險理財產品。收益率高、安全性強是人民幣理財的主要特點。銀行推出的人民幣理財產品,大致可分為兩類。
(1)傳統型產品主要有基金、債券、金融證券等,此類產品風險低,收益確定,一般收益在3%左右。
(2)人民幣結構性存款該類產品與匯率掛鈎,與外幣同類產品從本質上來說沒有多少差異,風險略高於傳統型產品。人民幣理財產品更像是“定期儲蓄”的替代品。
2.外幣理財產品
2008年,股票市場大幅波動,“保本增值”已逐漸成為理財新風向。在此背景下,各大銀行紛紛推出外幣理財產品迴避短期股票市場風險。
2008年,股票市場的風險讓投資人主動選擇迴避風險,低風險類產品成為理財市場的主流產品。商業銀行在進行低風險類產品投資有豐富經驗,短期、低風險的外幣理財產品銷售非常火爆,不少產品還出現過投資人排隊搶購的情況,未來整個理財產品市場可能進一步出現分化。根據客戶獲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財產品分為保證收益理財產品和非保證收益理財產品。
1.保證收益理財產品
保證收益理財產品是指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承諾支付固定收益,銀行承擔由此產生的投資風險或者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承諾支付最低收益並承擔相關風險,其他投資收益由銀行和客戶按照契約約定分配,並共同承擔相關投資風險的理財產品。
保證收益的理財產品包括了固定收益理財產品和有最低收益的浮動收益理財產品。前者的收益到期為固定的,例如:6%;而後者到期後有最低收益,例如:2%,其餘部分視管理的最終收益和具體的約定條款而定。
2.非保證收益理財
非保證收益理財又可以分為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和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
(1)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是指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保證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資風險由客戶承擔,並依據實際投資收益情況確定客戶實際收益的理財產品。
(2)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是指商業銀行根據約定條件和實際投資收益情況向客戶支付收益,並不保證客戶本金安全的理財產品。
非保證收益的理財產品的發行機構不承諾理財產品一定會取得正收益,有可能收益為零,不保本的產品甚至有可能收益為負。在銀行推出的每一款不同的理財產品中,都會對自己產品的特性給予介紹。各家銀行的理財產品大多是對本金給予保證的,即使是打新股之類的產品,儘管其本金具有一定風險,但根據以往市場的表現,出現這種情況的機率還是較低的。
投資領域
根據投資領域的不同銀行理財產品有著不同的投資領域,據此,理財產品大致可分為債券型、信託型、掛鈎型及QDⅡ型產品。
1.債券型理財產品指銀行將資金主要投資於貨幣市場,一般投資於央行票據和企業短期融資券。因為央行票據與企業短期融資券個人無法直接投資,這類人民幣理財產品實際上為客戶提供了分享貨幣市場投資收益的機會。在這類產品中,個人投資人與銀行之間要簽署一份到期還本付息的理財契約,並以存款的形式將資金交由銀行經營,之後銀行將募集的資金集中起來開展投資活動。投資的主要對象包括短期國債、金融債、央行票據以及協定存款等期限短、風險低的金融工具。在付息日,銀行將收益返還給投資人;在本金償還日,銀行足額償付個人投資人的本金。
2.信託型理財產品
信託公司通過與銀行合作,由銀行發行人民幣理財產品,募集資金後由信託公司負責投資,主要是投資於商業銀行或其他信用等級較高的金融機構擔保或回購的信託產品,也有投資於商業銀行優良信貸資產受益權信託的產品。如新股申購,甚至房地產投資都可以納入理財產品的投資標的,這意味著普通投資者投資信託的機會很多。投資人主要通過銀行購買信託產品,像農業銀行、中信銀行都有相關的產品問世。
3.掛鈎型理財產品
掛鈎型理財產品也稱為結構性產品,其本金用於傳統債券投資,而產品最終收益與相關市場或產品的表現掛鈎。有的產品與利率區間掛鈎,有的與美元或者其他可自由兌換貨幣匯率掛鈎,有的與商品價格主要是以國際商品價格掛鈎,還有的與股票指數掛鈎。為了滿足投資人的需要,這類產品大多設計成保本產品,特別適合風險承受能力強,對金融市場判斷力比較強的投資者。尤其是股票掛鈎產品,已經從掛鈎匯率產品,逐漸過渡到掛鈎恒生、國企指數,繼而成為各種概念下的掛鈎產品,種類十分豐富。
4.QDⅡ型理財產品
簡單地說就是投資人將手中的人民幣資金委託給被監管部門認證的商業銀行,由銀行將人民幣資金兌換成美元,直接在境外投資,到期後將美元收益及本金結匯成人民幣後分配給投資人的理財產品。
雖然銀行理財都會預期最高收益率,但不可否認收益率的實現存在著不確定性。同時,不同產品有不同的投資方向,不同的金融市場也決定了產品本身風險的大小。所以,投資人在選擇一款銀行理財產品時,一定要對其進行全面了解,然後再作出自己的判斷。
風險等級
根據風險等級的不同
1.基本無風險的理財產品
銀行存款和國債由於有銀行信用和國家信用作保證,具有最低的風險水平,同時收益率也較低,投資人保持一定比例的銀行存款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持適度的流動性,滿足生活日常需要和等待時機購買高收益的理財產品。
2.較低風險的理財產品
主要是各種貨幣市場基金或偏債型基金,這類產品投資於同業拆借市場和債券市場,這兩個市場本身就具有低風險和低收益率的特徵,再加上由基金公司進行的專業化、分散性投資,使其風險進一步降低。
3.中等風險的理財產品
(1)信託類理財產品
由信託公司面向投資人募集資金,提供專家理財、獨立管理,投資人自擔風險的理財產品。投資這類產品投資人要注意分析募集資金的投向,還款來源是否可靠,擔保措施是否充分,信託公司自身的信譽。
(2)外匯結構性存款
作為金融工程的創新產品,通常是幾個金融產品的組合,如外匯存款附加期權的組合,這類產品通常是有一個收益率區間,投資人要承擔收益率變動的風險。
(3)結構性理財產品
這類產品與一些股票指數或某幾隻股票掛鈎,但是銀行有保本條款,另外,也有機會獲得高於定期存款的收益。
4.高風險的理財產品
QDⅡ等理財產品即屬於此類。由於市場本身的高風險特徵,投資人需要有專業的理論知識,這樣才能對外匯、國外的資本市場有較深的認識,去選擇適合自己的理財產品,而不是造成了損失才後悔莫及。
構成要素
銀行理財產品有以下構成要素。
1.發行者
也就是理財產品的賣家,一般就是開發理財產品的金融機構。投資人一般應該注意發行者的研發、投資管理的實力。實力雄厚的金融機構發行的理財產品更加可靠一些。另外,一些投資渠道是有資格限制的,小的金融機構可能沒有資格參與這些投資,這樣就對發行者造成了投資方向的限制,最終會影響理財產品的收益率,因此,實力雄厚的機構的信用更加可靠。
2.認購者
也就是銀行理財產品的投資人。有些理財產品並不是面向所有公眾的,而是為有針對性的認購群體推出的。
3.期限
任何理財產品發行之時都會規定一個期限。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大部分期限都比較短,但是也有外資銀行推出了期限為5~6年的理財產品。所以投資人應該明確自己資金的充裕程度以及投資期內可能的流動性需求,以避免由此引起的不便。當投資長期理財產品時,投資人還需要關注巨觀經濟趨勢,對利率等指標有一個大體的判斷,避免利率等波動造成損失或者資金流動性困難。
4.價格和收益
價格是金融產品的核心要素。籌資者出售金融產品的目的是為了得到相當於產品價格的收入,投資人的投資額正好等於其購入的金融產品的價格。
對理財產品而言,其價格就是相關的認購、管理等費用以及該筆投資的機會成本(可能是利息收益或其他投資收益)。投資人投資於該產品的目的就是獲得等於或高於該價格的收益。收益率表示的是該產品給投資人帶來的收入占投資額的百分比。它是在投資管理期結束之後,按照該產品的原定條款計算所得的收益率。
5.風險
在有效的金融市場上,風險和收益永遠是對等的,只有承擔了相應的風險才有可能獲得相應的收益。在實際運行中,金融市場並不是總有效或者說不是時刻有效的。由於有信息不對稱等因素的存在,市場上就可能存在低風險高收益、高風險低收益的可能。所以投資人應該詳細了解理財產品的風險結構狀況,從而對其做出判斷和評估,看其是否與所得的收益相匹配。
6.流動性
流動性指的是資產的變現能力,它與收益率是一對矛盾,這也就是有些經濟學家將利息定義為“流動性的價格”的原因。
在同等條件下,流動性越好,收益率越低,所以投資人需在二者之間作出權衡。
7.理財產品中嵌套的其他權利
理財產品,尤其是一些結構性理財產品中,常常嵌入了期權等金融衍生品。例如:投資人可提前贖回條款,可提前贖回是一項權利(儘管不一定是最好的選擇);銀行的可提前終止的權力則是有利於銀行的條款。所以,投資人選擇理財產品時應該充分發掘其中的信息,並充分利用這方面的權利。
法律風險
隨著我國經濟持續快速增長,居民的收入得到迅速提高,理財與投資意願不斷增強,使我國理財市場呈現出蓬勃發展之勢。但同其它成熟市場國家相比,我國理財市場起步較晚、相關法律法規相對滯後,投資者自我保護意識較為薄弱,關於理財產品的法律糾紛時有發生,這些法律風險嚴重阻礙了我國資本市場健康快速的發展,從巨觀來看,這些法律風險不僅有礙我國理財產品的持續健康發展,進而影響我國資本市場的穩定與繁榮;從微觀角度上說,會使投資者及商業銀行面臨著更多的法律層面上的不確定性,不僅增糾紛與爭議大幅增多,同時也提高了交易成本,挫傷了投資者的信心,因此對理財產品法律風險的剖析與防範極為必要。
逐年增多的法律糾紛在一定程度上起因於理財產品自身的特殊性與複雜性,但是我國相關法律不完善、理財產品法律關係不清晰以及交易各方法律風險防範意識不強才是問題產生的根本。
因此我們的研究必須首先針對理財產品的法律性質,並在此基礎上探索法律風險產生的根本原因和防範措施。從研究來看,學術界關於理財產品法律風險的研究成果並不多見,且存在著發掘深度不夠深入、研究方法單一等諸多問題,仍有待於我們進一步研究。本文在總結學術界相關研究成果的基礎上,針對出現的法律問題,詳細分析其成因,理論結合實際,運用比較研究法、規範闡釋法等多種研究方法,對理財產品各方面法律風險進行全方位多角度的研究、分析、論證,並提出防範法律風險的政策建議。
首先界定了理財產品的概念、特徵,並針對比較流行的委託論和信託論,指出在分析理財產品法律關係時應根據自身特點進行具體分析,並將其分為三種類型分別對其法律關係進行研究和探討,進而對理財產品進行清晰的法律定位奠定了基礎。隨後結合實際,彌補前人研究不足,分別從投資者和商業銀行兩個角度來探討當事雙方所面臨的法律風險及其相對關係,並從金融立法、監管機構及商業銀行等方面深層次分析風險產生的根源。同時本文還比較和借鑑了已開發國家和地區,如美、日、香港等地的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法律體系進行分析和研究,並從中得出對我國的啟示。
管理辦法
普通老百姓的投資意識越來越強。近一段時間股市低迷不振、樓市深陷調控,老百姓投資、理財、抗通脹的需求越來越旺盛。而最近幾年銀行的理財產品到期總是能獲得事先承諾的收益,讓很多普通百姓誤認為銀行理財產品很安全、收益很穩定。銀行的理財產品也逐漸成為炙手可熱的投資品種。
銷售理財產品須明示風險
然而銀行的理財產品並不像人們想像中的萬無一失。銀監會於2011年8月28日正式發布《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辦法》進一步要求了商業銀行對於理財產品的銷售必須明示風險。
對於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的風險揭示,這次出台的《辦法》主要做了以下新的規定:在風險的揭示方面,《辦法》要求銀行開展理財產品銷售應遵循風險匹配原則,要製作理財產品的專業風險揭示書,特彆強調要用通俗易懂的語言,揭示其中的很多內容。比如理財產品的類型、期限、風險評級結果、適合購買的客戶等信息。而且還要求配以示例說明最不利投資情形下的投資結果;此外,還有專門的客戶權益須知單頁等內容的規定,目的就是要投資者明確知道自己投資的產品的具體情況,特別是風險有多大;另外,還提出了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的相關規定,被業內認為是這個《辦法》的最大亮點。
理財產品
銀行推出的高收益理財產品中,信託類產品幾乎必不可少。數據顯示,7月有12家商業銀行與12家信託公司合作推出銀連信理財產品共40款,而2013年以來,銀信合作理財品每月的增速都保持在10%左右。特別是在預期年收益超過10%的銀行系理財產品中,借道信託投資更成為主流。8月以來,滬上中資行推出的8款人民幣產品,預期年收益超過10%的有6款,其中5款是與信託網合作的“打新股”或“股票聯結型”產品。如“打新股”產品通常是銀行委託信託公司成立資金信託計畫,用於新股申購,然後再分拆出售給投資者。自中信銀行(4.34,-0.08,-1.81%)率先發售以打新股為主的產品後,工行、民生、建行、深發展等推出的同類產品,年化收益率普遍在10%以上。更激進的是,一些銀行聯手信託等金融機構,推出直接投資股票的理財產品。
據中國信託業協會報告稱,上半年信託公司共發行集合信託產品280個,資金規模408.6億元,分別比2012去年同期增長6.9%和30.5%;而單一類產品發展更迅猛,預計資金規模2000-4000億之間,超過去年全年單一信託產品發行總量。雖然信託新政對集合類信託產品發行有一定影響,但反而激活了單一類信託產品,尤其是與銀行合作的理財產品。
管理工具
每個銀行都會推出不同的理財產品,客戶可能會買幾個不同的產品,那么在篩選及後期的管理的過程中就顯得很麻煩,沒有統一的工具,也不會有太多的時間來去銀行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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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產品
一看產品的預期收益和風險狀況
銀行理財產品的預期收益率只是一個估計值,不是最終收益率。而且銀行的口頭宣傳不代表契約內容,契約才是對理財產品最規範的約定。”理財專家說,在當前弱市環境,投資者購買銀行理財產品需要認真閱讀產品說明書,不要對理財產品的收益預期過高。
二看產品結構和贖回條件
“對於銀行理財產品,投資者需要了解產品的掛鈎標的;對於那些自己不熟悉、沒把握的掛鈎標的的理財產品,投資者需要謹慎對待。”理財專家說,有的理財產品不允許提前贖回,有的理財產品雖然能夠提前贖回,但只能在特定時間贖回,且需要支付贖回費用;有的理財產品有保本條款,但其前提是產品必須到期,投資者提前贖回就有可能虧損本金。
三看產品期限
有理財專家認為,銀行理財產品的期限有長有短,一些半年期或一年期的理財產品可能是在股市高位發行的,現在股指已經“腰斬”,這類理財產品如果出現虧損,要想在短期實現“翻本”,難度較大。有的理財產品期限較長,設計的結構又比較好,即使現在虧損,但今後二三年內如果市場向好,這類理財產品完全有可能扭虧為盈。
銀行會把資金投向哪些方面,因為資金投入方向與理財產品收益率直接相關。另外,銀行並非專業的資產管理機構,許多銀行理財產品特別是股票類理財產品實際上是由銀行聘請的投資顧問負責管理,投資顧問一般由基金公司、證券公司擔任,其投資研究能力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產品的收益和風險控制能力,因此投資者在購買銀行理財產品時應了解投資顧問的投資研究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