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團包銷

銀團包銷指承銷商與發行公司商定發行底價簽定銷協定書,然後組織力量進行銷售。如果不能全部銷完,所余的未售出部分就作為資產歸承銷者所有或任其降價出售,自行承擔損失。

銀團包銷的定義

銀團包銷是指由一個承銷者牽頭,若干承銷者參與包銷活動,以競爭的形式確定各自的包銷額,並按其包銷額承擔發行風險,收取手續費[1]。採用這種包銷形式,是目前國際市場上最常見的包銷方式,它把競爭機制和風險機制引入股票的包銷活動,對發行成本的降低和減少包銷者的發行風險都比較有利。

銀團包銷的做法

進行調查分析後,若單一投資銀行無力承擔全部證券的發行,則可組織銀團。由銀團經理負責與發行公司簽訂包銷契約。若發行公司系向舊股東增資發行新股,銀團應包銷舊股東不願認購的股份;若發行公司是向不特定公眾發行股份或債券,則銀團應包銷全部證券。
銀團中每一成員所負有的債務與風險,僅以其包銷部分為限。銀團經理與發行公司訂立契約後,再分別與銀團中每一成員書面訂約,契約中載明參與包銷的各成員所包銷的證券名稱與種類,並授權銀行團經理負責與發行公司洽談有關包銷事宜。待發行公司向證券管理委員會申報生效後,銀團經理應分別書面通知各成員,並限定各成員在規定時間內再一次確認包銷及其數額,以防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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