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通知
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控股公司財務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
財金[2009]89號
中國中信集團公司、中國光大(集團)總公司、中國光大集團有限公司:
為加強財務管理,規範金融控股公司財務行為,防範和化解財務風險,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現將《金融控股公司財務管理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此前與《規定》要求不符的事項,應當於6個月內予以調整。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及時函告我部(金融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九年九月一日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管理若干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金融控股公司財務管理,規範財務行為,防範財務風險,根據《金融企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42號)等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國中信集團公司、中國光大(集團)總公司、中國光大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財務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控股子公司,包括金融控股公司直接全資所有、控股、作為第一大股東、通過其他方式具有實際控制權的企業(以下簡稱一級子公司),以及間接出資並具有實際控制權的企業(以下簡稱間接控股子公司)。
第三條 金融控股公司應當按照“依法合規、審慎穩健、盡職高效”的原則,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明確職責,科學決策,規範操作,實現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財政部按照規定指導、管理和監督金融控股公司的財務管理工作,履行對金融控股公司國有資產的管理職責。
第二章 資本和資金籌集
第五條 金融控股公司國有資本由財政部代表國家持有。
金融控股公司應當加強資本管理,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完善控股管理模式,依法履行對子公司的出資人職權。
第六條 金融控股公司應當積極推進股份制改革,改革方案應當經財政部審核後報國務院批准,股份公司章程應當依法經股東大會批准。
金融控股公司一級子公司改制、增資、減資、上市、合併、拆分、關閉等事項,應當報財政部批准後實施;間接控股子公司改制、增資、減資、上市、合併、拆分、關閉等事項導致金融控股公司實際控制權發生變化的,應當報財政部批准後實施;非重點行業和領域的間接控股子公司之間進行整合,且金融控股公司實際控制權不發生變化的除外。
金融控股公司對重點行業和領域的子公司應當保持控股地位。
第七條 金融控股公司應當保持債務規模和期限結構合理適當,資產負債率原則上應當保持在60%以下。上一季度末資產負債率達到或者超過60%的,新增債務融資應當充分評估財務風險,按季度報財政部審批。
金融控股公司從其金融類子公司融資,不得以資金占用等形式,侵占子公司及其他利益相關人的合法權益,且應當符合金融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 投資和經營活動
第八條 金融控股公司應當結合國家經濟政策和產業政策、經濟運行情況、資本市場形勢以及公司業務特點和發展需要等,制定整體投資戰略,實現合理布局,堅持以金融業為主,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開展多元化經營。
第九條 金融控股公司完成股份制改革前,一次性投資達到或者超過本公司上年末淨資產的5%或者20億元,或者同一會計年度內累計投資超過本公司上年末淨資產的20%或者100億元,應當報財政部批准。金融控股公司上年末淨資產為負的,投資活動應當充分論證投資回報和風險,逐項報財政部批准。完成股份制改革後,投資活動按照法定程式和公司章程決策。
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核)準的投資活動,應當先報財政部批准。其他經財政部認定的重大投資活動應當於實施前向財政部請示或者報告。
第十條 金融控股公司雙重槓桿比率,即長期股權投資賬面淨值與所有者權益之比,原則上應當保持在125%以下。
第十一條 金融控股公司對金融類子公司投資賬面價值應當保持在投資資產賬面價值總額的50%以上。並表金融類子公司匯總資產賬面價值應當保持在金融控股公司匯總資產賬面價值總額的50%以上。金融控股公司應當協調銀行、證券、保險等各類金融業務發展,提高競爭力和盈利能力。
第十二條 金融控股公司應當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進行非金融行業投資,根據國家巨觀政策和本公司發展戰略,最佳化非金融業務布局,控制投資行業範圍。應當加大對所屬非金融虧損企業和發展潛力不足企業的清理整頓力度,有條件的儘量退出。
第十三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開展境外投資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境外投資管理規定和本規定有關要求,履行報批程式。應當加強境外業務的管理和協調,及時應對形勢發展變化,防範和化解財務風險。
第四章 資產管理
第十四條 金融控股公司應當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辦理產權登記、資產評估和產權轉讓等工作。
第十五條 金融控股公司應當嚴格管理資產抵押、質押等行為,重大事項及時向財政部請示或報告。
第十六條 金融控股公司應當加強資產質量管理,定期對各類資產進行評級,並逐步實現動態評價。應當建立健全資產風險分類管理制度,按照審慎原則,對預計可收回金額低於賬面價值的部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計提資產減值準備。
第十七條 金融控股公司應當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處置不良資產,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處置資產損失。可以按照國務院批准的金融企業處置不良資產的有關政策,批量處置不良資產。
第十八條 金融控股公司應當嚴格控制固定資產購建。金融控股公司完成股份制改革前,固定資產折舊政策,以及新建、購置、處置辦公用房,應當報財政部批准後執行;完成股份制改革後,按照法定程式和公司章程決策。
金融控股公司固定資產處置應當堅持公開、透明、評估作價的原則,引入市場機制。
第五章 風險控制
第十九條 金融控股公司應當確保本公司和子公司的資產、業務增長速度與資本積累能力和抗風險能力相匹配,確保子公司達到相關監管部門風險控制指標,不斷改善資產負債率等財務指標,保持不低於各自所在行業平均水平。應當建立健全動態指標監測系統,及時提示並化解財務風險。
第二十條 金融控股公司應當不斷最佳化投資控股架構,簡化投資層級,減少交叉持股。金融控股公司原則上不得與一級以下的子公司聯合向其他子公司投資。同一子公司對其他子公司進行直接股權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三家,原則上不得同時向其他具有股權投資關係的多家子公司進行股權投資。
金融控股公司設立沒有實際業務經營活動和專門經營人員的子公司從事投資持股活動,應當向財政部書面報告。
第二十一條 金融控股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內部交易風險控制制度,規範內部交易行為,增強內部交易透明度,嚴格限制不當關聯交易;建立風險隔離機制,確保與子公司之間以及不同子公司之間責任界限分明,防止風險在內部傳遞和擴散。
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之間以及不同子公司之間開展非股權投資交易,應當按照市場原則簽訂契約,進行經濟性和合規性審核,嚴格控制經營風險。金融控股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一次性交易金額達到或者超過本公司上年末淨資產的5%或者10億元,或者同一會計年度內累計交易金額達到或者超過本公司上年末淨資產的10%或者20億元,應當在實施後10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書面報告。
第二十二條 金融控股公司應當建立健全擔保管理制度,規範本公司及子公司的擔保行為,嚴格控制交叉信用風險和或有負債。金融控股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一次性擔保金額達到或者超過本公司上年末淨資產的5%或者10億元,或者同一會計年度內累計擔保金額達到或者超過本公司上年末淨資產的10%或者20億元,應當在擔保後10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書面報告。
第二十三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根據業務需要開展衍生產品交易,應當做到充分論證、審慎決策,把握時機、穩妥交易,動態調整、風險可控。
金融控股公司應當建立衍生產品交易監控系統,嚴格管理,重大情況及時向財政部書面報告。
第二十四條 金融控股公司應當全面清理和識別風險隱患,完善各項風險控制制度,建立健全突發風險應急處理機制,有效防範和及時化解風險。重大情況及時向財政部書面報告。
第六章 考核評價和利潤分配
第二十五條 金融控股公司應建立和完善經營考核機制和激勵約束機制,定期對本公司和子公司的經營業績和發展情況進行全面考核。應當建立以資本回報和持續發展為核心的綜合考核指標體系,建立以綜合考核指標為導向的內部資源配置機制,建立以綜合考核結果為基礎的薪酬制度,形成對企業經營活動的有效激勵和約束,保障企業穩健經營和合理資本回報。
財政部按照有關規定對金融控股公司組織實施績效評價。
第二十六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建立薪酬制度、長期股權激勵制度和企業年金制度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充分考慮國民經濟發展水平、社會和行業薪酬水平、本公司實際狀況等因素,制定合理可行的方案,按照規定程式報批後實施。
第二十七條 金融控股公司應當督促子公司確定合理的年度利潤分配方案,保證適度的利潤分配規模,一級子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向財政部書面報告。
金融控股公司完成股份制改革前,按照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提出年度利潤分配預案,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報財政部;財政部根據國家財政狀況和企業發展需要確定金融控股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完成股份制改革後,利潤分配按照法定程式和公司章程決策。
第七章 報告和披露制度
第二十八條 金融控股公司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出具審計報告。確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後應當向財政部書面報告。
第二十九條 金融控股公司應當建立財務分析報告制度,定期向財政部報送季度和年度財務分析報告,包括但不限於:報告期資產、負債、權益情況,收支、盈虧情況,資產質量、撥備和處置情況,重大投融資、境外投資經營活動,固定資產情況和重大購建、處置等事項,內部交易情況,表外風險情況,衍生產品交易情況。季度分析報告於季度終了後2個月內報送,年度分析報告於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報送。
金融控股公司建立各項資產財務管理制度應當報送財政部,重大財務事項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財政部請示或者報告。
第三十條 金融控股公司應當及時向財政部報送經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經財政部認可後可以適當方式向社會披露。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八章 監督和處罰
第三十一條 金融控股公司應當加強內部監督,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財務檢查,及時發現和整改財務管理過程的問題,不斷提高管理能力和質量,確保國家和企業的各項制度得到及時有效執行。
財政部將組織實施對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進行會計信息質量和財務管理工作檢查。
第三十二條 金融控股公司應當及時對自查和財政部及其他部門檢查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針對問題,自覺採取壓縮資產和負債規模、限制業務活動、調整投資層級、增加撥備、處置變現資產和消化損失、終止關聯交易、減少支出、調整利潤分配方案以及糾正違規行為等整改措施,並視情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整改情況及時向財政部和相關部門書面報告。
第三十三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違反本規定的,財政部將責令限期整改,並視情節對企業和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同時作為實施績效評價和受理財務管理請示事項時的考慮因素;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不按規定履行報批、報告程式,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規避管理的,財政部將按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