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金華市游泳協會下轄:金華市各游泳協會,金華市救生協會,金華市冬泳協會,金華市游泳教練委員會,金華市游泳裁判委員會。
協會章程
《金華市游泳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金華市游泳協會(Jinhua City Swimming Association),
簡稱:市游泳協會,縮寫為(ZPSA)。
第二條 金華市游泳協會下轄:金華市各游泳協會,金華市救生協會,金華市冬泳協會,金華市游泳教練委員會,金華市游泳裁判委員會,是全市游泳運動愛好者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民眾性體育組織,由市體育局,以及與游泳運動有關的單位和廣大游泳運動愛好者組成。是在金華市體育局和市體育總會領導下的全市專業協會,也是浙江省游泳協會的團體會員。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全市游泳運動工作者和愛好者,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倡導和普及民眾性游泳運動的開展,發展游泳事業,努力促進游泳運動技術水平的提高,為實施全民健身計畫,增強人民體質,振奮民族精神,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增進與各地游泳協會和運動員的友誼。
第四條 本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金華市體育局和金華市體育總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金華市民政局。協會接受金華市體育局、金華市體育總會、金華市民政局的業務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地址:金華市新華街362號,市體育俱樂部。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市游泳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游泳運動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有關法規,
統一組織、管理、指導和協調全市游泳運動的發展,積極宣傳和開展各種形式的游泳活動,努力推進全市的游泳運動水平提高和發展。
(二)協助業務主管部門建立全市業餘訓練網路,提出完善游泳訓練體制的建議,促進游泳運動技術水平的提高。
(三)按照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家體育組織的有關規定,組織承辦全市性各類游泳競賽和國內外的游泳比賽活動;
(四)配合市體育局組織游泳教練員、裁判員進行業餘學習,協助市體育局考核評議等級教練員、等級裁判員,積極向有關部門推薦游泳教練員和裁判員;
(五)組織和協調游泳運動的科學和學術交流活動,積極支持體育局和有關部門開展民眾性游泳運動,協助體育局搞好青少年、兒童的教學訓練工作,廣泛開展學術研究活動,編印、匯集和印發有關游泳技術資料和工作通訊;
(六)組織全市游泳運動團體和業餘游泳運動愛好者之間,以及我市與國內外游泳團體與愛好者之間的各種友好交流、合作,以及技術培訓等活動;
(七)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開展與游泳運動有關的多種經營,如:生產監製、推廣和經銷游泳活動所需的各種器材、設備和運動器械;代辦、代購游泳運動器械、專業書籍及技術資料等;
(八)承辦體育局、體育總會、以及部門委託的有關游泳運動方面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是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團體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凡承認本協會章程的各市、地游泳協會,各行業體協、市高等院校及其他具有合法地位的游泳社團組織,經申請並經本會常委會審議通過,均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或公支機構,各縣市(區)游泳協會和冬泳協會作為本會的團體協會。
(五)本會吸收個人會員(具體辦法另定)。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常委會討論通過;
(三) 由協會委員會或委員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 有獲得本協會技術指導和諮詢的權利;
(七) 會員有選擇參加和不參加本會組織的游泳活動的權利,並對自己已參加游泳活動的行為和後果負完全責任。會員如在活動中發生人身損害後果,本會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 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 認真完成本協會委託交辦的各項工作和任務;
(四) 按期交納會費;
(五) 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提交年度工作計畫和工作報告;
(六) 服從協會的管理,接受協會的監督。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形式報告本協會,收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委員會或常委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委員;
(三) 審議協會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討論、研究和制定全市游泳運動的發展和規劃,以及年度工作計畫;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 決定其他事宜。
第十五條 本協會法人代表為主席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協會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協會委員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委員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設立常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由委員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常務委員三分之二心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六十五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
的,須經委員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主席為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委員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委員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管理工作,指導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落實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和實體機
構主要負責人,交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五)決定和處理協會的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名譽主席、顧問、榮譽委員、名譽委員等。
第三十二條 市游泳協會下設教練委員會、裁判委員會、救生委員會。各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二至三人,委員若干人。各委員會正、副主任委員、委員人選,由秘書長與有關方面協商提出名單,提請常務委員會討論確定。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和社會贊助;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協會的團體會員財務相對執行獨立制度。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贊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活動的日常開支由協會主席或秘書長審核、批准。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度
第四十三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委員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天內,由金華市體育總會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實施。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委員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算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的委員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