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民安

金民安

曾任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民庭副庭長、行政庭副庭長、副處級審判員,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黨組成員,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黨組成員(正局級),湖州市城郊人民法院院長、黨組書記(正局級),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正局級)。 2007年5月任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 2012年3月30日湖州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政府組織法》有關規定,湖州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決定:接受金民安同志因身體原因提出辭去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職務的請求,報湖州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備案。


金民安,男,1957年9月出生,祖籍湖北京山,出生地浙江建德,1974年9月參加工作,1985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國人民大學研究生院民法專業在職研究生畢業,法學碩士。
曾任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民庭副庭長、行政庭副庭長、副處級審判員,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黨組成員,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黨組成員(正局級),湖州市城郊人民法院院長、黨組書記(正局級),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正局級)。2007年5月任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
2012年3月30日湖州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政府組織法》有關規定,湖州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決定:接受金民安同志因身體原因提出辭去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職務的請求,報湖州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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