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主要職責
(一)研究擬定全市公安工作的決定、意見;起草與公安工作有關的規範性檔案;指導、監督、檢查全市公安工作。
(二)組織、指導全市公安機關開展對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案件的偵察、調查和情報信息工作;承辦相關案件的偵查工作。
(三)組織、指導全市公安機關開展刑事案件偵查工作;直接承辦重大疑難案件。
(四)負責治安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依法開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配合地方黨委、政府處置重大治安事故和群體性事件的工作。
(五)負責出入境管理有關工作;承擔出境、入境和外國人在我市境內居留、旅遊的有關管理工作。
(六)指導、監督全市防火、滅火和救災工作。
(七)依法保障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維護交通秩序;處理交通違法行為,偵破交通肇事案件;負責機動車輛和駕駛員的管理工作。
(八)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開展信息網路安全保衛、信息通信建設和管理工作。
(九)承擔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防範處置邪教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
(十)承擔組織、指導、協調全市公安機關對恐怖活動的防範、打擊工作。
(十一)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依法承擔的執行刑罰工作;指導、監督全市看守所、拘留所、強制隔離戒毒所的基礎建設、安全管理和教育轉化工作。
(十二)承擔對黨和國家領導人、重要外賓、重要會議、重大集會活動的安全警(保)衛工作。
(十三)組織、指導全市公安刑事技術、技術偵察工作,承擔刑事技術檢驗鑑定和技術偵察工作。
(十四)負責全市公安機關裝備(被裝)、業務經費、基建等警務保障工作。
(十五)負責全市公安法制工作,組織、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執法工作。
(十六)負責全市禁毒工作,組織、協調偵破毒品案件;規劃、指導全市無毒社區的創建、鞏固工作和預防毒品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監督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安全及易製毒化學品管制工作。
(十七)指導全市公安隊伍建設工作;按規定許可權管理幹部;負責組織、指導全市公安督察、審計工作,按規定許可權實施對民警的監督;查處或督辦公安隊伍中發生的違紀案件。
(十八)指導全市森林公安機關開展業務工作。
(十九)負責國務院和省、市政府取消調整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有關工作。
(二十)承辦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公安局設政治部和20個內設機構:
(一)政治部
負責組織、指導全市公安隊伍的正規化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全市人民警察考錄和技術職稱評聘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做好所屬幹部的管理、考核、任免、調配、工資福利及協管幹部的推薦、考核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全市公安機關的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承辦全市人民警察警銜評授、撫恤、表彰獎勵、身心健康及警員信息庫建設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公安機關民警的教育訓練、立功創模、宣傳文化、警體工作;指導全市公安隊伍績效考核工作;負責黨委日常工作和群團、退休職工、計畫生育等工作。
根據上述職責,政治部內設組織人事科和宣傳教育科。
(二)紀委(監察室與其合署)
負責全市公安機關紀檢監察工作、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查處民警違紀案件和涉及民警的控告、申訴案件;組織實施對黨員和民警的紀律作風教育、管理工作;按規定許可權實施對黨員和民警的監督。
(三)警務督察支隊
指導全市公安機關開展警務督察工作;負責《公安機關督察條例》的實施工作;負責對全市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紀守法情況進行督察;受理、核查人民民眾對全市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檢舉、控告;組織、協調全市維護人民警察正當執法權益工作。
(四)指揮中心
負責局機關日常行政事務和局領導決定事項的協調辦理等工作,負責局領導政務活動的協調安排;掌握和研究全市公安工作和社會治安動態,起草、審核局機關重要文稿;負責文秘、檔案管理、業務統計、公安史志、保密等工作;負責建議、提案辦理和重大決策部署的督辦工作;負責110接處警指揮調度,組織、協調突發事件和緊急警務的應急處置;負責對重點單位、要害部門、道路卡口的實時監控;負責全市公安情報信息報送、通報,“大情報”系統信息研判、串併案件分析、智慧型軌跡分析、落地查控、實時調度等工作。
根據上述職責,指揮中心內設秘書科、指揮調度科、情報信息科。
(五)國內安全保衛支隊(反邪教偵察支隊與其合署)
指導全市公安機關開展國內安全保衛工作;蒐集、掌握、處理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的情報信息、偵察調查工作;負責重點單位、重點企業及特殊領域的國內安全保衛工作;指導並承擔全市公安機關對邪教犯罪的偵察工作;負責實施督導和協調縣(區)公安機關對“法輪功”等邪教和有害氣功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開展情報信息、防範控制和偵察打擊工作;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反邪教警示教育。
根據上述職責,下設國內安全保衛大隊和反邪教偵察大隊。
(六)經濟犯罪偵查支隊
指導全市公安機關開展經濟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承辦全市經濟犯罪大要案件、跨區域案件和涉外經濟犯罪案件;掌握全市經濟犯罪的情報信息、動態,分析、研究經濟犯罪的特點和規律,制定相應的防範和打擊對策。
(七)治安警察支隊(掛金昌市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牌子)
指導全市公安機關開展治安管理工作;研究、分析社會治安形勢,制定相應對策;指導特種行業、公共場所、槍枝彈藥、危險物品、戶口、居民身份證、流動暫住人口管理工作;指導巡警、防暴警建設和公安派出所業務工作,監督內保組織、保全服務組織及民眾性治安保衛組織工作;指導大型活動、集會遊行、單位內部、要害部位、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衛工作;負責組織、參與配合處置群體性、突發性、暴力性治安事件及重大責任事故;指導、參與治安案件的辦理和管轄刑事案件的偵辦工作。
(八)刑事偵查支隊
組織、協調全市公安機關開展刑事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直接承辦或參與重特大疑難案件、暴力案件、有組織犯罪案件、涉外案件及跨地區案件的偵查工作;收集、掌握、分析、研判全市刑事犯罪動態,通報、交流刑事犯罪信息;適時制定預防、打擊對策,組織開展全市性的破案戰役和專項行動;指導全市刑偵部門運用刑事信息技術開展網上作戰和網上偵查工作;指導全市公安機關刑事科學技術工作及其信息化建設及套用工作,指導並參與刑事案件現場勘察工作,開展物證檢驗鑑定和刑事科學技術研究等工作。
根據上述職責,刑事警察支隊內設綜合大隊、重案偵查大隊、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
(九)出入境管理處
指導全市公安機關開展出入境管理工作;指導、承辦我市居民因私出國(境)證件的受理、審批、簽發、發放、證頁製作工作;指導、負責來金的境外人員管理和出入境證件受理、審批、簽發工作;指導、協助和參與偵辦涉外案(事)件;負責全市出入境管理數據、信息、情況的收集、整理和上報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公安外事工作。
(十)網路安全保衛支隊
組織指導全市公安機關開展信息網路安全保衛工作;指導實施公共信息網路安全保護工作;實施網際網路違法信息監控和情報信息收集工作;實施信息網路違法犯罪案件的偵查查處工作;實施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負責全市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行政審批和日常管理。
(十一)技術偵察支隊
負責全市公安機關技術偵察網路系統建設及維護工作;蒐集危害國家安全和影響社會政治穩定的重大案件線索及重要科技、經濟等情報信息;承辦地方黨委、政府、上級公安機關和檢察、軍隊及市、縣(區)公安偵查(察)部門交辦的重大案件;配合內偵部門開展對各類重特大刑事案件的偵控工作;參與預防處置重大突發事件和重大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
根據上述職責,技術偵察支隊內設偵察辦案大隊、技術保障大隊和綜合大隊。
(十二)監所管理支隊
指導全市公安機關監所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市看守所、拘留所的管理教育、安全防範、等級評定、深挖犯罪等工作;規劃和指導監所設施、裝備和技術建設;參與查處監所安全事故、事件。
(十三)交通警察支隊(方案另附)
(十四)法制支隊(信訪科與其合署)
組織、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開展法制工作和依法行政工作;負責市公安局規範性檔案的法律審核和備案報送工作;負責全市公安機關內部執法監督、執法質量考評工作;指導、承辦聽證、行政複議、應訴、國家賠償工作;負責市公安局刑事、行政案件的法律審核工作;承辦全市少年收容教養案件和收容教育案件的審批工作;負責指導、承辦全市公安機關公安信訪工作。
(十五)禁毒警察支隊(掛金昌市禁毒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指導全市公安機關開展禁毒工作;掌握全市毒品違法犯罪活動動態,並擬訂預防、打擊對策;負責指導全市禁吸戒毒、禁毒預防宣傳教育和禁種鏟毒及“無毒縣區(單位)”創建鞏固工作;負責指導、協調、承辦毒品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吸毒人員管控和強制隔離戒毒所及康復場所的管理工作;負責監督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安全管理及易製毒化學藥品管制工作;承辦市禁毒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六)機要通信處(信息中心與其合署)
組織、指導全市公安機關機要通信、信息通信工作;負責全市公安信息通信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通信勤務保障以及公安信息二、三級網路運行維護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公安信息網路安全管理、信息化綜合套用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各種信息通信設備的配備和管理;負責市局機要設備的維護、密碼電報收發及密碼檔案管理。
(十七)警務保障處
指導管理全市公安機關裝備(被裝)、業務經費和基礎設施建設工作;管理監督全市公安機關裝備、經費及使用情況;承擔局機關警務保障任務;負責公安基建、固定資產、後勤保障、工資福利發放、公務接待及車輛管理等工作。
(十八)警衛處
負責全市公安機關警衛工作基礎建設,承擔對重要領導人、重要來賓、重大會議、重大集會活動的安全警(保)衛工作。
(十九)審計處
組織、指導全市公安審計工作;負責全市公安機關各類經費管理使用情況、執行國家財經法紀情況的審計監督和審計調查;負責組織開展全市公安機關涉案財物和各類行政性收費審計;負責全市公安機關重大經濟決策評審工作;負責全市公安機關經濟活動、警務活動的管理和績效情況審計工作;負責開展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負責市局機關基本建設工程審計和政府採購審計監督。
(二十)反恐怖支隊(掛金昌市反恐怖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組織、指導、研究全市反恐防暴工作,向市反恐工作協調領導小組提出工作建議和意見;組織開展反恐防暴工作的基礎調研、情報信息的收集研判和恐怖暴力案件的處置工作;組織反恐防暴人員的集訓和演練;承擔市反恐怖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根據上述職責,反恐怖支隊內設綜合大隊和情報行動大隊。
(二十一)巡特警支隊
參與處置暴力恐怖犯罪、嚴重暴力性犯罪事件;處置暴亂、騷亂事件,以及大規模聚眾滋事等重大治安事件;擔負重大活動的安全保衛任務和特定的巡邏執勤任務;負責處置對抗性強的群體性事件;為危難民眾提供緊急救助服務;其他應當由公安特警擔負的特殊任務。
根據上述職責,巡特警支隊內設一大隊、二大隊和綜合大隊。
派出機構
(一)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方案另附。
(二)金昌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方案另附。
(三)金昌市公安局龍首分局。機構設定、人員編制、領導職數按原規定執行。
人員編制
金昌市公安局機關政法專項編制115名,其中:局長1名,黨委副書記1名,副局長4名(待人員消化後,副局長領導職數核定為3名),紀委書記1名,政治部主任1名,其他副縣級領導職數12名;科級領導職數44名。非領導職務職數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另核定工勤事業編制4名。
其他事項
消防機構按武警現役有關規定設定。
附則
本規定由金昌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金昌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