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人口管理

重點人口管理是公安機關依照有關規定對危害活動嫌疑的人員實施重點管理的一項由內部掌握的基礎工作。

概述:

重點人口管理工作規定

人口管理:

第一條 為預防、發現、打擊違法犯罪括動,教育、管理、挽救有違法犯罪行為的人員,維護社會治安,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重點人口是指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治安嫌疑,由公安機關重點管理的人員。

重點人口管理為公安機關內部掌握的基礎工作,嚴禁對外泄露。"重點人口"為公安機關內部用語,嚴禁對外使用。

第三條 有下列行為嫌疑的人員應當列為重點人口:

(一)有危害國家安全活動嫌疑的:

1、有從事顛覆國家政權、分裂國家、投敵叛變、叛逃等活動嫌疑的;

2、有參與動亂、騷亂、暴亂或者其他破 壞活動,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嫌疑的;

3、有組織、參加敵對組織嫌疑,或者有 組織、參加其他危害國家安全和穩定的組織活動嫌疑,或者與這些組織有聯繫嫌疑的;

4、有參加邪教、會道門活動或者利用宗教進行非法活動嫌疑的;

5、有故意破壞民族團結,抗拒國家法律 實施等宣傳煽動活動嫌疑的;

6、有從事間諜或者竊取、刺探、收買、 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嫌疑的;

7、有其他危害國家安全活動嫌疑的。

(二)有嚴重刑事犯罪活動嫌疑的:

1、有殺人、強姦、傷害、拐賣婦女兒童 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嫌疑的;

2、有搶劫、盜竊、詐欺等侵犯公私財物 嫌疑的;

3、有放火、爆炸、投毒,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或盜竊、搶奪槍枝、彈藥、爆炸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活動嫌疑的;

4、有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嫌疑的;

認有參與境外黑社會組織的滲透活動或者參加境內黑社會性旗的組織及犯罪團伙嫌疑的;

6、有偽造、變造貨幣、國庫券及有價證券或者出售、購買、偽造、變造的貨幣等破壞金融管理秩序活動嫌疑的;

7、有使用詐欺方法非法集資貸款或者進行金融票據、信用證、搐用卡、保險詐欺等金融詐欺活動嫌疑的;

8、有經常聚眾賭博或者聚賭抽頭嫌疑的;

9、有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活動嫌疑的;

10、有其他嚴重刑事犯罪活動嫌疑的。

第四條 下列人員應當列入重點人口管理:

(一)因矛盾糾紛激化,有鬧事行兇報復苗頭、可能鋌而走險的。

(二)因故意違法犯罪被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不滿五年的。

第五條 重點人口的列管與撤管,由公安派出所責任區民警逐人整理列管(撤管)材料;填寫《列管(撤管)重點人口呈報表》或者《派出所工作對象信息登記表》,經公安派出所領導集體審核後報縣 (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審批。

對有危害國家安全活動嫌疑的重點人口的列管與撤管,經公安派出所領導集體審核後,由縣 (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核報地市公安處、局審批。

第六條 公安派出所負責重點人口日常管理工作,戶政 (治安)部門負責業務指導工作,有關業務部門應當協助做好重點人口管理工作。

第七條 重點人口管理以現住地公安派出所管理為主。企業事業單位內部重點人口由現住地公安派出所管理。

第八條 公安派出所責任區民芒應當通過人口調查、特種行業和公共複雜場所治安管理、案件查處、民眾舉報、檔案材料清理、情況信息通報、治安耳目提供等工作及時發現和列管重點人口。

第九條 重點人口管理實行專門工作與民眾路線相結合的方針。要緊密依靠民眾,嚴格掌握政策,深入調查研究,根據不同對象,採取相應的工作方法。

(一)讕查了解。公安派出所責任區民警應當深入轄區開展調查,澄清重點人口底數,熟悉每個重點人口的身份情況、別名、綽號和體貌特徵以及主要問題、經濟狀況、交往人員、活動場所等基本情況,掌握重點人口的現實表現,及時發現新的列管對象。

(二)查證核實。對有現行違法犯罪活動嫌疑和轉遞的各種信息材料,應當調查核實。對需要偵查的重要線索應當按有關規定及時通報偵查部門;對不夠打擊處理的應當做好材料積累工作;經查證核實嫌疑被排除的,所列人員情況發生變化或者經考察確已悔改的,應當撤管。

(三)重點控制。對有重大現實危害的嫌疑人員,公安派出所責任區民警應當採取公開和秘密相結合的方法,落實管控措施,及時掌握動態,嚴密控制。

(四)積極疏導。對因矛盾糾紛激化可能鍵而走險的,公安派出所應當依靠基層治保、調解組織協同其親屬共同進行教育疏導,及時緩解矛盾,

(五)幫助教育。對25歲以下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的青少年和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不滿五年的人員,要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依靠社會各方面力量,建立幫教工作小組「採取多種形式進行法制教育,促使他們向好的方面轉化,減少重新違法犯罪。

第十條 重點人口管理工作要健全工作制度,實行規範化管理。

(一)通報協查制度。現住地公安派出所在暫住人口管理中發現和列管的重點人口,應當向其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通報、了解掌握重點人口的基本情況;對人戶分離或者暫住的重點人口,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了解掌握其去向,及時將列管依據等主要情況書面通報給現住地公安派出所。

(二)材料轉遞制度。政保、經保、治安、刑偵、邊防、出入境管理、文保等業務部門以及公安派出所在查處各類案件時,應當將可能涉及重點人口的信息材料及時轉遞到涉案人員的現住地或者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三)清理考察制度。對重點人口情況應當定期進行清理檢查,準確掌握動態變化情況;對需要變更類別、撤管的人員,應當及時辦理審批手續。

(四)檔案管理制度。對列管的重點人口應當逐人建立檔案,列管依據、審批材料、考察材料以及照片、指紋、筆跡等材料應當齊全。戶口遷移的,應當將檔案轉遞到遷入地公安機關管理;撤銷管理和已經死亡的重點人口的檔案,應當長期保管。

重點人口檔案只供公安機關內部參考便用,不得對外提供。

第十一條 對重點人口管理工作要進行考核評比,並作為考核公安派出所及責任區民警工作的重點指標之一。派出所的考核由縣 (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進行,責任區民警的考核由派出所進行。

考核的主要內容是重點人口管理工作在發現、預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中發揮的作用和效果,對涉案成員案前管控情況進行檢查,看是否漏管失控;對發生刑事案件後能否主動提供案件線索進行檢查,看發現、打擊犯罪的作用;對重點人口中的幫教對象轉變情況進行檢查,看幫教工作的效果。

第十二條 對在重點人口管理工作中主動、及時提供案件線索的公安派出所及貢任區民警,應當給予表彰獎勵,成績特別突出的,應當給予嘉獎記功。對因疏於管理而不能提供線索的,應當給予通報批評;對屬於工作失職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給予行政紀律處分。

第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過去涉及重點人口管理工作的檔案與本規定相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一九八五年公安部印發的《重點人口管理工作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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