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組組織型纖維蛋白溶酶原激活劑

重組組織型纖維蛋白溶酶原激活劑能對選擇性的急性腦卒中病例起到改善神經功能結局的效果。

如能在症狀發病後3小時之內給藥,能對選擇性的急性卒中病例起到改善神經功能結局的效果.tPA的劑量是0.9mg/kg靜脈注射(最大劑量90mg);先將10%作快速靜脈注射,將其餘的作連續靜脈滴注,在60分鐘內滴完.在tPA治療組中症狀性與致死性出血要比安慰劑組更為常見,但總的死亡率兩組並無差別.只有對腦卒中處理富有經驗的醫生才能有資格套用tPA來治療急性腦卒中病例.治療後24小時內必須對生命體徵嚴密監測,如果發生任何出血併發症必須積極加以控制.套用tPA治療24小時之內不得套用抗凝血劑與抗血小板藥物. 
對不能作為tPA治療對象的進展性腦卒中患者,套用肝素抗凝有可能穩定症狀.不過,在腦卒中的病因學尚未確定之前是否應該抗凝尚在研究之中.
用於預防腦卒中復發(特別是繼發於心源性栓塞與高凝狀態)的抗凝血治療的實施已有明確的指導方針.對心源性栓塞引起小的非出血性梗死的病例,開始應使用肝素治療,以後再改用華法林,後者至少得連續套用6個月,而且如果心律異常或瓣膜病變持續存在,則可能須無限期地使用下去.套用持續的肝素靜脈滴注使部分凝血激酶時間提高至對照值的1.5~2.0倍,凝血酶原時間達到INR2.0~3.0.在心源性栓塞導致的大面積非出血性梗死病例中,抗凝治療應延遲5~7天;在心源性栓塞引起的出血性梗死病例中則應推遲2~4周.應通過持續靜脈滴注泵,靜脈給藥肝素(20000u溶於500ml5%葡萄糖溶液);對腦卒中病例不主張套用靜脈快速注射來開始或維持肝素治療.對患有高凝狀態的病例應迅速給以肝素和華法林.對一些抗心磷脂抗體滴定度升高或循環狼瘡抗凝物質陽性的病例,先用華法林將INR提高至3.0,然後再套用肝素.對動脈粥樣硬化血栓形成性腦卒中抗血小板藥物是否為最佳預防用藥尚在研究之中.
在完全性偏癱型腦卒中病例中沒有採取血管外科手術作為緊急措施的適應證,唯一只有在存活的半球腦組織有進一步受到損害並喪失功能危險的情況下才可以考慮血管外科.預防性頸動脈血栓內膜剝離手術的適應證與TIA中內膜剝離手術的適應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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