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名: Recombinat Human Epidermal Growth Factor Derivative for External Use,Liquid
藥物組成: 本品系由含有高效表達人表皮生長因子衍生物基因的大腸桿菌,經發酵、分離和高度純化後製成。含適宜穩定劑,不含防腐劑和抗生素。
中西藥分類: 生物製品(治療類)
生物製品製備: 1 基本要求生產和檢定用設施、原料及輔料、水、器具、動物等應符合“凡例”的有關要求。 2製造 2.1 工程菌菌種 2.1.1名稱及來源重組人表皮生長因子衍生物工程菌株系由帶有人工合成人表皮生長因子衍生物基因(較天然人表皮生長因子才端多3個胺基酸序列 :Ala-Arg-Ile)的重組質粒轉化的大腸桿菌菌株。 2.1.2種子批的建立應符合“生物製品生產檢定用菌毒種管理規程”的規定。 2.1.3菌種檢定主種子批和工作種子批的菌種應進行以下各項全面檢定。 2.1.3.1劃種LB瓊脂平板應呈典型大腸桿菌集落形態,無其他雜菌生長。 2.1.3.2染色鏡檢應為典型的革蘭陰性桿菌。 2.1.3.3對抗生素的抗性應與原始菌種相符。 2.1.3.4電鏡檢查(工作種子批可免做)應為典型大腸桿菌形態,無支原體、病毒樣顆粒及其他微生物污染。 2.1.3.5生化反應應符合大腸桿菌生物學性狀。 2.1.3.6人表皮生長因子衍生物表達量在搖床中培養,應不低於原始菌種的表達量(10%)。 2.1.3.7質粒檢查該質粒的酶切圖譜應與原始重組質粒相符。 2.2原液 2.2.1種子液製備將檢定合格的工作種子批菌種接種於適宜的培養基(可含適宜抗生素)中培養,供發酵罐接種用。 2.2.2發酵用培養基採用適宜的不含任何抗生素的培養基。 2.2.3種子液接種及發酵培養 2.2.3.1在滅菌培養基中接種適量種子液。 2.2.3.2在適宜的溫度下進行發酵,應根據經批准的發酵工藝進行,並確定相應的發酵條件,如溫度、pH值、溶氧、補料、發酵時間等。發酵液應定期進行質粒丟失率檢查(附錄Ⅸ G)。 2.2.4發酵液處理用適宜的方法收集處理菌體。收集的菌體原則上應立即進行初步純化,必要時可在-20℃凍存,並規定貯存期。 2.2.5純化採用經批准的純化工藝進行初步純化和高度純化,使其達到3.1項要求,即為人表皮生長因子衍生物原液。加入穩定劑,除菌過濾後保存於適宜溫度,並規定其有效期。 2.2.6原液檢定按3.1項進行。 2.3半成品 2.3.1配製與除菌 2.3.1.1稀釋液配製按經批准的配方配製稀釋液。配製後應立即用於稀釋。 2.3.1.2稀釋與除菌將檢定合格加穩定劑的人表皮生長因子衍生物原液用2.3.1.1項稀釋液稀釋至所需濃度。除菌過濾後即為半成品,保存於2-8℃。 2.3.2半成品檢定按3.2項進行。 2.4成品 2.4.1分批應符合“生物製品分批規程”規定。 2.4.2分裝應符合“生物製品分裝和凍乾規程”規定。 2.4.3規格應為經批准的規格。 2.4.4包裝應符合“生物製品包裝規程”規定。 3檢定 3.1原液檢定 3.1.1生物學活性依法測定(附錄Ⅹ H)。 3.1.2蛋白質含量依法測定(附錄Ⅵ B第二法)。 3.1.3比活性為生物學活性與蛋白質含量之比,每1mg蛋白質應不低於5.0×105IU。 3.1.4純度 3.1.4.1電泳法依法測定(附錄Ⅳ C)。用還原型SDS-聚丙烯酚胺凝膠電泳法,分離膠膠濃度為17.5%,加樣量應不低於10μg(考馬斯亮藍R250染色法)或5μg(銀染法)。經掃瞄器掃描,純度應不低於95.0%。 3.1.4.2高效液相色譜法依法測定(附錄Ⅲ B)。色譜柱採用十八烷基矽烷鍵合矽膠為填充劑;以A相(三氟乙酸-水溶液:取1.0ml三氟乙酸加水至1000ml,充分混勻)、B相(三氟乙酸-乙腈溶液:取1.0ml三氟乙酸加入色譜純譜乙腈至1000ml,充分混勻)為流動相,在室溫條件下,進行梯度洗脫(0-70%B相)。上樣量不低於10μg,于波長280nm處檢測,以人表皮生長因子衍生物色譜峰計算理論板數應不低於500。接面積歸一化法計算,人表皮生長因子衍生物主峰面積應不低於總面積的95.0%。 3.1.5分子量依法測定(附錄Ⅳ C)。用還原型SDS-聚丙烯酸胺凝膠電泳法,分離膠膠濃度為17.5%,加樣量應不低於1.0μg。分子質量用重組人表皮生長因子衍生物對照品校正後應為6.2KD±0.62kD。 3.1.6外源性DNA殘留量每1次人用劑量應不高於10ng(附錄Ⅸ B)。 3.1.7等電點主區帶應為4.1-5.1(附錄Ⅳ D)。 3.1.8紫外光譜掃描最大吸收峰波長應為276nm±3nm(附錄Ⅱ A)。 3.1.9肽圖(至少每半年測定1次)依法測定(附錄Ⅷ E),應與對照品圖形一致。 3.1.10 N-末端胺基酸序列(至少每年測定一次)用胺基酸序列分析儀測定,其N-末端序列應為: Ala-Arg-Asn-Ser-Asp-Glu-Cys-Pro-Leu-Ser-His-Asp-Gly。 3.1.11鑑別試驗按免疫印跡法(附錄Ⅷ A)或免疫斑點法(附錄Ⅷ B)測定,應為陽性。 3.1.12殘餘抗生素活性依法測定(附錄Ⅸ A),不應有殘餘氨等西林或其他抗生素活性。 3.2半成品檢定無菌檢查依法檢查(附錄Ⅻ A),應符合規定。 3.3成品檢定 3.3.1鑑別試驗按免疫印跡法(附錄Ⅷ A)或免疫斑點法(附錄Ⅷ B)測定,應為陽性。 3.3.2物理檢查 3.3.2.1外觀應為無色無臭澄明液體,不得含有肉眼可見的不溶物。 3.3.2.2裝量依法檢查(附錄Ⅴ F),應符合規定。 3.3.3 pH值應為6.5-7.5(附錄Ⅴ A)。 3.3.4生物學活性應為標示量的70%-200%(附錄Ⅹ H)。 3.3.5無菌檢查依法檢查(附錄Ⅻ A),應符合規定。 4保存、運輸及有效期於2-8℃避光保存和運輸。自分裝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執行。 5使用說明應符合“生物製品包裝規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