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1月12日 重犯張子強被判死刑 |
1998年11月12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張子強案公開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張子強等5人死刑。 號稱“大富豪”的張子強犯罪集團幾年裡橫行於香港和內地,綁架搶劫,走私武器,運輸爆炸物,令香港一班豪極人物對其亦規避再三。1998年1月10日京穗港三地警方秘密開會,1月26日在汕尾拿下張子強及同夥。8月26日,香港警方突襲張子強在港住處和親屬住所,逮捕了15名涉嫌為張子強洗錢的張的親屬,凍結了1.6億港元的物品。11月12日張子強等5名主犯被判死刑。在審判張子強集團的日子,在廣州中院周圍軍警荷槍實彈戒備森嚴。其間,香港特別行政區保全局局長葉劉淑儀表示,內地司法機關對張子強犯罪集團人員的審判,無損香港的司法管轄權,人們不應對香港的司法獨立產生疑慮。顯示出的獨立性在於,在廣州,張子強的6.6億元人民幣黑財悉數充公;在香港,11月3日香港高等法院撤銷了律政司對張子強集團成員13名親屬的財產凍結令,認為現階段證據不足以凍結這1.6億多港元的財產,這些財產包括物業住宅、珠寶、遊艇、古玩、現金和銀行存款等。內地傳媒對張子強案的報導相當有限,但黑社會這個名詞將會愈來愈多地掛在人們嘴邊。 1998年,張子強的名字無人不知。 在至今所知的綁架勒索大案中,張子強的勒索金額肯定是最高的,幾名在香港知名的富商都被他勒索,勒索金額據報已達16億元。除了勒索之外,張還涉嫌爆炸、搶劫等重案。 張子強另一個出名之處,是香港警方似乎對他無能為力。不是抓不到他,而是抓到他以後,又不得不放他出去,每次他手上都高舉著一個“V”字。 這回被內地公安逮著了,並且依照內地的法律審理宣判了死刑。 由於張子強的身份是香港市民,犯罪地點也分別在內地和香港,有關張子強該不該由內地司法機關審判,各種言論鋪天蓋地。但無論是香港法務部門,還是內地法務部門,均一致認定,張子強許多犯罪活動均在內地發生,內地司法機關對張審判是有法可依的。 張子強被抓香港市民柏手稱快,但香港刑法沒有死刑,張子強被處決,內地司法機關可謂幫香港市民也是為中國人民除了一個大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