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陽光愛心助學會

重慶陽光愛心助學會

重慶陽光愛心助學會成立於2006年6月1日,是一個以助學為主、其他公益為輔的民間非營利性社會公益組織,其口號是用愛心傳遞希望,其公益形式是愛心捐款、愛心捐物、義務輔導、真情慰問。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前提下扶貧幫困獻愛心,社會上需要幫助的貧困生和弱勢群體。

簡介:

成立時間:2006年6月1日於2015年正式在南岸區南坪花園街道備案登記併入全國優秀社區南湖社區,成為其公益坊中一員。

本會性質:民間非盈利性社會公益組織

本會方向:以助學為主,以其他公益事業為輔

本會口號:用愛心傳遞希望!

愛心方式:愛心捐款、愛心捐物、義務輔導、真情慰問等

章 程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會員制度

第三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四章內部人事管理

第五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章信息公示制度

第七章志願人員招募和管理

第八章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九章章程修改

第十章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重慶陽光愛心助學會。英文譯名為:Chongqing Sunny Love Student Aid Association.縮寫為CSLSAA。(以下簡稱愛心助學會)。為了明確愛心助學會發展目標,規範愛心助學會運作,實現愛心助學會宗旨,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組織性質:民間非盈利性質的社會公益組織。

第三條 活動宗旨: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其宗旨是堅持科學發展觀,充分調動一切積極因素,接受各種慈善愛心助學資金,扶助貧困學生完成學業,組織有利於青少年健康成長的活動和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新人。為社會造就一支富有愛心、甘於奉獻、回饋社會、樂善好施的慈善人士隊伍,推動全市關心下一代事業的發展,為構建和諧重慶做出貢獻。

第四條 資助對象: 特別困難且品學兼優的青少年。

第五條 活動地域:重慶市。

第六條 主管單位:重慶陽光愛心助學委員會。

第七條 工作範圍:

(一)收集貧困學生信息;

(二)對審核通過的貧困生進行資助並進行力所能及的關懷;

(三)面向社會各界人士發展會員;

(四)接收社會個人和組織捐贈;

(五)開展專項愛心助學活動;

(六)其他符合本章程的活動。

第二章 會員制度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具有慈善愛心奉獻精神;

(三)熱心關心青少年事業,積極參加本會活動;

(四)積極主動地為本會捐款、籌集助學資金;

(五)努力為青少年公益事業竭心盡力辦實事,辦好事。

(六)年滿十八周歲,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自願加入愛心助學會並承諾履行愛心助學會會員義務。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由單位、個人提出書面申請或口頭申請;

(二)經本會人事組審核通過;

(三)交納愛心捐獻款。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對本會經費的管理和使用及相關活動具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對愛心助學會受助人信息有知情權;

(四)真實客觀地反映自身的合理訴求,協會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意見和決議;維護愛心助學會聲譽;

(二)完成本會交給的工作任務,為本會發展貢獻力量;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積極為本會捐款募資,為青少年辦實事;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信息,獻計獻策。

第十二條 退會與除名

(一)退會

有以下情形的會員視為自動退會:

1.1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或一年不參加本會活動的;

1.2逾期兩月或一年累計兩月未交納會費的;

1.3凡新加入群的預備會員,自入群之日算起30天內未繳納會費的;

(二)除名

2.1 嚴重違反本章程的;
2.2 在愛心Q群里發表不文明的言論,惡意詆毀誹謗愛心助學會,損壞愛心助學會的形象,給愛心助學會造成極其惡劣影響的;
2.3 利用愛心助學會的影響謀取私利的。

第十三條 會員自願退會應及時通知愛心助學會,並交回與愛心助學會相關的證件和資料。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全體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二)對委員會的工作進行質詢,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委員會;

(四)審議本會工作報告和財務收支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本會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委員會 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六條 申請加入愛心助學會的會員委員會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為愛心助學會成員;
(二)能嚴格遵守愛心助學會的管理制度;
(三)有充裕的時間為愛心助學會的各項工作獻策獻力、有強烈的責任心;
(四)自願加入愛心助學會會員委員會。
第十七條 愛心助學會的執行機構是會員委員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才能生效。委員職能:

(一)草擬制定和草擬修改章程;
(二)積極負責地處理陽光愛心助學會各項事務的管理;
(三)擬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四)提出重大事宜給會員大會討論;
(五)主持本會日常工作;
(六)制訂委員會各項管理制度;
(七)帶領會員積極開展各項愛心活動,在陽光愛心助學會裡做好模範帶頭作用,以身作則。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為兩年。

第十九條 委員會的機構設定及職責範圍:愛心助學會設立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財務組,信息與宣傳組,考察組,學生溝通組,活動組織與策劃組,網路管理組。

會長:主持全面工作,督促管理員的工作。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當會長因故不能主持工作時,自動行使會長職責,主持全面工作。

財務組:

(一)會計:管理賬目,包括助學金和活動經費,定期清理會費交納情況並告之會員會費到期情況,並將停交會費的會員名單提供給人事;每月財務公開,包括會員交費情況和收支明細的報表上傳。

(二)出納:管理銀行帳號,現金收支

信息與宣傳組:負責有關資助人、受助人信息的收集、整理及歸檔;管理、維護愛心助學會宣傳平台,發布活動新聞,拓寬宣傳渠道,擴大愛心助學會的社會影響力;上傳會議和活動資料到群空間。

考察組:組織實地現場考察新生,送助學金,並整理學生資料;及時了解學生家庭經濟狀況及學校變更等相關學生信息。

學生溝通組:負責與學生溝通,及時了解學生關注學生心理上學習上的情況,並及時給予溝通和疏導。

活動組織與策劃組:組織各類大小會議,各類拓展活動。

網路管理組:管理網路相關事務。

第四章 內部人事管理

第二十條 委員會委員的任期及罷免:

(一)會長、副會長由會員大會直接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兩年,

(二)其它管理人員的產生和罷免:

2.1.其他管理員的產生

除會長、副會長外的其他管理員由會長任命,來源為會員推薦、自薦。

2.2其他管理員的罷免

管理人員出現以下情況,可以直接罷免:

(1)受到警告以上行政處罰;

(2)違反刑法受到刑事制裁;

(3)嚴重不服從管理,長期消極工作;

(4)其他嚴重影響本組織聲譽的情形。

(三)會長、副會長的罷免由會員大會決定;各負責人的罷免由會長和副會長及其它管理員共同決定。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條 本組織財產主要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社會個人或組織的捐贈;

(三)其他合法收入。

(四)會費一旦繳納,則成為助學會基金的一部分,不再退還。

第二十二條 本組織財產主要用途為:

(一)資助貧困中國小及大學生;

(二)考察助學出行車輛的補貼(見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 愛心助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愛心助學活動和公益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四條 愛心助學會必須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賬務透明、真實、準確、完整。每次舉行會員大會時必須由相關委員對助學經費的收支進行說明、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 財務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六條 愛心助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違者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會長和分管副會長監管財務工作。

第二十八條 財務實行季度監察、年度決算,明確財務人員管理許可權。

第二十九條 管理人員每次換屆前一月,會長、副會長協同監事委員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1.財務報告;

2.財務收支記錄及憑據;

3.財產清冊。

第三十條 資助監督:

(一)愛心助學會有權督促受助方合理使用資助款項及物資;

(二)愛心助學會與受助方簽訂資助協定,若受助人違背約定,本組織有權減少、中止或終止資助。

第六章 信息公示制度

第三十一條 信息公示的內容:

(一)會員和資助人規模;

(二)受助人基本信息;

(三)管理人員基本信息;

(四)每次助學活動詳情;

(五)財務收支情況;

(六)其他需公示內容。

第三十二條 信息公示方式:

通過愛心助學會QQ群及時發布各種動態信息。

第七章 志願人員招募和管理

第三十三條 愛心助學會志願者招募,以能力、品德、志願服務經驗為主要考查標準。

第三十四條 招募志願者採取面試的方式擇優錄用,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本組織會員和資助人。

第三十五條 志願者第一次到本組織報導時,向委員會提交或填寫以下材料:

(一)身份證複印件一份;

(二)一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二張;

(三)其它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三十六條 志願人員義務:

(一)服從安排,尊重服務對象和工作夥伴,以積極的態度對待服務工作;

(二)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工作內容;

(三)積極維護本組織聲譽和志願人員形象。

第三十七條 本組織對在愛心助學活動中有重大貢獻志願人員予以適當表揚、表彰。

第八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愛心助學會出現以下情形,應當終止:

(一)會員大會全體參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終止;

(二)因資金嚴重不足超過半年不能開展助學活動;

(三)其他必須終止的特殊情形。

第三十九條 本組織終止前,應當在監督委員會的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完成清算工作,在清算期間不開展除清算活動以外的工作。

第四十條 本組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解散後的助學金及管理金,全部捐贈給宋慶齡兒童基金會或國家認可、正式的愛心公益組織,不退還給會員。並予以公告。

第九章 章程修改

(一)因重大情形必須修改本組織章程時,由管理人員制定章程修改草案,再將草案交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二)本章程的修改,須在會員大會表決後通過。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助學管理委員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2015年9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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