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亮點
作為“兵工七子”之一及西南地區一所具有兵工背景的高校,《重慶理工大學章程》(以下簡稱《章程》)在制定過程中,體現了三個特色:
一是突出了堅持民主辦學、依法治校。《章程》制定過程嚴格遵守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以及市教委的有關規定,全程堅持民主、公開原則,做到了集思廣益,博採眾長,群策群力。《章程》構建了依法治校的現代大學制度,明確了辦學自主權與內部組織結構、師生權利義務以及大學內外部的多層關係,充分保障了教職工和學生的合法權益。
二是突出歷史傳承與現實需求,體現了辦學特色。在重慶理工大學75年的辦學歷程中,學校歷來高度重視與企業、政府、高校、科研院所的協同創新和產學研合作,逐步形成了與區域發展需求、地方行業產業結構特點高度契合的學科專業布局和科研方向。《章程》總則中明確指出,“立足重慶、服務兵工”“產學研緊密結合,不斷增強科技創新和社會服務能力”“推動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等等,正是在歷史傳承與現實需求的準確定位與平衡中,把握了學校定位。
三是注重自主辦學與開放辦學的結合。高等學校辦學自主權是大學的生命所在,開放辦學,是現代大學適應時代發展要求、與國際教育接軌的必然趨勢。《章程》明確提出“按照章程獨立自主辦學和自主管理”“服務兵工、輻射全國、走向世界”“服務社會和文化傳承”“積極發展留學生教育和中外合作辦學”等。學校先後組建了重慶汽車學院、重慶智慧財產權學院;成立了中國西部地區一個國家智慧財產權培訓基地;聯合兩江新區、世名校——韓國科學技術院(KAIST)合作成立了重慶兩江國際學院,舉辦了重慶兩江KAIST國際項目;成為中德兩國教育部“中德汽車職業資格認證及培訓中心項目”的牽頭執行單位。
章程全文
重慶理工大學章程
序 言
重慶理工大學前身是創辦於1940年的國民政府兵工署第21工廠第11技工學校(對外化名“士繼公學”)。之後數易其名,並於1960年升辦為重慶工業專科學校。1965年,升格為重慶工業學院。1969年,改為國營七一儀表廠(代號5077廠)。1986年復校並改建為重慶工業管理學院。1999年,由中國兵器工業總公司劃轉重慶市管理並更名為重慶工學院。2001年,重慶市經濟管理幹部學院併入。2009年,更名為重慶理工大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現代大學制度,實現學校依法治校、科學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重慶理工大學”,簡稱“重理工”。英文譯名“Chongqi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英文譯名縮寫“CQUT”。
第三條 學校法定住所地為重慶市巴南區李家沱紅光大道69號。設有巴南區花溪、九龍坡區楊家坪、兩江新區龍興等多個校區,主校區為巴南區花溪校區。
第四條 學校是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缺位時,由學校上級主管部門指定代理法人代表。
第五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為基本職能,大力弘揚和傳承以“自強不息、求實創新”為核心內容的“重理工精神”,堅持“質量立校、特色興校、人才強校”的辦學理念,服務國家和社會,努力辦人民滿意的大學。
第六條 學校遵循“明德篤行、自強日新”的校訓和“獻身、求實、勤奮、創新”的校風;立足重慶、服務兵工、輻射全國、走向世界;以育人為根本,著力培養具有創新能力的高素質專門人才;以學科建設為龍頭,多學科協調發展、產學研緊密結合,不斷增強科技創新和社會服務能力,致力於將學校建設成為特色鮮明的教學研究型大學。
第七條 學校依法開展全日制與非全日制高等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學校以本科生教育為主,大力發展研究生教育,積極發展留學生教育和中外合作辦學。
第八條 學校根據社會發展需要和實際合理確定辦學規模,實現規模、結構、質量和效益的協調發展。
第九條 學校設定工學、理學、管理學、經濟學、法學、文學等學科門類,以工學、經濟學、管理學、理學為主要學科門類,根據發展需要調整和設定學科、專業。
第二章 舉辦者和學校
第十條 學校由重慶市人民政府舉辦,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主管。
第十一條 學校舉辦者享有監督和指導學校依照法律和章程辦學、依法確定學校管理體制、監督和評估學校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建立健全學校負責人的產生和任命機制等權利。
第十二條 學校舉辦者和主管單位按照政校分開、管辦分離的原則,依法對學校進行監管,尊重和保障學校的獨立事業單位法人地位和辦學自主權,支持學校按照現代大學制度推進辦學體制改革和教育教學改革,提供和保證學校的辦學資源,保護學校事務不受校外機構、組織、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十三條 學校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三)開展科學研究,享有學術自由。
(四)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
(六)制訂招生方案,調節招生比例,確定選拔學生的條件、標準、辦法和程式並向社會公布,按國家相關規定公平、公正、公開地擇優錄取。
(七)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和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學校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貫徹執行國家教育方針和政策,保證人才培養質量,提升科學研究水平,廣泛開展服務社會和文化傳承創新活動。
(三)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
(四)依法接受監督。
(五)維護學生和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六)以適當方式為學生或其監護人了解學生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七)為學生提供創新、創業、就業的指導和服務。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管理體制和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重慶理工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學校堅持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堅持依法治校,堅持以師生為本。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及運行機制,指導和支持學院自主管理,發揮其辦學主體作用。
第十六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領導核心,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落實黨要管黨、從嚴治黨責任;組織黨委重要活動,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的責任,督促班子其他成員履行“一崗雙責”。學校黨委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其組成人員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學校實行黨代會常任制和黨代表任期制,在中國共產黨重慶理工大學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其職責由其常務委員會履行,常務委員會由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學校黨委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辦學、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以及管理中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事項。審定學校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監督黨委重大決議和集體決定事項的執行。討論審定黨員代表大會工作報告。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向上級黨組織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後備幹部和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特別是學校領導班子建設。加強對學院(部)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六)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學習研究宣傳馬克思主義,深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中國夢宣傳教育,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把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教書育人全過程,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加強對學校外事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七)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定期研究、部署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團工作。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十七條 校長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對職責範圍內和分管領域的黨風廉政建設履行“一崗雙責”。對學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校長應向黨委匯報。校長辦公會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由校長召集並主持,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任免,行使下列職權和職責: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學校的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調整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通過學校黨委向上級黨組織推薦副校長人選。根據學校黨委(常委)會研究決定,按規定程式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行政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落實黨委(常委)會討論決定的大額度資金使用、重大基建項目以及重大投資項目的安排等事項,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研究處理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維護學校合法權益的重要事項。
(五)制定實施教學、科研計畫,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檢查評估教學質量和科研成果及其轉化,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上游。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和學生心理健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組織實施招生、畢業生就業和學生教育管理服務。
(七)研究落實學校安全穩定、後勤保障和附屬單位管理等方面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
(九)貫徹落實學校黨委關於學校重大工作和重要事項的決議和決定,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每年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關係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八條 中國共產黨重慶理工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紀委)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學校紀委設立專門工作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協助學校黨委推進預防和懲治腐敗體系建設,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十九條 學校依據《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學術委員會設立學科建設、教師聘任、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
第二十條 學校依規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審定授予學位人員名單和學位授予權申報、設定及調整,制定實施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標準和辦法,作出撤銷已授學位的決定,作出撤銷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的決定,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中的爭議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一條 學校依規設立招生委員會,負責行使制定招生計畫、確定招生政策和規則、決定招生重大事項、監督招生活動、裁斷招生糾紛、維護招生公平公正等職責。
第二十二條 學校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根據辦學規模和需要,在上級編制管理部門核定的機構數和領導職數內,科學設定黨政管理機構、教學機構、教學輔助機構、研究機構、群團組織及附屬機構及領導職數。各類機構根據學校和上級組織授權及決議決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三條 學校根據需要,設立財經委員會、安全穩定領導小組、信訪工作領導小組、國家安全領導小組、保密委員會、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等非常設機構,各自依據學校授權和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第四章 學院
第二十四條 學院(部)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的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第二十五條 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部)重要事項的決策機構。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則,對本單位黨建與思想政治工作、隊伍建設、學科專業建設、教學科研活動、招生就業、收入分配等重要事項進行研究決定。
第二十六條 學院(部)根據學校規劃、計畫、規定或授權,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學校發展總體要求與自身特色,制訂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實驗室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根據人才培養目標和要求,制定人才培養方案、選擇和編寫教材、考核學生成績。通過課堂教學、專業實習、生產勞動、畢業實習、畢業論文(設計)等環節,組織實施並督導教學活動。有計畫地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改革,努力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三)根據學校規定,引進、培養和使用人才。在學校崗位設定範圍內,按學科對競聘職稱的專任教師依程式進行資格審查推薦並提出擬聘人選方案。
(四)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等活動。
(五)負責學生教育與管理,就學生的獎懲提出意見。負責學生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
(六)負責本單位內部機構運行。制定內部規章制度。
(七)科學管理、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資源和辦學經費及其他經費。
(八)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 學院(部)設立相應的黨組織,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並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對本單位的改革發展、穩定負責。
(二)討論和決定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項。支持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三)加強黨組織的思想、組織、作風、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設。具體指導下設基層黨組織開展工作。
(四)領導師生員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黨員和教職工的教育管理工作。
(六)領導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團工作。
第二十八條 根據學校有關規定和需要,在學院(部)設定學術分委員會、民主管理和監督機構、科研機構等,並自覺接受學校相應組織機構的指導。
第五章 教職工、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二十九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等組成。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由具有優良師德,具備較好知識結構,善於教書育人和能夠進行學術創新的獲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的人擔任。學校按規定對教職工實行聘任制度。
第三十條 學校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五)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六)就職務聘用、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對學校侵犯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學校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一條 學校教職工履行下列義務:
(一)尊重學生,愛護學生。
(二)愛崗敬業,勤奮工作。
(三)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四)遵守職業道德和學術規範。
(五)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六)法律法規、學校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二條 根據學校管理制度,學校對教職工的思想政治表現、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工作實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任或者解聘、晉升、獎懲的依據。
第三十三條 學校對履行義務中業績突出的教職工給予獎勵。對不按要求履行義務的教職工,依規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三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在同級黨組織領導下開展工作,其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學校設立校級、院(部)級教職工代表大會。教代會代表從在職教職工中選舉產生,代表實行任期制,可連選連任。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條件、職權、組織規則、工作機構等事宜依照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執行。
第三十五條 工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由教職工依法自願結合的民眾組織,是黨聯繫民眾的橋樑和紐帶。工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學校設立校級工會組織與院(部)級工會組織。各級工會組織接受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工會組織雙重領導。
第六章 學生、學生代表大會
第三十六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合法權利。
(二)參加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
(三)根據有關規定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困難補助和助學貸款等。
(四)依規參加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活動。
(五)依規在校內依法參加或組織學生團體。
(六)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並符合相關規定的,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七)獲得學校提供的就業創業指導服務。
(八)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或學校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申訴。
(九)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八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憲法、法律、法規、學生行為規範規定的義務。
(二)樹立愛國主義、團隊精神和社會主義思想,努力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熱愛學校,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和利益,尊敬師長,刻苦學習,強健體魄。
(三)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學費。
(四)在課餘時間參加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活動,服從學校管理且不得影響學業任務的完成。
(五)依法參加學生團體並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活動,服從學校的領導和管理。
(六)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學生,應當履行相應的義務。
(七)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九條 學校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依規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學校對違反學籍管理的學生依規給予相應的處理;對不具備授予學位資格或條件的學生依規不授予學位。
第四十條 學校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在學校黨委領導、校團委指導下行使民主權利和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代表全校學生的意志,維護全校學生的利益。學校設立校級、院級學生代表大會制度。學生代表大會代表由學生民主選舉產生,學代會進行選舉和通過決議實行表決制。學生會是學生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和本組織章程獨立開展工作。
第七章 學校和社會
第四十一條 學校依法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
第四十二條 學校利用自身優勢和辦學條件,加強與政府、企事業單位的合作,通過多種方式服務社會,積極與社會各界開展產學研合作。
第四十三條 學校依據相關規定設立理事會。理事會由辦學相關方面代表參加,是學校發展的諮詢、協商、審議與監督機構,是學校實現科學決策、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重要組織形式和制度平台。
第四十四條 學校依法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吸收接納國內外企事業、社會團體和個人的支持和捐助,增加辦學資源,全面支持和推動學校教育事業發展。
第四十五條 校友是指在學校學習三個月以上,畢業、結業、肄業的受教育者,在學校工作過的教職工,學校聘任的名譽教授、客座教授、兼職教授等。學校依規設立校友會,校友會是由校友自願聯合發起成立的社會聯誼性團體,為自發性、非營利性組織,依國家有關規定及章程開展活動。
第八章 財務、資產、後勤等
第四十六條 學校實行以政府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教育經費為輔的經費體制,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範圍和標準,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統一管理、統一核算。
第四十七條 學校內部收入分配堅持以崗定薪、優勞優酬、注重效率、兼顧公平、科學管理、分類考核、總量控制、量入為出的原則。
第四十八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完善監督機制,保證資金運行安全。依法妥善地使用辦學資金,節約支出,堅持勤儉辦學,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設節約型校園。
第四十九條 學校配備與學科門類和專業種類相適應的校舍、場地、教學基礎設施設備。加強對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的管理。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進行自主管理和使用。採取措施合理配置資源,提倡資源共享,提高資源使用效率。保護併合理利用無形資產,包括校名、校譽和校屬智慧財產權等。
第五十條 學校建立檔案管理制度。學校檔案管理機構對學校各類檔案進行統一管理。
第五十一條 學校後勤、保衛、圖書、網路等主管部門堅持為教學、科研服務的宗旨,為全校師生員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五十二條 學校積極發展、規範管理校辦企業,促使其健康持續發展,為社會和學校創造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第九章 學校標識和校慶日
第五十三條 學校校旗以紅色為主色調,標註白色歐陽中石題寫體校名和白色學校徽志。
第五十四條 《重慶理工大學校歌》是由郭沫若作詞、賀綠汀作曲的原兵工署第21工廠第11技工學校校歌。
第五十五條 學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學校徽志由字母“C、Q、U、T”組成,是雙圓套圓形徽標,中間是中英文校名,中文為歐陽中石題寫,徽志顏色為白底藍色。學校徽章為教職工和學生佩戴的題有歐陽中石題寫體校名的長方形證章,教職工徽章為紅底白字,本專科學生徽章為白底紅字,研究生徽章為黃底紅字。
第五十六條 學校校慶日為11月1日。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校長辦公會審議後,由中國共產黨重慶理工大學委員會審定,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核准。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是學校的基本規章,學校有關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及細則等均應符合本章程精神,不得與本章程牴觸。
第五十九條 學校發生分立、合併、終止,或者名稱、類別層次、辦學宗旨、發展目標、舉辦與管理體制變化等重大事項的,可以對章程進行修訂。修訂程式與制定程式一樣。
第六十條 本章程自重慶市教育委員會核准後生效,由學校黨委會授權學校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