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3102
【發布文號】重府發[1986]191號
【發布日期】1986-08-15
【生效日期】1986-08-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重慶市關於收取城市建設配套費實施辦法
(一九八六年八月十五日重府發〔1986〕191號發布)
一、總則
第一條根據統一規劃、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城市建設方針,為了實施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加書經濟中心城市的建設和開發,按照中共中央《關於加強城市建設工作的意見》和國務院批轉《全國城市規劃工作會議紀要》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市建設配套費在核發建築施工許可證時收取。建設單位按發證部門核定的建築面積向市城市建設配套費管理辦公室繳費,憑繳費收據領取施工許可證。
凡未繳納城市建設配套費的,一律不發給施工許可證。
二、配套費收取範圍和標準
第三條凡在本市城鎮新建、改建房屋,包括在綜合開發區、舊城改造片和企、事業單位內外的零星房屋建設,不論隸屬關係、單位性質,一律收取城市建設配套費。
上述“城鎮”系指:市中、江北、南岸、沙坪壩、九龍坡、大渡口、北碚等母城七個區和匯北縣龍溪鎮納入重慶市城市發展總體規劃的區域;南桐、雙橋區和十二個縣縣城所在地;建制鎮和小場鎮。
第四條在城市發展總體規劃區域內統一征地拆遷,按批准的詳細規划進行綜合開發建設的,建住宅和集體宿舍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收綜合配套費七十七元零六分;建生產、業務和營業性公共建築用房,除供電、供氣、通訊等由建房單位自配外,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收市政環衛綠化設施配套費四十四元二角八分。
第五條在城市發展總體規劃區域內由建設主辦單位統一征地拆遷,進行新建或擴建,並按批准的詳細規劃設計平面總圖進行配套建設,配套項目建成後自行維護管理的,按建築面積收市政環衛綠化設施配套費的百分之三十,每平方米十三元二角八分。
第六條在城市發展總體規劃區域內,企、事業單位進行原有設計平面總圖範圍內的改建或征地擴建,除配套工程項目自建自管外,按建築面積收市政環衛綠化設施配套費的百分之五十,每平方米二十二元一角四分。
第七條在母城七個區已建成的區域內建房,按下列情況處理:
1.成片改造,在規劃設計平面總圖區域內自行完成各項工程項目的,按建築面積收市政環衛綠化設施配套費的百分之五十,每平方米二十二元一角四分。
2.零星征地或舊城內插花建房,在設計紅線平面總圖區域內自行完成工程項目的,按建築面積收市政環衛綠化設施配套費,每平方米四十四元二角八分。
3.大、中專院校在校內或征地建住宅和集體宿舍,根據川委發〔1985〕36號檔案規定,按建築面積收市政環衛綠化設施配套費的百分之七十五,每平方米三十三元二角一分;其中師範院校為百分之五十,每平方米二十二元一角四分。
4.與外省合資聯辦工商企業,除開發區外,在設計平面總圖區域內自行建設、自行管理的,按建築面積收市政環衛綠化設施配套費的百分之五十,每平方米二十二元一角四分。
中外合資企業及外資企業建房,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技術改造工程項目,根據川府發〔1986〕33號檔案的規定,按在原地建房和新增建築面積計算,收市政環衛綠化設施配套費的百分之四十,每平方米十七元七角一分。在開發區內建設的按第四條辦理。特殊工程項目,在從嚴掌握的前提下,根據具體情況,經市城鄉建委批准可減、緩、免。
第九條南桐、雙橋區和十二個縣縣城收取配套費標準,由區、縣自行制訂,經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各區縣建制鎮和小場鎮配套費收取標準,可按省政府川府發〔1983〕204號檔案執行。
第十條下列房屋建設免收配套費:
1.由市和區、縣財政撥款建醫療、衛生、文化、體育、公共園林和博物館、影劇院、圖書館、檔案館業務用房,黨、政、群、團、公、檢、法機關辦公用房,以及郵政、公共通訊、市政養護、公路道班業務用房。建住宅和集體宿舍按第四至第七條辦理。
2.各類學校建教室、實驗樓、文體活動室、禮堂、圖書館等教學用房及附屬設施。
由市和區、縣財政撥款建中、國小和中師、幼師、幼稚園的教師住宅及學生體集宿舍。
建校辦企業按第四至第七條辦理。
3.由市和區、縣民政部門舉辦的敬老院、榮軍院、傷殘人員的醫療、收養安置設施和國家規定免收“三稅”的聾、啞、殘人員生產、生活用房,包括工作人員住房。
4.建屬小區級的公建配套工程,市和區、縣直接組織進行綜合開發配套建的“農轉非”居民住房。
5.客運車站、碼頭建設項目中的售票房、行李房、站台、候車(船)室、調度室業務用房。
6.本城鎮居民建自用住房建築面積在一百平方米以內的。建出租住房和營業用房按第七條辦理。
上述建房面積,均按減除建房原地拆除的舊房面積計算,但不包括農房。其中有經危房鑑定辦公室鑑定的危房部分,按拆除危房面積一平方米減新建面積二平方米計算。
除綜合開發區外,商業網點建設資金仍按重府發〔1983〕105號檔案規定辦理。為方便建房單位,市商業網點辦公室派人在市配套費管理辦公室辦理收取商業網點建設資金等事項。
三、配套費的收取、使用、管理
第十一條凡屬城市發展總體規劃區域內建房由市發施工許可證部分,開發區的綜合配套費和非開發區的市政環衛綠化設施配套費均由市配套費管理辦公室統一收取。
大渡口區建房在市辦理施工許可證部分,配套費轉該區收取。
江北縣龍溪鎮建房由市發施工許可證部分,配套費由市配套費管理辦公室收取。
第十二條在南桐、雙橋區和十二個縣的市屬以上企、事業單位建房由市發施工許可證部分,轉各區、縣按當地的收費標準收取。
第十三條市和區、縣收取的配套費,只用於收費規定的配套項目,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四條配套費視同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管理,在建設銀行開設城市建設配套費專戶。市收配套費的安排使用,屬於維護項目由市城鄉建委編制計畫,下達執行;屬於基建和技措項目的投資,以市城鄉建委為主編制計畫,會同市計委下達執行。市財政局進行監督。
第十五條新綜合開發區由市配套費管理辦公室統收了配套費的,開發組建單位按小區級詳細規劃中的配套工程項目編制投資計畫報市城鄉建委,經批准後按工程進度撥款,由開發組建單位負責建設。
第十六條凡用市收配套費安排的工程項目和工程的包乾概算式或施工圖預算,市配套費管理辦公室應參加研究和審定;工程竣工後,參與驗收和辦理產權交接手續。由區、縣自收費用安排的配套工程項目,由區、縣城鄉建委(局)參照上述原則辦理。
第十七條用配套費安排的工程項目所需“三材”,分別由市和區、縣計委統籌安排。配套工程所需建設用地由開發組建單位納入規劃設計總圖無償提供。負責組建開發單位的管理費按百分之一計算。
第十八條市配套費管理辦公室負責定期匯總全市配套費的收取、使用、管理情況,年終向市政府報送總結報告;並對建設單位自行配套建設市政公用設施負檢查督促之責。市配套費管理辦公室受市城鄉建委領導。
凡有城市建設配套費收入的區、縣,區、縣城鄉建委(局)要按季向市配套費管理辦公室報送配套費用收取、使用、管理情況。
第十九條市配套費管理辦公室按收費總額提取千分之三的管理費作為工作人員工資及辦公業務費開支。
四、其它
第二十條由開發建設公司統一征地拆遷,進行商業性經營的綜合小區開發,自願按詳細規劃總圖配套建設的,經市城鄉建委批准,可不收取配套費,由開發建設經營單位將配套工程費用攤入商品房成本。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附表所列綜合配套工程項目共四十二項(其中市政環衛綠化設施十二項),均屬小區級的配套工程項目,其收費標準為目前住宅建築綜合平均造價每平方米一百八十元的百分之四十二點八一。今后綜合平均造價變動,即按此比例進行調整。
本辦法附表中未計算收費的配套項目,所需建設投資,由使用單位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配合開發進度統籌建設。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從一九八六年八月十五日起施行。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重府發〔1984〕257號檔案及其它有關收取配套費規定同時廢止。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含附屬檔案)的解釋權屬重慶市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