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醫療器械行業協會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第三十一條

協會簡介

本協會是中國醫療器械行業協會的成員單位,現有會員企業 500多家,在重慶醫療器械行業中,真正做得大做得好的重量級的有影響力的具有國內國際競爭力的優勢企業,基本上都是重慶市醫療器械行業協會的會員或準會員。
本協會代表重慶醫療器械行業會員單位的共同利益 , 維護行業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是重慶醫療器械行業企業的合法代言人。

協會宗旨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踐行科學發展觀,愛國敬業,公平誠信,加強行業交流,堅持團結立會、互信建會、服務維會、實力辦會、自律強會、發展興會 ,為推動重慶市醫療器械行業的發展,為把重慶市醫療器械行業做大做強,為造福人民健康做出積極的貢獻。

協會功能

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維護權益 。努力消除影響醫療器械行業發展的障礙,促進會員企業的發展,促進醫療器械行業的發展。

協會理念

一切為了會員,一切為了發展 。使本協會真正成為醫療器械行業企業家們團結之家、服務之家、溫暖之家,讓企業家們對協會有認同感和歸屬感,讓企業家們真正感到協會離不開、靠得住、有依靠。

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充分發揮協會“三個橋樑紐帶”作用及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維護權益的作用,規範行業行為,促進行業自律,加強行業維權,克服無序競爭,改善行業環境,維護市場秩序,繁榮行業市場。
(二)反映會員訴求,協調會員關係,集中會員智慧,創新發展思路,實實在在為會員謀取共同利益。
(三)代表會員單位的共同利益,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含工業產權,知識產等)。
(四)保護民族工業產權,推廣行業國產名牌。在一切經濟活動中,貫徹平等準入、公平待遇原則,堅持公平競爭,反對不正當競爭,維護本行業生產廠商的正當權益。
(五)開展行業調查研究,掌握行業發展動態、國內外政策動態、經濟走向,及時如實向市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反映行業的狀況、問題和要求,提出有關行業發展規劃、重點發展項目和行業發展政策及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六)根據行業發展的要求,草擬、制訂並不斷完善醫療器械行業規則標準、行規行約,參與制訂、修訂有關國家標準,組織貫徹實施並進行監督,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七)為會員單位提供相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經營管理、職業技能、技術套用和安全知識等多方面的諮詢服務和培訓服務及職稱評定。
(八)收集、整合、發布各種市場動態、國內外有關經濟信息,編印會刊,創辦網站,為會員單位提供信息服務和創業輔導、市場開拓、技術支持、認證認可、新產品推廣及資產重組、籌資融資等,提高協會的美譽度,擴大協會的影響力,增強協會的凝聚力。
(九)廣泛聯繫國內外行業組織,積極開展國內外行業組織和經濟技術的交流與合作,組織和參與國內外醫療器械行業博覽會、展覽會、展銷會和交易會,舉辦報告會、研討會,為本協會成員單位提供相互溝通交流的平台,維護行業發展的共同利益。
(十)加強與市內外醫療器械領域內知名專家學者的聯繫,建立協會“專家庫”、“智囊團”,為企業提供優秀人才和專家學者的諮詢服務和技術支持服務。
(十一)整合行業優勢資源,推進產業集群發展,促進會員單位之間相互聯合與合作,共闖市場,共謀發展,增強行業競爭力和應變力。
(十二)協助會員企業開拓國際市場,代表本行業企業參與解決對外貿易爭議。
(十三)搭建行業公共服務平台,開展產品展示、研發設計、質量檢測、招商引資等服務。
(十四)接受政府授權,承擔為本行業企事業單位服務職能。
(十五)承擔法律法規授權、政府部門委託的其他職能。
(十六)提倡並鼓勵會員熱心社會公益事業,組織會員參加協會開展的各項活動。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重慶市醫療器械行業協會。英文名稱:ChongQing Association For Medical Instrument Industry,簡稱:CAMI。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是由重慶市從事醫療器械生產經營的企業、院校、科研、檢驗、臨床單位和相關社會團體單位和個人,按照“企業家辦會”的方針和“自選領導,自聘人員、自籌資金、自理會務”的原則,自願組成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是依法登記成立的行業社會團體法人。是政府決策的參謀,行業管理的助手。本協會是醫療器械企業與政府之間的橋樑紐帶,是企業與市場之間的橋樑紐帶,是企業之間相互聯繫的橋樑紐帶。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踐行科學發展觀,愛國敬業,公平誠信,加強行業交流,堅持團結立會、互信建會、服務維會、實力辦會、自律強會、發展興會,為推動重慶市醫療器械行業的發展,為把重慶市醫療器械行業做大做強,為造福人民健康做出積極的貢獻。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市發展改革委的政策指導、市經委的業務指導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是:重慶市渝中區長江一路58號B1幢3-1, 郵政編碼:400014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充分發揮協會“三個橋樑紐帶”作用及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維護權益的作用,規範行業行為,促進行業自律,加強行業維權,克服無序競爭,改善行業環境,維護市場秩序,繁榮行業市場。
(二)反映會員訴求,協調會員關係,集中會員智慧,創新發展思路,實實在在為會員謀取共同利益。
(三)代表會員單位的共同利益,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含工業產權,智慧財產權等)。
(四)保護民族工業產權,推廣行業國產名牌。在一切經濟活動中,貫徹平等準入、公平待遇原則,堅持公平競爭,反對不正當競爭,維護本行業生產廠商的正當權益。
(五)開展行業調查研究,掌握行業發展動態、國內外政策動態、經濟走向,及時如實向市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反映行業的狀況、問題和要求,提出有關行業發展規劃、重點發展項目和行業發展政策及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六)根據行業發展的要求,草擬、制訂並不斷完善醫療器械行業規則標準、行規行約,參與制訂、修訂有關國家標準,組織貫徹實施並進行監督,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七)為會員單位提供相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經營管理、職業技能、技術套用和安全知識等多方面的諮詢服務和培訓服務及職稱評定。
(八)收集、整合、發布各種市場動態、國內外有關經濟信息,編印會刊,創辦網站,為會員單位提供信息服務和創業輔導、市場開拓、技術支持、認證認可、新產品推廣及資產重組、籌資融資等,提高協會的美譽度,擴大協會的影響力,增強協會的凝聚力。
(九)廣泛聯繫國內外行業組織,積極開展國內外行業組織和經濟技術的交流與合作,組織和參與國內外醫療器械行業博覽會、展覽會、展銷會和交易會,舉辦報告會、研討會,為本協會成員單位提供相互溝通交流的平台,維護行業發展的共同利益。
(十)加強與市內外醫療器械領域內知名專家學者的聯繫,建立協會“專家庫”、“智囊團”,為企業提供優秀人才和專家學者的諮詢服務和技術支持服務。
(十一)整合行業優勢資源,推進產業集群發展,促進會員單位之間相互聯合與合作,共闖市場,共謀發展,增強行業競爭力和應變力。
(十二)協助會員企業開拓國際市場,代表本行業企業參與解決對外貿易爭議。
(十三)搭建行業公共服務平台,開展產品展示、研發設計、質量檢測、招商引資等服務。
(十四)接受政府授權,承擔為本行業企事業單位服務職能。
(十五)承擔法律法規授權、政府部門委託的其他職能。
(十六)提倡並鼓勵會員熱心社會公益事業,組織會員參加協會開展的各項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
(一)單位會員:凡從事醫療器械生產經營的企事業單位、院校、科研、檢驗、臨床單位和相關社會團體。
(二)個人會員:與上述產業相關的人士及熱心醫療器械行業的社會知名人士。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二)承認並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三)依法註冊登記的醫療器械行業法人單位及其它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
(四)個人會員須是在本市或國內外醫療器械領域內有建樹有影響的專家、學者、社會知名人士。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及必備證件;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協會領導機構組成人員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監督批評和建議權;
(五)要求本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維護本協會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主動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資料,提出建議。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送達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經本會提醒仍不交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自動退會的,應交回會員證,退會不退費。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並決定本協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及其他重大事項;
(五)決定本協會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換屆大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屆期同會員大會屆期。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或解聘;
(八)領導本協會各辦事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訂本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下列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和理事會;
(三)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四)決定設立辦事機構;
(五)決定副秘書長、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或解聘;
(六)決定聘請(或解聘)名譽會長、顧問;
(七)領導本協會各辦事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訂本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九)研究決定本協會發展運作和日常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根據發展需要和工作部署,由會長召集主持常務理事會或由副會長輪值主持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熱心行業協會工作,在本行業內有一定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而工作非常需要的,可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但會長連續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會長主持會務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名聘請(或解聘)名譽會長、顧問;
(五)代表理事會向會員大會作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協調處理本協會同外部的重要關係和問題。
第三十條 本協會設專職秘書長。秘書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秘書長必須是大學本科以上,為人正派,誠信敬業,綜合素質好,具有較高的理論水平和思想水平、較強的溝通協調能力、組織管理能力和創新運作能力,具有從事經營管理和協會工作的豐富經驗及深厚的文字功底,頭腦清晰,思維敏捷,善於策劃,富於創新,執行力好,熱心協會工作,服務意識強,身體健康,能勝任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主動負責地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各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完成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下達的各項工作;
(六)組織制訂本協會工作計畫、策劃活動項目及活動運作方案,並付諸實施;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資助和捐贈;
(三)開展活動或服務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部門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協會經費的開支範圍:
(一)召開各種會議;
(二)編印內部刊物、資料;
(三)租賃辦公場所和辦公業務費用;
(四)本協會組織活動的開支;
(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保險、獎金;
(六)其它符合本協會業務範圍的開支。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專(兼)職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對協會的經濟活動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離任審計後,方能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經費收支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自行解散或其他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其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章程經2005年09月24日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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