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的實施意見

(十六)規範非公立醫療機構的設定審批。 (十九)加大對非公立醫療機構執行財稅、醫保等政策的監管力度。 (二十一)建立非公立醫療機構退出機制。

基本信息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的實施意見
渝辦發〔2011〕384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09〕6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衛生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58號)等檔案要求,經市政府同意,現就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主要目標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政治平等、政策公平、法律保障、共同發展”的原則,建立和完善促進非公立醫療機構發展的相關政策,最佳化發展環境,形成公立、非公立醫療機構共同發展、運行規範、競爭有序的良好格局。強化非公立醫療機構醫療質量管理,建成多元化、有特色的優質非公立醫療服務體系,不斷提高人民民眾健康水平。
(二)主要目標。按照“平等、公正、規範、有序”的原則,逐步形成以公立醫療機構為主體、非公立醫療機構為補充,多種形式並存,公平競爭、共同發展的醫療服務體系新格局,滿足人民民眾多元化、多層次、個性化的醫療服務需求。力爭用5年左右時間,使非公立醫療機構的機構數和床位數分別占全市總量的40%、20%;診療人次和入院人次占全市總量的20%左右。

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三)統籌規劃。把非公立醫療機構建設納入《重慶市醫療機構設定規劃》統籌安排。未來5年,全市新增醫療衛生資源應優先考慮符合準入標準的社會資本。嚴格控制公立醫院特需醫療服務規模。責任單位:市衛生局、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
(四)結構合理。引導在醫療資源相對薄弱的“兩翼”地區、城市新區等舉辦規模適度的非公立醫療機構。鼓勵社會資本舉辦有較高水平的非公立專科醫院。鼓勵境外資本以合資或合作形式在我市設立非公立醫療機構。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以及國際知名品牌醫療實體在我市舉辦非公立醫療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相關優惠政策。引導社會資本以託管、聯合等多種形式,參與包括國有企業舉辦醫院在內的公立醫院改制重組,選擇部分公立醫院轉制為非公立醫療機構。責任單位:市衛生局、市發展改革委、有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
(五)分類管理。非公立醫療機構可以自主選擇按照營利性或非營利性方式進行分類登記。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由民政部門登記管理,營利性醫療機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登記管理機關對已經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非公立醫療機構,在進行註冊登記和年度檢驗時,應簡化程式、提高效率。責任單位:市工商局、市民政局。

三、加大對非公立醫療機構發展的政策扶持

(六)完善財稅扶持。對非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收入免徵營業稅。營利性非公立醫療機構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之日起,醫療服務收入直接用於改善醫療服務條件的,3年內免徵其自用房產、土地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非公立醫療機構用電、用水、用氣等與公立醫療機構同價。全市各級政府對符合條件的非公立醫療機構參與公共衛生服務和承擔支農、支邊、對口支援等任務的,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給予適當經費補助。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地稅局。
(七)完善土地政策。全市各級政府有關部門要將非公立醫療機構用地納入城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用地計畫,合理安排用地需求。社會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享受與公立醫療機構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憑非營利醫療機構批准檔案等資料申報辦理用地手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如需改變,應依法辦理相關手續。責任單位:市國土房管局、市規劃局。
(八)醫保扶持政策。將符合條件的非公立醫療機構納入醫保定點範圍,執行與公立醫院相同的報銷政策。人力社保部門要按照公平、公正、便利的原則,簡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責任單位:市人力社保局。
(九)支持承擔市級科技計畫項目。支持非公立醫療機構開展相關臨床醫學研究和臨床學科建設。責任單位:市科委、市衛生局。
(十)支持合理購置大型醫用設備。非公立醫療機構大型醫用設備購置由各區縣(自治縣)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劃。市衛生局對非公立醫療機構大型醫用設備購置實行統一審批。支持非公立醫療機構作為“國產創新醫療器械產品套用示範工程”的示範單位,並優先審批購置相關醫療器械。責任單位:市衛生局、市財政局、市科委。
(十一)推行醫師多點執業改革試點。支持全市醫師科學合理流動,在我市醫師多點執業試點區域內,鼓勵符合多點執業條件的公立醫院醫師在第一執業地點允許的前提下,到其他非公立醫療機構執業,以提升我市非公立醫療機構的醫療技術水平和服務能力。責任單位:市衛生局。
(十二)改善外部學術環境。非公立醫療機構醫務人員在職稱評聘、科研立項、參加學術活動、評先評優等方面享有與公立醫療機構同類人員同等待遇。責任單位:市衛生局、市人力社保局。
(十三)開展等級評審工作。積極開展非公立醫療機構等級評審工作,支持和鼓勵符合條件的非公立醫療機構申報評審等級醫院,並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對非公立醫療機構的登記申報進行評審驗收。責任單位:市衛生局。
(十四)推動信息化建設。加大非公立醫療機構的信息化建設力度,逐步將非公立醫療機構的信息化建設納入全市衛生信息化體系整體建設中,保障非公立醫療機構在政策知情和信息、數據等公共資源共享方面與公立醫療機構享受同等待遇。責任單位:市衛生局。
(十五)充分發揮行業協會“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職能作用,引導衛生類社會團體組織在非公立醫療機構中廣泛發展會員,並積極為非公立醫療機構和醫療人才提供優質服務,將專業技術水平較高、管理規範、社會形象好、行業知名度較高的非公立醫療機構負責人及其相關學科帶頭人選入衛生類社會團體並承擔相應職務。責任單位:市民政局、市衛生局。

四、規範和加強對民營醫療機構的監管

(十六)規範非公立醫療機構的設定審批。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及時向社會公布醫療機構的設定規劃。對新批准設定的非公立醫療機構,可面向社會公開引入投資者,實行公平競爭,促進社會資源更加有效地投入醫療衛生領域。衛生行政部門應增強審批的透明度,簡化審批手續,提高審批效率。責任單位:市衛生局。
(十七)嚴格依法執業。非公立醫療機構要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按照許可的診療科目開展醫療服務,嚴禁超範圍服務、非法行醫和醫療欺詐;規範醫療廣告發布行為,不得以任何形式發布虛假違法醫療廣告;在審批的執業範圍內按照臨床必需的原則,為患者提供適當的服務,並依法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增強社會責任意識,承擔公共衛生服務職能;堅持以病人為中心,加強醫德醫風建設,做到誠信執業。責任單位:市衛生局、市工商局。
(十八)完善醫療安全質量監管機制。非公立醫療機構負責人為醫療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責任人。在非公立醫療機構開展關鍵環節醫療質量監測工作和醫療質量安全活動,逐步推行臨床路徑管理,消除醫療隱患。探索建立非公立醫療機構醫療質量評價和考核機制。責任單位:市衛生局。
(十九)加大對非公立醫療機構執行財稅、醫保等政策的監管力度。非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和藥品購銷價格要嚴格執行國家和我市的有關規定。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市審計局、市物價局、市人力社保局。
(二十)建立社會監督管理機制。聘請行風評議代表和行風監督員,對非公立醫療機構的服務和質量進行監督評議。責任單位:市衛生局。
(二十一)建立非公立醫療機構退出機制。完善非公立醫療機構發生產權變更、停業或破產情況下的政策規定。責任單位:市衛生局、市財政局。
(二十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重慶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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