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
印發重慶市工商登記制度改革
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已經2013年11月29日市第四屆人民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8日
重慶市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推動政府職能轉變,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推進工商註冊制度便利化要求,以及國務院常務會議關於公司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依據《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按照寬進嚴管、便捷高效、規範統一的原則,通過改革工商登記、行政審批、市場監管制度,進一步放寬市場主體準入,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創新行政管理方式,建設和維護好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有效降低創業成本,激發各類市場主體創造活力,增強經濟發展內生動力,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健康快速發展。
二、改革內容
工商登記制度改革適用於在本市註冊登記的公司、非公司制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個體工商戶等各類市場主體。
(一)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
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公司註冊資本實繳另有規定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直銷企業、對外勞務合作企業,以及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等外,其他公司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
1.公司股東認繳的出資總額或者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即公司註冊資本)應當在工商部門登記。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並記載於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2.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特定行業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占註冊資本的比例;不再規定公司股東(發起人)繳足出資的期限。
3.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公司股東(發起人)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繳納情況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系統向社會公示,股東(發起人)對繳納出資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二)實行“先照後證”登記制度。
大幅減少工商登記前置行政許可項目,實行“先照後證”登記制度。對依法需要取得前置行政許可的經營項目,除涉及國家安全、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等(具體目錄見附屬檔案)外,不再實行先主管部門審批、再工商登記的制度。
1.申請人向工商部門申請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後即可從事一般經營項目(指無需取得行政許可即可從事經營的項目);對從事許可經營項目(指需取得行政許可後方可從事經營的項目)且不再保留為工商登記前置的,工商部門在營業執照中的許可經營項目後加注“取得相關行政許可後方可經營”,市場主體需向主管部門申請並取得相應許可證或批准檔案後方可從事經營,主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系統認領並督促其申辦許可。
2.對實行“先照後證”登記的市場主體,工商部門在頒發營業執照時應書面提示其申辦相關行政許可,市場主體應當及時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主管部門應當於受理申請後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法律、法規對許可時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對確不具備條件不能頒發許可的,主管部門應當告知工商部門,由工商部門督促其依法辦理註銷或變更登記。
3.市場主體可自主選擇經營範圍,在章程、協定或申請表中記載,並向工商部門申報登記。除法律法規有禁止、限制性規定或涉及許可經營項目外,市場主體的經營範圍依其申報內容登記,不受註冊資本數額、營業場所面積等限制。
(三)放寬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
住所是指市場主體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營場所是指市場主體具體開展經營活動的場所。
1.放寬經營場所的登記要求。企業在住所外設立經營場所,經營場所與住所屬同一區縣工商部門登記管轄區域的,經營場所可以申請備案,不再辦理分支機構登記;不屬同一區縣工商部門登記管轄區域的,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工商部門申請分支機構登記。允許“一址多照”,同一地址可以登記為兩個及以上市場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
2.放寬住所(經營場所)產權證明的要求。市場主體可以房地產權證、商品房買賣契約、房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占道經營許可證等任一證明檔案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產權證明辦理工商登記。無上述產權證明的,可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出具同意以該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證明辦理工商登記;產業園區內房屋正在建造的,可由所在園區管委會出具證明。住所(經營場所)為租賃的,還應當提交房屋租賃協定。
3.放寬住所(經營場所)的審查要求。市場主體以住宅作為住所用於行政辦公、通訊聯絡,以及以住宅作為住所從事電子商務、設計策劃、軟體開發、管理諮詢等不影響居民正常生活經營活動的,辦理工商登記時無需審查住所(經營場所)的房屋用途,免予提交業主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對經營活動可能造成噪音、油煙污染、存在安全隱患等影響居民正常生活的,不得將住宅作為經營場所。對住宅用於行政辦公、通訊聯絡的,工商部門在營業執照“住所”中標註“限於行政辦公、通訊聯絡”。
(四)實行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
將企業年度檢驗制度改為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企業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系統向工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企業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年度報告的信息包括公司股東(發起人)繳納出資情況等依法應當公示的內容。企業對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工商部門可以對企業年度報告公示信息進行抽查,對年度報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依法予以處罰,並將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等信息通報公安、財政、海關、稅務等有關部門。
(五)推行電子營業執照和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
工商部門建設全程電子化網上登記管理平台,申請人以電子文檔形式在網上提交登記申請和年度報告,以數字證書和電子簽名為基礎,逐步實現網上申請、網上受理、網上審核、網上公示、網上發照等全程電子化網上登記管理。工商部門依申請發放電子營業執照,電子營業執照載有工商登記信息,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市場主體可憑電子營業執照直接從事經營活動。
(六)改革行政審批制度。
市級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推進涉及工商登記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降低準入條件,提高審批效率,加強行業監管。
1.按照市場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事項不再設定行政許可的原則,取消一批涉及生產經營活動的行政許可項目。對取消的行政許可項目,由市場自行調節;需要政府進行管理的,主管部門要轉變監管方式,制訂具體的監管措施,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確保監管到位。
2.市級有關部門要進一步下放審批許可權,最佳化審批流程,減少審批環節,縮短審批時限,向社會公開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程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辦理情況等信息,並接受社會公眾和電子監察系統的監督。對涉及多個部門審批的關聯許可項目,推行並聯審批制度,實現行政效能的整體提升。
3.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外,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許可應主要從設施設備、資質條件和技術能力等方面進行審查,不得以註冊資本數額作為行業準入的條件,不得要求對註冊資本進行驗資,不得對發放行政許可的數量和時間作出限制。
(七)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系統。
在全市企業信用信息聯合徵信系統基礎上,建立統一規範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系統,該系統由共享交換平台和公示平台構成。
1.共享交換平台。依託政府電子政務網路和企業信用信息聯合徵信系統,建設市、區縣兩級共享交換平台。工商部門和主管部門應實時或定時通過平台上傳、接收、反饋市場主體註冊登記、行政許可、年度報告、行政處罰等信息,構成全市統一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資料庫,實現各部門間的信息共享。
2.公示平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及其他相關規定,運用網際網路和其他網路技術,依法公示市場主體註冊登記、行政許可、年度報告以及其他應當公示的信息,向社會提供綜合查詢服務。
三、監管措施
市級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協調配合,綜合運用行政指導、行政處罰、信用約束等手段,充分發揮社會組織監督自律和企業自我管理作用,提升監管效能,共同營造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的市場環境。
(一)明確監管職責。
按照“誰許可、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市級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確定的行業管理分工,對主管行業承擔起一管到底的監管職責。工商部門負責對市場主體的登記事項和未領取營業執照擅自從事一般經營項目的行為進行監管。主管部門負責對市場主體的許可經營項目和未依法取得許可擅自從事許可經營項目的行為進行監管;許可經營項目涉及多個主管部門的,各部門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履行監管職責。
(二)健全協同機制。
市級有關部門要加強協作配合,建立健全信息溝通共享、信用披露和案件協查移送機制,依託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系統,針對市場主體存在的共性問題,積極開展協同監管、聯合執法,形成分工明確、溝通順暢、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進一步健全督查考核制度,通過電子監察系統全程督查市場主體監管工作從發現、移轉到辦結的各個環節,促進各部門配合到位、責任落實。
(三)突出重點監管。
各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先照後證”市場主體的後續監管,嚴厲查處未依法取得許可擅自從事許可經營項目的違法行為。強化對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管理,對市場主體登記住所(經營場所)與實際經營地不符的,由工商部門依法處理;對應當具備特定條件的住所(經營場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築、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等從事經營活動的,由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履行監管職責。加大對人民民眾反映強烈、社會危害嚴重的重點區域、重點部位、重點行業的監管力度,根據民眾申(投)訴和舉報及時發現違法行為線索,依法查處各類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違法行為,提高監管執法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四)實行抽查監管。
市級有關部門要適應改革需要,創新監管手段和措施,對市場主體的登記、許可事項以及年度報告情況實行抽查監管。結合日常檢查和年度報告,建立公平規範的抽查制度,科學界定抽查範圍、比例和方式,克服檢查的隨意性。重點對股東繳納出資情況、登記住所的實際用途、年度報告信息的真實性等進行核查。對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作出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系統進行公示。
(五)建立經營異常名錄製度。
工商部門建立經營異常名錄製度,將存在未按規定期限報送年度報告、無法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取得聯繫等情形的市場主體載入經營異常名錄,並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系統向社會進行公示。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市場主體,3年內改正被載入行為的,可以向工商部門申請從經營異常名錄中移出,恢復正常記載狀態;超過3年未改正的,永久載入經營異常名錄,並列入全國聯網的“黑名單”資料庫,其法定代表人在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六)強化信用約束。
利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系統,建立聯合信用約束和聯動回響機制。對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或“黑名單”、有其他違法記錄或消費者申(投)訴、舉報較多的市場主體及其相關責任人,實施連帶責任監管,市級有關部門在其職能職責範圍內採取有針對性的信用約束措施,視違法行為的關聯性對其從事相關經營活動、享受資金補助以及參與財政性資金項目等進行限制,加大企業失信成本,形成“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嚴管局面。
(七)推進社會自律監管。
加強對市場主體的行政指導,指導企業完善治理結構和內部制約機制,發揮企業內部獨立董事、監事的監督作用,督促其履行法定義務,強化企業主體責任和自我管理。發揮行業協會在行業管理、監督、約束和職業道德建設等方面的作用,支持行業協會、仲裁機構等組織通過調解、仲裁、裁決等方式解決市場主體之間的爭議。積極培育、鼓勵發展社會信用評價機構,支持開展信用評級,提供客觀、公正的企業資信信息。
四、組織實施
(一)組織領導。
工商登記制度改革是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重大舉措,為加強對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由市政府負責,市編辦、市政府法制辦、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監察局、市工商局等市級有關部門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協同推進改革工作。市政府辦公廳統籌協調市級各職能部門協同推進工商登記制度改革。
(二)推進方式。
為積極穩妥地實施改革,改革內容中的“先照後證”制度採取試點方式推進,對在市工商局和萬州、黔江、渝中、江北、北碚、渝北、巴南、長壽、璧山、梁平等10個區縣及兩江新區工商局登記的市場主體先行試點,待條件成熟後再全面實施。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等其他改革措施在全市範圍內推行。
(三)工作保障。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抓好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的統籌協調和有關人、財、物的配置保障。工商部門牽頭負責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系統建成前,工商部門與主管部門之間要採取有效的方式及時傳遞登記、許可等信息。市級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相關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和指導,確保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工作順利推進。
(四)督促檢查。
市級有關部門要加快制訂有關配套措施,最佳化審批流程,強化行業監管,統籌推進,同步實施。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對市級有關部門工作績效的督查,對改革推進不力、擅自設定許可門檻、不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等問題,依法依紀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五)宣傳引導。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要加大對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的宣傳力度,做好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的政策解讀,營造全社會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圍,激發全民創業活力。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若本方案內容與國務院關於工商登記制度的改革方案不一致的,按國務院方案調整執行。
附屬檔案:保留為工商登記前置的行政許可項目
附屬檔案
保留為工商登記前置的行政許可項目
(總計50項)
1.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煙花爆竹生產、經營;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危險廢物收集、處置、儲存;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監控化學品生產、經營、使用;成品油批發、零售、倉儲;民用槍枝製造、配售;燃氣經營;液化氣儲配站、瓶裝供應站經營;供電營業機構)。
2、礦山開採(煤礦開採;國有、集體、私營礦山開採;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礦山開採)。
3.客運(航空客運;道路客運;水路客運)。
4.金融(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基金公司;證券結算機構;證券公司;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保險公司及保險代理人;融資性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權益類、契約類交易場所、金融保理公司等金融創新型機構)。
5.醫藥(藥品生產、批發、零售;精神藥品原料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製劑生產;第二類精神藥品製劑生產;麻醉藥品原植物種植;麻醉藥品生產;血液製品經營;獸藥生產、經營;醫療器械生產、經營;醫療機構設立;農藥生產、經營)。
6.新聞出版業(出版單位;印刷複製企業;發行企業)。
7.其他(直銷企業;外商投資企業;食品生產;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其他飼料生產;菸草生產、批發;保全服務;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營業射擊場)。
抄送: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市高法院,
市檢察院,重慶警備區。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1月2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