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海外交流協會

重慶市海外交流協會是在重慶市人民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領導下從事涉外涉僑工作的民間團體,是重慶市人民政府外事僑務部門聯繫海內外僑胞、貫徹僑務政策、服務重慶建設發展的一個重要視窗和渠道,是經重慶市政府社團管理部門批准,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涉外、涉僑重要社團。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重慶市海外交流協會是在重慶市人民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領導下從事涉外涉僑工作的民間團體,是重慶市人民政府外事僑務部門聯繫海內外僑胞、貫徹僑務政策、服務重慶建設發展的一個重要視窗和渠道,是經重慶市政府社團管理部門批准,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涉外、涉僑重要社團。
重慶市海外交流協會以貫徹僑務政策、服務海內外僑胞為宗旨,根據民間社團政策靈活的優勢和特點,專門設立了北美經貿文化交流中心、經濟文化交流部、台海服務中心、國際信用評估中心、國際商貿會展交流中心、會員發展部。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本協會名稱:重慶市海外交流協會。
英文譯名為:Chongqing Overseas Exchange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為:COEA
第二條本協會性質:本協會是由重慶市各行業熱心於海外交流與合作的企事業、團體,以及社會各界有關人士和在重慶市投資的海外僑胞和港澳台同胞等,自願結成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依法註冊登記的聯合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協會宗旨:本協會在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範圍內開展活動,嚴格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廣泛聯繫海外華僑、華人、港澳台同胞及其社團和國際友人,增進友情,促進海內外經濟貿易、科技教育、體育文化、信息媒介、旅遊觀光、社會福利等方面的友好合作與交流,促進與各國人民之間的友好關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重慶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重慶市人民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的業務指導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重慶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住所:中國重慶市北部新區高新園星光大道66號(天王星C座3樓)。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業務範圍
(一)廣泛開展與海外華僑華人、港澳台同胞、國際友人中有影響、有實力、有成就的知人士與社團的聯繫,溝通交流,促進相互了解,發展情誼,擔當世界與重慶、海外僑胞與家鄉政府間的橋樑作用。
(二)為有影響的海外華僑、華人、港澳台同胞提供經貿考察、科技教育、體育文化、信息媒介、旅遊觀光、探親訪友等領域的友好合作與交流活動。
(三)為舉辦國際級、國家級、地區級富有特色的海內外經濟、信息、文化、教育、體育、科技、旅遊等方面的友好合作與交流活動及其會展,提供優質的綜合性服務。
(四)為海內外企事業、商社及社團提供諮詢服務、商務調研、中介代理、受理其委託事務,並興辦相關服務的經濟實體。
(五)提供投資引資、經貿合談、項目策劃評估、市場開拓、技術、人才引進、商品流通、出口外銷、勞務輸出等方面的服務。
(六)依法維護海外華僑、華人、港澳台同胞及其來渝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協助處理有關行政管理及法律事務。
(七)為歸僑、僑眷、僑港澳台同胞親屬及其子女,出境探親訪友、留學、移民等提供綜合性服務。
(八)為我市社會各界、企事業單位、大專院校、大型廠礦、科研單位、社會團體等與海外華僑、華人、港澳台同胞和國際友人及友好團體等進行交流、交往、投資考察及合作,提供綜合性服務。
(九)加強與國際、國內有關學術團體、涉外協會的交流與合作,組織海內外各種類型的研討會、報告會、培訓會等。
(十)組織協會會員開展與海外華僑、華人、港澳台同胞和國際友人之間的合作交流、考察及項目投資等。
第三章
第七條本協會設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協會的意願;
(三)熱衷於與海外華僑、華人、港澳台同胞及國際友人之間,開展經濟貿易、科技教育信息、旅遊、體育、文化等方面合作與交流的重慶各界人士、企事業單位、大專院校、大型廠礦等,以及重慶市僑資企業、外資企業和有一定知名度的企業及社團等。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
(二)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本協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連續2年不交納會費或連續3次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會三分之多數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應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壹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負責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審批設立分支機構;
(七)審批副秘書長;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協會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采及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組成。(常務理事人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應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會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因工作需要,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可繼續留任。
第二十六條法人代表:法人代表由市政府外僑辦推薦。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上述職權,由常務副會長代行;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分支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理事會決議;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制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具體規章制度;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批;
(五)決定聘任或解聘除應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人員;
(六)處理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常務副會長和會長等授予的其它職權。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經費來源和使用: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贊助;
(三)政府部門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海外華僑、華人、港澳台同胞、國際友人入社團等的資助或捐贈;外資、僑資僑屬企業等捐贈,海內外社會福利機構捐贈。
(六)其它合法收入。
(七)使用:一萬元以下日常開支由秘書長負責;一萬元以上開支,由會長辦公會審批。
第三十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離崗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應到理事會成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
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方為有效。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已經2001年4月4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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