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僑商企業協會

重慶市僑商企業協會是為僑資涉僑企業提供服務的社會團體,也是根據國務院有關檔案精神,在中共重慶市委與重慶市人民政府的關懷下,經重慶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非盈利性民間社團機構。其業務主管部門是重慶市人民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重慶市僑商企業協會是為僑資涉僑企業提供服務的社會團體,也是根據國務院有關檔案精神,在中共重慶市委與重慶市人民政府的關懷下,經重慶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非盈利性民間社團機構。其業務主管部門是重慶市人民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
重慶市僑商企業協會的宗旨和任務是:貫徹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維護和爭取會員的合法權益;引導僑資企業規範經營、行業自律,促進僑資企業更大發展;協調會員單位與政府有關部門等方面的關係,配合政府改善投資環境;組織各種涉僑商務經濟考察活動,協助政府引資、引智;舉辦展覽會、信息發布會、研討會、專家講座等各種形式的論壇和經濟交流,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和技術進步;促進僑商、僑企和涉僑企業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倡導會員熱心公益,回報社會,推動重慶以及西部地區的經濟建設和社會和諧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名稱:重慶市僑商企業協會。英文譯名為:CHONGQING OVERSEAS CHINESE CHAMBER OF COMMERCE 英文縮寫為:COCCC
第二條性質:本會系由海外華僑、華人和港澳同胞在重慶市投資的企業和歸僑僑眷及僑屬企業、涉僑單位等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努力維護和爭取會員的合法權益。倡導會員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依法經營,幫助會員協調與政府有關部門等方面的關係,致力於配合政府改善投資環境。廣泛聯繫海內外各工商企業和經濟文化科技組織,促進會員之間的各種交流活動,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和技術進步,倡導會員熱心公益,回報社會,推動重慶以及西部地區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的和諧發展。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重慶市人民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的業務指導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重慶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地址:中國重慶市北部新區高新園星光大道66號(天王星C座3樓)。
第二章任務
第六條本會的主要任務和業務範圍:
協助政府引資、引智,組織各種涉僑商務及經濟考察,舉辦展覽會、信息發布會、研討會、專家講座等各種經濟交流及推廣活動,為擴大會員間經濟交流,促進僑商、僑企和涉僑企業的交流合作服務。具體如下;
(一)組織會員開展商務考察合作、經濟文化科技交流等活動,促進經濟持續發展;
(二)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和溝通,為重慶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獻計獻策,協調反映涉僑經濟糾紛,依法保護會員合法權益,為會員和僑商、僑屬和涉僑企業等排憂解難;
(三)為會員及其涉僑企業人員舉辦各種專業講座、研討會以及其它學術討論會,業務培訓等,以提高涉僑、僑資企業管理水平和僑商企業協會員個人素質;
(四)開展行業評選、評比活動,規範僑企市場竟爭,引導會員健康發展;
(五)設立會員專用網站,為會員推廣業務及產品提供信息諮詢服務,增進區域內外企業間的聯繫與合作,牽線搭橋;
(六)組織各種專業人員,包括律師、會計師、審計師以及經濟、技術專家等為會員提供各種專業諮詢及維權服務;
(七)組織各種健康文化娛樂活動,舉辦形式多樣的會員聯誼會為豐富會員業餘生活,增進會員身心健康服務;
(八)調研可能影響貿易、金融和社會發展的各種問題;收集和發布相關信息,突顯地區經濟合作機會;組織並代表會員加強與政府及有關部門、國際、國內有關學術團體、涉外組織的交流與合作,團結、引導會員遵章守法,為中國經濟社會的繁榮與進步增光添彩。
(九)開展有利於完成本會宗旨的各種其它活動和服務。
第三章
第七條會員類別
本會設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願意加入本會,承認和擁護本會章程;
(二)在重慶市內設立的僑資涉僑企業和歸僑僑眷、港澳同胞在渝眷屬等。先提出申請後,經理事會批准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或個人會員。
(三)積極支持和協助本會開展工作並對本會或本市涉僑工作作出較大貢獻的各屆人士,經理事會批准,可特邀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四)熱心本會事業,或在海內外僑界有一定的影響力。
第四章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的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各項活動並對活動議題有建議權;
(三)對本會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監督;
(四)享有本會為會員提供的經濟活動信息服務,並可通過本會建立的資源網路尋求商機;
(五)分享本會其他會員的商務合作信息,有被優先推薦參與會員企業合作的權利;
(六)享有本會為會員提供的其他權益;
(七)享有本會舉辦各類活動的承辦權或贊助權;
(八)委託本會就其所關心的問題舉辦專題研討會;
(九)委託本會就其商業拓展計畫進行市場分析和法律諮詢;
(十)委託本會推薦或培訓人才;
(十一)享有自由退會的權利。
第十條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按規定交納會費及參與其它活動的費用;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社會聲譽;
(四)積極參與本會為會員設立的一切活動;
(五)履行本會依法、按章賦予的其它應盡的責任。
第十一條會員入會程式:
(一)經會員推薦並提交單位及個人情況資料和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按本會規定交納入會會費;
(四)完成本會規定的其它程式並頒發會員證。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以書面形式向本會提出退會申請,由理事會研究並表決同意後方可退會;會員退會時需交還會員證。
第十三條會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討論及表決通過後予以除名,會員除名後,其前期所交一切費用,不予退還:
(一)超過一年不交納會費或長期不參加本會活動的;
(二)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規定的;
(三)觸犯國家刑法法律並已被定罪的;
(四)作出本會認為嚴重損害本會聲譽言行的;
(五)被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的企業。
第五章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為;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任免理事會成員;
(三)審議和通過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五)討論由會員提出的其它書面動議,該動議應由至少四分之一會員簽署,並在會前兩個星期提交秘書處;
(六)決定本會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由秘書處負責籌備,有關會議事宜應提前通知所有會員。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或授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授權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大會主席由會長擔任,如果會長不能出席,應委託常務副會長或副會長代替其行使職責。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的理事會成員,任期為五年,可連選連任。理事在任期間因故空缺或被罷免的空缺,由理事會提名表決通過,補選出理事,並報下一次會員大會通過。理事五年任期屆滿而未及時召開會員大會選舉新理事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臨時延長任期(最長延期不能超過一年),且需報業務主管單位申核並經重慶市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七條本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最高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主持開展本會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負責對本會日常活動的監督和管理;審議由秘書處向會員大會提交的本會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審議本會章程修改議案;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和秘書長;
(三)根據本章程第十五條規定補選理事;
(四)決定聘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
(五)決定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六)向會員大會報告本會工作和財務狀況;
(七)審查批准同意或解除會員資格;
(八)決定本會辦事機構或分支機構的設立與撤銷;
(九)制定和健全各項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組成。(常務理事人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應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心本會工作並在會員和社會各界中有一定影響;
(二)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三)本會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80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為65歲;
(四)沒有刑事處分記錄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核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的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指揮和協調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的工作;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會長職責可委託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或秘書長代為履行。
第二十九條常務副會長或副會長職責
(一)協助會長行使職責;
(二)在會長不能能履行其職責時,除會長指定的副會長負責外代為行使會長職責;
(三)行使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條秘書處
秘書處為本會常設執行機構,其職責如下:
(一)負責本會所有會議的籌備;
(二)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三)準備本會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提交理事會審議;
(四)負責本會資金籌措和運作;
(五)負責起草或修改本會的規章制度,並報理事會批准;
(六)負責會員入會、退會、日常聯絡等相關服務;
(七)負責理事會委託的其它事務;
(八)協助會長履行其職責。
第三十一條秘書長的職責:
秘書長為本會的日常執行官並領導秘書處等,任期五年,經理事會批准可延任。其職責如下: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理事會決議,對外代表本會開展日常工作;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制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具體規章制度;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批;
(五)決定聘任或解聘除應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人員;
(六)簽批協會日常財務開支;
(七)處理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和會長等的授權事宜及其它日常事務;
(八)負責領導策劃、組織、主持除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會議之外的論壇所有會議;
(九)提出調整秘書處職能部門的議案,報理事會審議批准。
第三十二條副秘書長
經理事會決定,本會設副秘長若干名。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並由理事會任免。副秘書長任期五年,經理事會批准可延任。
副秘書長職責如下:
(一)協助秘書長處理有關日常事務;
(二)在秘書長無法履行其職責時,代為行使秘書長職責;
(三)受秘書長委託或授權處理其它事務。
第三十三條秘書長、副秘書長職務終止
秘書長和副秘書長在下列情況下終止職務:
(一)秘書長、副秘書長辭職需提前三個月向會長或理事會提出書面辭呈;
(二)無法履行其職務;
(三)受到刑事處分。
第六章資產管理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本會會員的會費;
(二)社會捐贈、贊助;
(三)政府部門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本會資產的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接收各種捐贈和社會贊助,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會開展活動和事業的發展,不能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資財管理必須執行國家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政府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時,必須接受重慶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經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重慶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因故終止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能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過重慶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重慶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本章程已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自重慶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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