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外商投資企業協會

重慶市外商投資企業協會

重慶市外商投資企業協會是經重慶市民政局核准登記,由在渝外商投資企業及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僑胞投資企業,境外公司和機構在渝從事投資或服務的機構,以及支持本協會工作並願意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的有關社會人士和其它社會經濟組織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協會成立於1988年,目前已有會員企業500多家,世界500強企業來渝投資的公司大部分均為協會會員。重慶市對外貿易經濟委員會為本會主管部門,現任會長由重慶市對外貿易經濟委員會主任李建春先生擔任。

基本信息

協會介紹

重慶市外商投資企業協會是經重慶市民政局核准登記,由在渝外商投資企業及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僑胞投資企業,境外公司和機構在渝從事投資或服務的機構,以及支持本協會工作並願意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的有關社會人士和其它社會經濟組織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協會成立於1988年,目前已有會員企業500多家,世界500強企業來渝投資的公司大部分均為協會會員。重慶市對外貿易經濟委員會為本會主管部門,現任會長由重慶市對外貿易經濟委員會主任李建春先生擔任。
協會以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會員之間,會員與政府之間的聯繫、了解與合作為宗旨;以 “溝通政府的橋樑”、“傳遞信息的視窗”、“聯繫企業的紐帶”為目標,幫助外商投資企業解決生產經營中的困難,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及時解答會員企業提出的各類問題,為企業提供政策諮詢、業務代辦、人才培訓、市場調研、出國組團、交流聯誼、人力資源等全方位服務。
我們將努力提高協會的凝聚力和公信力,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進一步改善重慶的投資環境,更好地促進在渝外商投資企業的共同發展。

協會章程

重慶市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定名為重慶市外商投資企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為CHONGQING ASSOCIATION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CQAEFI)
第二條 本協會是經重慶市政府批准成立的,由外商投資企業、香港、澳門、台灣同胞和華僑投資企業, 境外公司和機構在渝從事投資或服務的機構,以及有關社會人士自願組成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依法註冊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照國家對外開放、鼓勵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和方針、 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努力為會員和投資者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會員之間,會員與政府之間的聯繫、了解與合作。堅持民主集中原則,民主辦會,使協會成為會員與政府之間的橋樑與紐帶,會員繁榮健康發展的參謀與助手。
第四條 本協會遵照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開展各項活動,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重慶市對外貿易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外經貿委)和社團登記管理單位重慶市民政局(以下簡稱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地址為重慶市江北區建新北路65號外貿大樓6樓。註冊金額為人民幣17萬元。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如下:
(一)宣傳貫徹國家對外開放、利用外資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介紹重慶的投資環境,及時為會員和投資者提供法律、法規等方面的信息和諮詢。
(二)組織會員企業交流依法自主經營、加強企業管理、改善勞動保護等方面的經驗,宣傳和表彰先進,相互促進,共同提高。
(三)維護會員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接受會員的申訴,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政府反映會員和投資者的意見和要求,協助政府改善投資環境。
(四)根據政府的授權和委託,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和協調會員參加出口商品配額招標、反傾銷應訴等,調解會員企業的商事糾紛。
(五)根據會員企業需要,舉辦適應會員企業需要的培訓班、研討班、考察活動等,提高管理人員的素質和業務水平。
(六)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外產品展銷活動,為會員開拓市場提供機會和其它服務。
(七)組織多種形式的對話會以及文化、體育、娛樂、保健等等聯誼活動,促進企業會員的文化建設。增強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和相互了解,增進會員之間的友誼與合作.
(八)開展同海外有關機構、團體的友好往來,促進國際交流與合作。
(九)開展吸收外商投資的理論政策研究,向政府提出建議,給會員傳遞國內外有關信息;
(十)加強宣傳工作,經有關部門批准編輯出版面向會員的刊物和法規彙編等資料,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宣傳會員。
(十一)辦理政府和會員委託的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協會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承認協會章程,自願參加協會活動並按期繳納
會費的外商投資企業、港澳、台灣同胞、華僑投資企業、境外公司和機構在渝從事投資或服務的機構均可申請加入協會,成為協會單位會員。熱心支持本協會工作並願意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的其它社會經濟組織,經自願申請,也可以加入協會,成為本會單位會員。協會會員以外商投資企業,港澳、台灣同胞、華僑投資企業,境外公司為其主體。
在渝的外國商會(或聯誼會、協會等)、(區) 縣(市)和開發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協會(或聯誼會)和其它相關社會團體,承認協會章程,申請加入協會,可成為單位會員。
承認協會章程,積極支持並熱心協會工作的有關人士可成為協會的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理事會授權的辦事機構審核入會資格和辦理入會手續;
(三)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對協會工作有建議權、批評權、重大事項表決權;
(三) 享有協會的具體權益(《會員具體權益》另定);
(四)要求協會為維護本企業的合法權益給予幫助;
(五) 符合協會章程的其它權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二)按期繳納會費;
(三)支持協會開展工作;
(四)提供協會工作所需的有關資料;
(五)維護協會聲譽;
(六)積極參加協會活動;
(七)符合協會章程的其它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向協會提出書面申請,並交回會
員證。沒有特殊原因,會員如果2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的活動的,應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申請加入和退出協會,均須按照規定辦理手續。非自願退會由理事會討論決定,並以適當方式予以公布,取消會員資格。會員自願退會或非自願退會都不得提出財產要求。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從會員中推選產生,其產生辦法另行制定。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會費收取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 決定協會的終止。
(六) 通過重要決議和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經過正式註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臨時召開,由理事會決定。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協會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理事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提出下屆理事會候選人調整和增補理事,並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批准(制定)工作報告和計畫、財務報告和計畫;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 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其它形式召開。
理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理事會,應書面委託代表出席。被委託的代表行使理事的職權。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協會副會長及理事實行席位制,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協會建立《會長辦公會制度》。會長辦公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商議協會有關事項,對理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會長辦公會每年召開三次,根據需要可臨時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及規章;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利益;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遲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會長為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會長主持協會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通過的決議、工作計畫及其他事項。
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並主持會長辦公會和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本會實行會長領導下的執行會長制度。執行會長在會長的授權下開展工作。《執行會長制度》另外製定。
第二十七條 協會秘書處為協會的辦事機構,根據工作需要設若干工作部門。秘書處由秘書長主持,副秘書長為其助手。秘書處負責處理日常工作。副秘書長由會長辦公會議任免。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協會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審議並任命;
(四)根據會長辦公會確定的人員編制,決定協會秘書處、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因工作變動需要調整時,由理事會確認,其中,調整後的理事還應當提交會員代表大會予以確認。
第二十九條 根據需要設立名譽職務和特邀顧問、顧問職務(《特邀顧問、顧問制度》另定),其人選由理事會決定。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協會資產為共有財產,只能用於實現協會宗旨所確立的各項事業。協會資產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及協會章程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具體辦法另定);
(二)協會有償服務收入;
(三)有關方面或國內外友好人士的贊助;
(四)協會依法設立的經營實體的收益;
(五)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由協會籌集的專項資金;
(六) 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協會經費的使用:
(一)協會的會務活動;
(二)為會員企業提供的服務活動;
(三)協會秘書處的日常辦公開支。
第三十三條 會費標準由理事會根據有關規定和協會實
際制定,並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協會會費的交納時間為每年3月至5月。
第三十四條 協會的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
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
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
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任,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
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辦理。
協會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協會章程需要修改時,由理事會擬訂修改方案,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決定。
第四十一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市外經貿委審查同意後,報市民政局核准生效。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離、合併等原因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報告。
第四十三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市外經貿委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市外經貿委同意及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協會經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市外經貿委和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二○○六年六月九日第二屆會
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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