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簡介
2005年4月,江蘇籍在渝經商的企業人士為了加強與其他企業之間的商業信息交流,促進蘇渝兩地經濟的交流與發展,向重慶市工商聯申請《關於成立重慶市工商聯(總商會)江蘇商會》的報告。同年6月,經重慶市工商聯《關於同意成立重慶市工商聯(總商會)江蘇商會籌備組的批覆》成立了重慶市江蘇商會。
商會宗旨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引導和教育會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貢獻;堅持企業家辦會、服務立會、誠信興會,為重慶經濟的繁榮發展做出貢獻。
商會章程
重慶市江蘇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商會的名稱:重慶市江蘇商會
英文譯名:Jiangsu Chamber of Commerce in Chongqing
縮寫:JSCCC
第二條 本商會的性質:是由江蘇籍在渝人士創辦的企業自願組成的聯合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組織。
第三條 本商會的宗旨: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引導和教育會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貢獻;堅持企業家辦會、服務立會、誠信興會,為重慶經濟的繁榮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重慶市工商業聯合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重慶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商會所在地為 (目前辦公地點)。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引導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範企業行為,促進行業自律;
(二)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積極參政議政,促進會員企業的健康發展;
(三)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合理訴求,幫助會員排憂解難;
(四)建立網站、編輯報刊,為會員提供經濟、技術、生產、管理、融資等信息以及法律法規的諮詢服務和培訓服務;
(五) 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交易會、展覽會;組織會員參加各行業信息、技術交流活動和相關貿易活動,促進會員企業的發展;
(六)遵照國家外事政策和工商聯外事管理規定,增進與國外工商社團的交往,促進會員的國際經貿交流與合作,加強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商會、同業公會等組織和機構的聯繫;
(七)支持和引導會員自覺履行社會責任、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並為會員提供相關服務,樹立商會良好社會形象;
(八)完成業務主管單位和政府有關部門交辦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商會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單位會員包括企業會員和團體會員。
凡江蘇籍人士在重慶投資興辦的各類企業、江蘇省駐重慶的各類經濟、服務組織和機構,自願提出申請,承認本會章程,參與支持商會工作,主動繳納會費,提交有關證明檔案,經秘書處審查,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均可成為本商會會員,並發給《會員證》。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會的意願;
(三)在本商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四)信譽良好,無不良經營行為;
(五)遵守憲法,遵守法律、法規,在參加本商會前沒有參加黨和國家明令禁止和取締的社會活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積極參加商會的各項活動;
(三)享受本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擁護本商會章程,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商會的信譽和合法權益;
(三)積極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六)以實際行動積極支持、贊助商會發動、組織的社會公益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退還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內不履行義務,包括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自動退會需經會長辦公會確認。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商會章程的行為,經會長辦公會議審議後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商會會員觸犯國家法律、法規受到國家法律制裁或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會員資格將隨之自動取消,其在會內擔任的一切職務,一律予以免除。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商會實行民主的組織管理制度,堅持企業家辦會原則,設立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根據需要設定常務理事會。
第十五條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制訂和修改會費收取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下列事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一)本章程的修改;(二)本商會的終止。
第十七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的換屆選舉事宜。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准並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商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社會形象好、代表性強、有一定的影響力和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
(三)有較強公益心、事業心、作風民主、辦事公道;
(四)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五)身體健康,有一定的時間精力從事商會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會長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的,經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議、常務理事會議與理事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本商會根據需要可設一至七名常務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由會長從副會長中提名,經常務理事會議或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秘書長為專職,由會長提名,經考查後提交會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理事會確認。秘書長在會長辦公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對理事會會議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本商會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主持召開秘書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有關日常工作事項;
(三)組織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報常務理事或會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五)提出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與解聘意見,經會長同意後,辦理聘用與解聘手續;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會予以罷免:
(一)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嚴重違反本章程,營私舞弊、濫用職權的;
(三)嚴重瀆職,給本商會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
(四)年度考核不稱職的;
(五)具有其他應當予以罷免情形的。
第三十三條罷免程式
(一)本商會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受本商會會員監督,會員對違法或嚴重失職的上述人員有權檢舉或者提出罷免意見;
(二)在百分之二十以上會員或百分之三十以上理事聯名,可以要求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罷免要求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本商會理事會或業務主管單位提出,並寫明罷免理由,由本商會理事會進行投票表決;
(三)在百分之二十以上會員聯名,可以要求罷免理事;罷免理事應當由理事會討論通過,提交會員大會確認;
(四)業務主管單位對會長年度考核不稱職,停止其會長職權,由理事會履行程式。在新會長產生前,由業務主管單位指定一名副會長主持商會工作;
(五)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出席會議並提出申訴意見。
第三十四條秘書長的解聘由會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後,理事會進行確認。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商會實際情況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收取標準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負責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四條 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七條 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11年 7月 15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