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江津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根據《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江津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渝委辦〔2009〕172號)和《中共重慶市江津區委、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政府關於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江津委發〔2009〕25號),設立重慶市江津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為區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增加的職能
1.劃入原區物價局的職責。
2.負責全區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3.負責確定全區自來水安裝服務收費標準、殯葬服務收費標準、審批全區汽車客運票價、審批全區天然氣安裝服務收費及天然氣銷售價格。
4.負責全區重要農產品成本調查;負責全區主要商品、服務收費的價格成本調查工作;按規定實施價格成本監審。
5.負責全區涉案物品的價格認證工作;負責全區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車物損失價值鑑定工作。
(二)劃出的職能
將全區企業的改革、改組、改造的職責劃給相應的主管部門。
(三)加強的職能
加強全區反價格壟斷工作的執法職責。

主要職責

(一)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綜合協調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及各專項建設規劃與區域規劃。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提出經濟總量、結構調整、發展速度等調控目標和政策建議。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報告。承擔區西部開發工作領導小組具體工作。
(二)負責監測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研究國民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並及時提出政策建議。負責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
(三)承擔指導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研究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相關領域的改革方案,承擔區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領導小組具體工作。
(四)承擔全區固定資產投資調控,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負責擬訂全區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研究提出年度重點建設項目名單。負責審批(核准)許可權以內或轉報限額以上的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和外商投資項目;負責辦理企業投資項目的備案工作。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平衡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承擔區重點項目協調領導小組具體工作。
(五)指導協調和綜合監督全區招投標工作。負責牽頭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配套法律、法規、規章,核准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負責限額以上政府投資項目的概(預)算審查;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承擔區招投標監督管理領導小組具體工作。
(六)研究區域經濟發展的重大問題。協調推進重大招商引資項目。負責地區經濟協作的統籌協調。指導、協調各鎮(街)處理經濟發展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城鎮化發展戰略和政策。
(七)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協調實施高技術產業發展和重大技術裝備方面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業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組織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和計畫,協調解決現代物流業發展的重大問題。
(八)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擬訂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等發展政策,研究提出促進就業、完善社會保障的政策建議,綜合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九)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綜合研究經濟社會與資源、生態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問題以及氣候變化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指導和綜合協調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開發利用;指導協調農村能源發展工作,促進區域能源戰略合作。
(十)貫徹執行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負責組織實施上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商品價格、服務價格和行政事業性收費規定。負責管理全區行政事業性收費,建立健全並組織實施收費許可證制度、收費許可證收費年度審驗制度和收費許可證收費統計報表制度。指導、協調和監督區政府其他部門的價格和收費工作,處理價格爭議,指導行業組織的價格工作。
(十一)負責全區價格總水平的調控和綜合平衡;研究提出全區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及價格調控措施;負責擬訂價格調節基金的設立,參與政府價格調控措施的研究和實施工作,參與建立重要商品儲備制度並擬訂相關的管理辦法。負責管理人民生活必需品、自然壟斷經營商品、重要的公用事業、重要的公益性服務等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研究制定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作價原則和作價方法;協調、管理、引導已放開的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負責全區市場價格監測體系和價格信息網路建設工作,加強對重要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監測,跟蹤反饋國家重要經濟政策在價格領域的反映,做好價格預測預警;研究國際國內市場價格變動對本地區價格的影響並提出政策建議;發布價格信息,引導經營者價格行為。負責區管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制定和管理過程中的定價成本的監審及調查工作;負責全區農產品生產成本的調查及組織工作;負責全區重要的農副產品、工業品、公用事業、房地產等的價格和成本費用的調查工作。
(十二)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全區價格、收費監督檢查工作,依法查處價格、收費違法行為;負責本區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商品明碼標價和收費公示制度,推進價格誠信建設;負責建立和完善價格監督網路,受理價格舉報投訴,協調解決價格、收費矛盾糾紛;組織、指導社會監督、輿論監督。負責全區涉案物品的價格認證工作;負責全區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車物損失價值鑑定。
(十三)參與國防動員工作,承擔區國防動員委員會經濟動員工作。
(十四)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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