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津區發展改革委

(六)研究區域經濟發展的重大問題。 指導、協調各鎮(街)處理經濟發展的重大問題。 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

機構職責

根據《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江津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渝委辦〔2009〕172號)和《中共重慶市江津區委、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政府關於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江津委發〔2009〕25號),設立重慶市江津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為區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增加的職能
1.劃入原區物價局的職責。
2.負責全區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3.負責確定全區自來水安裝服務收費標準、殯葬服務收費標準、審批全區汽車客運票價、審批全區天然氣安裝服務收費及天然氣銷售價格。
4.負責全區重要農產品成本調查;負責全區主要商品、服務收費的價格成本調查工作;按規定實施價格成本監審。
5.負責全區涉案物品的價格認證工作;負責全區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車物損失價值鑑定工作。
(二)劃出的職能
將全區企業的改革、改組、改造的職責劃給相應的主管部門。
(三)加強的職能
加強全區反價格壟斷工作的執法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綜合協調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及各專項建設規劃與區域規劃。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提出經濟總量、結構調整、發展速度等調控目標和政策建議。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報告。承擔區西部開發工作領導小組具體工作。
(二)負責監測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研究國民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並及時提出政策建議。負責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
(三)承擔指導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研究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相關領域的改革方案,承擔區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領導小組具體工作。
(四)承擔全區固定資產投資調控,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負責擬訂全區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研究提出年度重點建設項目名單。負責審批(核准)許可權以內或轉報限額以上的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和外商投資項目;負責辦理企業投資項目的備案工作。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平衡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承擔區重點項目協調領導小組具體工作。
(五)指導協調和綜合監督全區招投標工作。核准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負責限額以上政府投資項目的概(預)算審查;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承擔區招投標監督管理領導小組具體工作。
(六)研究區域經濟發展的重大問題。協調推進重大招商引資項目。負責地區經濟協作的統籌協調。指導、協調各鎮(街)處理經濟發展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城鎮化發展戰略和政策。
(七)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協調實施高技術產業發展和重大技術裝備方面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業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組織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和計畫,協調解決現代物流業發展的重大問題。
(八)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擬訂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等發展政策,研究提出促進就業、完善社會保障的政策建議,綜合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九)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綜合研究經濟社會與資源、生態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問題以及氣候變化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指導和綜合協調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開發利用;指導協調農村能源發展工作,促進區域能源戰略合作。
(十)貫徹執行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負責組織實施上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商品價格、服務價格和行政事業性收費規定。負責管理全區行政事業性收費,建立健全並組織實施收費許可證制度、收費許可證收費年度審驗制度和收費許可證收費統計報表制度。指導、協調和監督區政府其他部門的價格和收費工作,處理價格爭議,指導行業組織的價格工作。
(十一)負責全區價格總水平的調控和綜合平衡;研究提出全區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及價格調控措施;負責擬訂價格調節基金的設立,參與政府價格調控措施的研究和實施工作,參與建立重要商品儲備制度並擬訂相關的管理辦法。負責管理人民生活必需品、自然壟斷經營商品、重要的公用事業、重要的公益性服務等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研究制定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作價原則和作價方法;協調、管理、引導已放開的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負責全區市場價格監測體系和價格信息網路建設工作,加強對重要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監測,跟蹤反饋國家重要經濟政策在價格領域的反映,做好價格預測預警;研究國際國內市場價格變動對本地區價格的影響並提出政策建議;發布價格信息,引導經營者價格行為。負責區管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制定和管理過程中的定價成本的監審及調查工作;負責全區農產品生產成本的調查及組織工作;負責全區重要的農副產品、工業品、公用事業、房地產等的價格和成本費用的調查工作。
(十二)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全區價格、收費監督檢查工作,依法查處價格、收費違法行為;負責本區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商品明碼標價和收費公示制度,推進價格誠信建設;負責建立和完善價格監督網路,受理價格舉報投訴,協調解決價格、收費矛盾糾紛;組織、指導社會監督、輿論監督。負責全區涉案物品的價格認證工作;負責全區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車物損失價值鑑定。
(十三)參與國防動員工作,承擔區國防動員委員會經濟動員工作。
(十四)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信息、宣傳、政務公開、信訪、安全保密、辦公自動化和機關政工、人事、支部、工會、退休及接待等後勤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財務、固定資產管理工作;承擔督查各科室對委領導決定或交辦事項的執行情況。
二、發展規劃科
組織編制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對實施情況進行監測與評估。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專項規劃; 研究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重大方針、政策及生產力布局等重大問題;負責全區重大項目的策劃、儲備;綜合研究區域經濟合作重大問題,組織協調區域經濟合作;組織擬訂服務業、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計畫和政策;承擔區西部開發工作領導小組具體工作。
三、國民經濟綜合科
組織擬訂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綜合分析全區國民經濟形勢,開展經濟運行監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工作;研究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及時提出巨觀政策建議;綜合研究和協調解決社會事業發展改革中的重大問題,負責社會事業項目的審批(核准)或轉報,並協調組織實施;承擔區國防動員委員會經濟動員工作。
四、固定資產投資科
監測分析全區固定資產投資狀況,擬訂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措施。研究有關投資巨觀調控政策,推進投資體制改革,負責審批(核准)許可權以內或轉報限額以上的交通、市政、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和外商投資項目;負責辦理企業投資項目的備案工作;組織實施高技術產業示範工程,推進高新技術產業化;提出三峽庫區產業發展基金安排意見。
五、項目管理科
指導協調和綜合監督全區招投標工作;負責牽頭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配套法律、法規、規章;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擬訂招投標綜合性政策;核准審批、核准類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組建和管理綜合評標專家庫;受理對本區範圍內的重大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的投訴;負責限額以上政府投資項目的概(預)算審查。對重大建設項目和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活動、投資概(預)算控制進行監督檢查;承擔區招投標監督管理領導小組具體工作。
六、體制改革科
研究全區經濟體制改革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意見;組織擬訂綜合性改革方案,參與擬訂專項改革方案並協調實施;協調改革過程中的重大問題。
七、農村經濟科
綜合研究和協調解決農業農村經濟發展改革中的重大問題,負責農、林、水利項目的審批(核准)或轉報,並協調組織實施。牽頭推進江津—石柱對口幫扶工作;承擔區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領導小組具體工作。
八、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
研究提出年度重大前期推進項目和重點建設項目名單及資金平衡計畫,指導和協調重點建設項目推進工作;組織開展對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跟蹤檢查相關行業貫徹執行國家投資政策和規定情況;組織開展對財政性建設資金投資安排實施情況的監督和檢查;對違規問題,按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協調推進重大招商項目和利用內資的有關工作;承擔區重點項目協調領導小組具體工作。
九、資源環境保護科
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指導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開發利用、能源行業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協調實施能源重大示範工程;指導協調農村能源發展工作;開展區域能源戰略合作;綜合分析經濟社會和資源環境協調發展重大問題;負責審批(核准)許可權以內或轉報限額以上環保項目並負責組織實施。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的綜合協調和指導;協調節能減排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套用。
十、收費價格科
負責管理全區行政事業性收費、部分經營服務性收費、中介服務收費標準和旅遊價格;會同相關部門審核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負責核發收費許可證,組織實施收費年審和收費統計工作;負責組織擬訂城鎮國有土地基準地價、標定地價、限價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公有或廉租住房價格或租金;負責管理全區藥品價格;負責管理全區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及收費標準;負責管理疾病預防控制收費標準;負責醫療器械和醫用耗材價格的監管工作;負責組織實施藥品價格信息發布工作。負責參與研究制定重大價格改革方案;負責組織開展價格理論與政策研究;負責組織價格聽證會;負責物價宣傳和普法工作;負責擬訂價格調節基金的設立;負責管理重要的儲備物資價格、部分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價格、部分國家專營的商品價格;制定交通運輸價格、供水價格、燃氣價格;負責制定壟斷性水、電、氣安裝服務收費標準;負責實施有關建安材料的價格指導;負責市場價格監測網路的建設;組織實施國家價格監測報告制度;加強對重要商品價格、服務價格、農業生產資料等價格的監測、預測和預警工作;負責組織開展三峽工程庫區移民補償投資價格的調查工作;負責制定全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負責價格成本監審和成本調查工作;負責農產品生產成本調查工作。
十一、物價檢查所(掛價格認證中心牌子)
主要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全區價格監督檢查工作;依法查處或配合查處價格欺詐、低價傾銷、牟取暴利等不正當價格行為和價格壟斷行為;負責涉嫌價格壟斷行為的調查和認定;組織實施商品明碼標價和收費公示制度;受理價格舉報投訴,協調解決價格矛盾糾紛;負責價格監督檢查政務信息報送工作;負責對全區價格監督檢查人員的培訓;負責指導企業內部價格監管,協調社會監督組織,處理市場價格檢查方面的爭議;負責全區價格舉報工作計畫的制定和實施,以及12358價格舉報投訴公開電話的受理和辦理;負責江津境內刑事、民事、經濟及仲裁案件所涉及的各種扣押、追繳、沒收及糾紛財物的價格鑑定工作;負責江津境內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車物損失價值鑑定;負責行政執法中收繳、沒收的財物價格鑑定;參與國有資產管理評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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