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江津區林業局

(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造林綠化工作。 (六)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石漠化治理工作。 (十二)承擔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森林防火工作責任。

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8〕24號)和《中共江津區委、江津區人民政府關於江津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設立重慶市江津區林業局,為區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

(一)負責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林業及生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擬訂林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
(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造林綠化工作。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造林綠化工作;依法負責退耕還林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牽頭組織實施江津森林工程;承擔區綠化委員會和區森林工程建設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三)指導管理蠶桑產業工作。
(四)承擔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監督管理的責任。依法編制、審核森林採伐限額並監督執行,監督管理林(竹)木的憑證採伐、運輸和經營加工,負責林地、林權管理和徵用、占用林地的審核(批);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
(五)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濕地保護工作。擬訂濕地保護規劃,組織實施濕地保護小區、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監督濕地的合理利用,承擔有關國際濕地公約的履約工作。
(六)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石漠化治理工作。組織擬訂石漠化治理保護區建設規劃,擬訂相關地方標準和規定並監督實施,承擔有關國際荒漠化公約的履約工作。
(七)承擔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的責任。
(八)承擔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監督管理的責任。依法指導森林、濕地、石漠化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關工作。
(九)承擔推進林業改革,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責任。提出林業改革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建議,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監督指導林權糾紛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的調處工作;指導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十)監督檢查各產業對森林、濕地、石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開發利用。提出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的政策建議,指導森林公園的建設和管理;依法指導山區綜合開發。
(十一)指導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協調、督促對破壞森林資源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等林業案件的查處,偵破查處林業重特大違法案件。
(十二)承擔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森林防火工作責任。承擔區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指導航空護林、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工作。
(十三)負責林業及其生態建設項目、資金的管理監督。提出林業固定資產投資建議。
(十四)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科技、宣傳、對外合作與交流。組織開展林業科研、技術推廣等工作,組織、指導林業科技創新體系、林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
(十五)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宣傳、信息、安全、保密、信訪、廉政建設和政務公開、督查督辦、後勤服務等工作;指導林業生態文明和生態文化建設相關工作;負責所屬單位黨的建設和領導班子建設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幹部人事、機構編制、教育培訓、隊伍建設等工作。
(二)造林綠化科擬訂造林綠化的指導性計畫;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石漠化治理工作;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組織、植樹、造林綠化工作;指導國有林場和林木種苗及苗圃的建設和管理;指導退耕還林工作和森林生態建設項目;指導蠶桑產業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承擔區綠化委員會和區森林工程建設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組織開展林業科研、技術引進和推廣、標準質量和有關植物新品種保護工作,組織、指導林業科技體系改革和林業科技創新體系、林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承擔林業科技成果管理工作;負責林業生物種質資源管理、林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管理監督。
(三)森林資源管理科組織、指導森林資源管理、調查及動態監測;組織編制森林資源採伐限額;監督林木憑證採伐、運輸和經營加工;承擔林地、林權管理和林地徵用、占用的審核(批)工作;負責森林資源流轉的審批;負責森林資源行政案件稽查工作;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指導木材檢查站的建設和管理;提出森林及生態環境建設、森林資源保護等政策建議;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指導、監督林業行政執法和行政許可,承擔行政訴訟、行政賠償等法律事務;開展林業普法教育,為基層提供法律諮詢服務;擬訂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承擔組織指導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的工作;指導、監督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方針政策的落實;指導農村林地林木承包經營及林權管理;指導、監督林權糾紛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的調處工作;指導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的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及疫源疫病監測;提出區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植物名錄建議,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負責森林、濕地、石漠化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規劃、申報,建設和管理工作;承辦生物多樣性保護及其履約有關工作;承擔全區森林公園的規劃、申報和管理工作。
(四)規劃資金管理科擬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承擔林業建設項目、資金的管理監督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財務管理工作;承擔林業統計工作;承擔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及其他專項審計工作;負責林業及其生態建設項目、資金等的審計監督;擬訂行業審計制度和業務規範。
(五)森林防火辦公室掌握森林火情,發布森林火險和火災信息;協調指導重特大森林火災的撲救;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森林防火工作;承擔區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
(六)產業管理科承擔全區林業建設項目的規劃、編制、申報和建設管理責任。承擔全區國有林場和林業企業經濟建設的指導和管理責任;承擔林業行業招商引資工作。承擔森林旅遊建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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