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旅遊安全單位掛牌管理規則

重慶市旅遊安全單位掛牌管理規則。生效日期1993-05-10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3103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3-05-10

【生效日期】1993-05-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檔案內容

重慶市旅遊安全單位掛牌管理規則

(1993年5月10日重慶市旅遊局制定、國家旅遊局轉發)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旅遊安全管理工作水平,如實反映安全工作狀況,增加旅遊者的安全感、信任感,根據國家旅遊局《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和《重慶市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規定》,在全市實行旅遊安全單位掛牌管理,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旅遊安全單位”掛牌,是指有重慶市旅遊事業管理局局徽和“旅遊安全單位”中英文字樣的標誌牌。

第三條旅遊安全單位是指經重慶市旅遊事業管理局檢查驗收合格,並頒發“旅遊安全單位”標誌牌的旅遊涉外定點賓館、飯店、餐廳和各類旅行社等。

第四條旅遊安全單位標誌牌,既是反映一個旅遊企業單位安全工作好壞的重要標誌,也是一個榮譽牌。

第五條本規則適用於全市經營旅遊業務的企事業單位,由重慶市旅遊事業管理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 旅遊安全單位必須具備的條件

第六條服從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業管理,認真貫徹《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和《重慶市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規定》。積極參加旅遊安全管理機構召開的各種會議和開展的各項活動,並接受旅遊安全管理機構對旅遊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檢查。

第七條領導重視旅遊安全工作,按規定設立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幹部,大單位應有一支素質較好的安全保衛隊伍,並保持相對穩定,做到安全經費落實。

第八條建立健全各項旅遊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將旅遊安全管理的責、權、利落實到各個部門、每個崗位、每個人,並認真組織實施。

第九條各種安全設施設備齊全,安全性能可靠。

第十條明確各自的安全工作重點,必須做好防火、防盜、防爆、防食物中毒、防交通事故、防破壞等預防工作。

第十一條年度無重大案件、事故;無旅遊者傷亡、貴重財物盜竊案件。員工500人以上,車輛50台以上,客房300間以上的單位,重大案件,事故在一個以內,一般案件、事故在三件以內。其餘單位一般案件、事故在三件以下。

第十二條發生重大財物盜竊案件,經採取措施及時挽回損失或不良影響。

第十三條健全旅遊者保險制度和境外人員緊急救援報告制度。

第十四條經營旅遊業務一年以上。

第十五條按時上報安全工作有關情況、總結、報表等。

第三章 旅遊安全單位掛牌辦理程式

第十六條凡具備條件的單位,直接向重慶市旅遊事業管理局申報。

第十七條經檢查驗收合格後,給予掛牌,並通報全行業。

第四章 旅遊安全單位的管理

第十八條對上級有關旅遊行業安全管理的檔案、規定等及時傳達貫徹,加強業務指導。

第十九條及時總結、交流推廣好的經驗和做法。

第二十條加強安全保衛人員業務培訓,並優先安排參加上級組織的業務學習、外出考察等。

第二十一條協調旅遊單位之間和旅遊單位與其它部門之間涉及安全管理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每年進行一次年終審查,適時表彰獎勵。

第五章 旅遊安全單位掛牌的獎懲

第二十三條旅遊安全的獎勵:
(一)保持“旅遊安全單位”一年時間的,在全市旅遊行業通報表揚。
(二)保持“旅遊安全單位”二至三年時間的,除通報表揚外,將給單位分管安全工作的領導,安全機構負責人表彰獎勵。
(三)保持“旅遊安全單位”四至五年的,除按本條二款執行外,將給單位表彰獎勵。
(四)保持“旅遊安全單位”十年以上的,將報請上級旅遊主管部門或上級人民政府授予榮譽稱號。

第二十四條確屬單位原因,發生案件、事故、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凡發生超過限額一件以內的,由單位及時制定措施,限期加以整改。
(二)凡發生超過限額案件、事故三件的,通報全市旅遊行業。
(三)凡發生超過限額案件、事故三件以上,或發生特大案件、事故,以及隱瞞案件、事故的,將撤銷“旅遊安全單位”標誌,並通報全行業。

第二十五條凡被撤銷標誌牌的單位,必須待一年後,經檢查、驗收合格,才能申報掛牌。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凡因條件不具備或不及時申報等未獲旅遊單位標誌牌的,旅遊年檢、評選先進等將會受到影響。

第二十七條本規則由重慶市旅遊事業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