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旅行社經營公務接待活動暫行辦法

第一條 第二條 第十條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旅行社經營公務接待活動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旅行社經營公務接待活動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二月四日
重慶市旅行社經營公務接待活動暫行辦法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適應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加大對文化、旅遊產業發展的扶持力度,鼓勵支持旅行社參與政府採購和服務外包,促進公務接待工作規範化、標準化、專業化,節約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旅遊業的意見》(國發[2009]41號)、《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和《重慶市旅游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於由市政府以及市級部門、單位主辦或承辦,由財政撥付接待經費或自籌資金的節慶、會議、展覽等公務接待活動。
第三條 基本原則。堅持政府主導、市場運作、自願參與原則;堅持高水平、優服務、節約成本原則;堅持規範操作、嚴格管理、確保全全原則。
第四條 準入條件。根據公務接待活動的特殊性,為確保接待質量,滿足接待要求,經營公務接待活動的旅行社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設立在重慶市行政區域內,具備出境游或四星級以上經營資質,並設有公務接待部門。
(二)經營公務接待活動的旅行社工作人員必須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安全意識濃,參加過由市旅遊局、市機關事務局等市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公務接待培訓。
(三)誠信經營,管理制度健全,安全應急預案完善,兩年內無較大及以上旅遊有效投訴,無一般以上安全責任事故。
第五條 招投標工作。
公務活動組織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編制招標檔案,發布招標公告或定向發布投標邀請函,並根據市旅遊局對參與投標旅行社的資質審查意見,組織完成招投標工作。
第六條 契約要素。
公務活動組織方和中標旅行社簽訂的接待契約必須明確以下內容:接待人數、起止時間、行程路線,住宿、交通、會務、就餐、購物、保險等服務項目,經費預算、服務標準、服務費用(含翻譯、陪同人員費用)、安全要求、付款方式、違約責任等。
第七條 職責分工。
(一)公務活動組織方為委託方,市旅遊局為旅行社資格審查方,中標旅行社為被委託方。
委託方負責制訂招標工作方案、招標書並組織實施招投標工作;負責公務接待活動全過程的組織管理、質量監督、履約監控。
被委託方負責全面履行所簽訂的契約。根據約定的接待工作要求和服務標準,製作旅行社接待工作手冊,全面落實交通、餐飲、住宿、景區等各方面的接待工作安排,並建立接待活動檔案。
旅行社資格審查方負責會同市機關事務局,對被委託方有關負責人及導遊等有關工作人員進行公務接待培訓,監督檢查被委託方提供的服務質量,受理委託方及接待對象的旅遊投訴,嚴肅查處被委託方的違規行為。
(二)公務活動結束後,旅行社資格審查方會同委託方對被委託方履行接待契約情況進行考核和評比,並作為下次競標同類活動的參評條件之一。
第八條 本辦法可根據公務接待工作實際需要進行修訂和完善。
第九條 各區縣(自治縣)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由市旅遊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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