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

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政府採購評審活動的管理,規範評審專家執業行為,提高政府採購工作質量,根據財政部、監察部印發的《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採購評審專家(以下簡稱"評審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和要求,以獨立身份從事和參加政府採購有關評審工作的人員。
評審專家從事和參加政府採購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等採購活動評審,以及相關諮詢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評審專家實行"統一條件,分級管理,資源共享,隨機選取、管用分離"的管理辦法。
第四條評審專家資格由財政部門管理,採取公開徵集、推薦與自我推薦相結合的方式確定。集中採購機構和經財政部門登記備案的政府採購業務代理機構(以下統稱"採購代理機構")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對自身管理的專家進行初審,並作為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候選人報財政部門審核登記。
第五條評審專家應當通過政府採購專家庫進行管理。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統一使用市財政局開發的《政府採購管理系統》,在市財政局統一建設的基礎上,設定市級政府採購專家庫和區縣(自治縣、市)政府採購評審專業人員分庫。市級政府採購專家庫由市財政負責建設和管理,區縣財政局可根據需要建立區縣評審專業人員分庫或統一使用市級政府採購專家庫,市級評審專家庫和區縣評審專業人員分庫實行聯網資源共享。區縣專業人員庫視為評審專家庫,由區縣財政部門建設和管理。
第六條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評審專家的監督管理,切實規範專家執業行為。

第二章評審專家資格管理

第七條評審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和良好的職業道德,在政府採購的評審過程中能以客觀公正、廉潔自律、遵紀守法為行為準則;
(二)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精通專業業務,熟悉產品情況,在其專業領域享有一定聲譽;
(三)熟悉政府採購、招標投標的相關政策法規和業務理論知識,能勝任政府採購評審工作;
(四)本人願意以獨立身份參加政府採購評審工作,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管理;
(五)沒有違紀違法等不良記錄。
財政部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對達不到第八條第二款所列條件和要求,但在相關工作領域有突出的專業特長並熟悉商品市場銷售行情,且符合專家其他資格條件的,可以經財政部門審核後,認定為評審專家。區縣評審專業人員資格條件參照第七條和第八條辦理。
第九條凡符合本辦法第八條和第九條規定的在職和離退休人員,均可向財政部門、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自我推薦,也可以由所在單位或本行業其他專家推薦。自我推薦或推薦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個人文化及專業簡歷;
(二)文化及專業資格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三)個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簡況(包括學術論文、科研成果、發明創造等);
(四)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及1寸免冠近照兩張;
(五)本人所在單位或行業組織出具的評薦意見。
第十條凡經財政部門審核登記的專家,即獲得評審專家資格,並由財政部門頒發《政府採購評審專家資格證書》。《政府採購評審專家資格證書》由市財政統一印製,市級政府採購專家的資格證書由市財政局頒發。區縣評審專業人員的資格證書由區縣在市財政統一領取,加蓋當地財政印章後送市財政蓋章生效。
第十一條評審專家有以下情況者不再擔任評審工作,財政部門可以隨時辦理有關解除資格聘用手續。
(一)本人專業水平和執業能力不能繼續滿足政府採購評審工作要求;
(二)在參加政府採購活動中不遵守客觀公正等職業道德規範,不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
(三)有其他違紀違法不良記錄;
(四)因身體等其他原因本人提出不再擔任評審專家申請的。

第三章評審專家的權利義務

第十二條評審專家在政府採購活動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對政府採購制度及相關情況的知情權;
(二)對供應商所供貨物、工程和服務質量的評審權;
(三)推薦中標候選供應商的表決權;
(四)按規定獲得相應的評審勞務報酬;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評審專家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承擔以下義務:
(一)為政府採購工作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審意見,並對所參與評審項目的評審結果承擔相應的個人責任;
(二)嚴格遵守政府採購評審工作紀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評審情況(不包括本條第四款內容);
(三)發現供應商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有不正當競爭或惡意串通等違規行為,應及時向政府採購評審工作的組織者或財政部門報告並加以制止;
(四)解答有關方面對政府採購評審工作中有關問題的諮詢或質疑;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財政部門、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的有關工作人員應對評審專家的私人情況予以保密。

第四章評審專家的使用與管理

第十五條評審專家的管理與使用要相對分離。財政部門要建立專家庫維護管理與抽取使用相互制約的管理制度,即政府採購專家庫的維護管理與使用抽取工作分離。監察機關應加強對專家庫維護管理和使用抽取工作的監督。
第十六條抽取使用專家時,原則上由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的經辦人在財政部門的監督下,從政府採購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特殊情況下,經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同意,也可以由財政部門專家庫維護管理人員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後,推薦給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指定評審專家或干預評審專家的抽取工作。
第十七條每次抽取所需評審專家時,應當根據情況多抽取2名以上候補評選專家,並按先後順序排列遞補。
評審專家抽取結果及通知情況應當場記錄備案,監督人應在記錄上籤字認可,以備後查。
第十八條遇有行業和產品特殊,政府採購專家庫不能滿足需求時,可以由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按有關規定推薦評審專家人選,報財政部門同意。
第十九條評審專家的抽取時間原則上應當在開標前半天或前一天進行,特殊情況不得超過兩天。
參加評審專家抽取的有關人員對被抽取專家的姓名、單位和聯繫方式等內容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二十條財政部門統一建立的專家庫必須公開向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提供服務,不得有意隱瞞專家庫資源。
第二十一條評審專家原則上在一年之內不得連續五次參加政府採購評審工作。
第二十二條評審專家應以科學、公正的態度參加政府採購的評審工作,在評審過程中不受任何干擾,獨立、負責地提出評審意見,並對自己的評審意見承擔責任。
第二十三條評審專家不得參加與自己有利害關係的政府採購項目的評審活動。對與自己有利害關係的評審項目,如受到邀請,應主動提出迴避。財政部門、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也可要求該評審專家迴避。有利害關係主要是指三年內曾在參加該採購項目供應商中任職(包括一般工作)或擔任顧問,配偶或直系親屬在參加該採購項目的供應商中任職或擔任顧問,與參加該採購項目供應商發生過法律糾紛,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評標的情況。
第二十四條財政部門應建立政府採購評審專家信息反饋制度,聽取有關各方對評審專家業務水平、工作能力、職業道德等方面的意見,核實並記錄有關內容。定期組織專家進行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和政策方面的學習。

第五章違規處罰

第二十五條評審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作為不良行為予以通報批評或記錄。
(一)被選定為某項目並且已接受邀請的評審項目專家,未按規定時間參與評審,影響政府採購工作的;
(二)在評標工作中,有明顯傾向或歧視現象的;
(三)違反職業道德和國家有關廉潔自律規定,但對評審結果沒有實質性影響的;
(四)違反政府採購規定,向外界透露有關評標情況及其他信息的;
(五)不能按規定回答或拒絕回答採購當事人詢問的;
(六)在不知情情況下,評審意見違反政府採購政策規定的。
第二十六條在評審過程中,評審專家出現第二十五條的不良行為,又拒不改正的,財政部門可視其具體情況及時採取換人、終止評審等措施予以制止。
第二十七條評審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財政部門將取消其政府採購評審專家資格。
(一)故意並且嚴重損害採購人、供應商等正當權益的;
(二)違反國家有關廉潔自律規定,私下接觸或收受參與政府採購活動的供應商及有關業務單位的財物或者好處的;
(三)違反政府採購規定向外界透露有關評審情況及其他信息,給招標結果帶來實質影響的;
(四)評審專家之間私下達成一致意見,違背公正、公開原則,影響和干預評標結果的;
(五)以政府採購名義從事有損政府採購形象的其他活動的;
(六) 弄虛作假騙取評審專家資格的;
(七)評審意見嚴重違反政府採購有關政策規定的。
第二十八條評審專家在一年內發生兩次通報批評或不良記錄的,三年內不得從事政府採購評審工作。累計三次以上者將不得再從事評審工作。
第二十九條各級監察機關要對屬於行政監察對象的評審專家的個人行為加強監督檢查,涉及有關違規違紀行為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關人員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由於評審專家個人的違規行為給有關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相關評審專家應當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通報批評、不良記錄和取消資格等對評審專家的處理結果,可以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
第三十二條財政部門、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在抽取評審專家工作中,違反操作要求予以指定或進行暗箱操作的,或故意對外泄露被抽取評審專家有關姓名、單位、聯繫方式等內容的,可根據具體情況,由其上級部門或監察機關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對評審專家的管理工作中,有失職、瀆職、徇私舞弊等行為,不正確履行職責,或借管理行為不正當干預政府採購工作的,要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其上級部門或監察機關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本辦法(重慶市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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