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戶外廣告設定
第三章 戶外廣告發布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戶外廣告設定、發布和管理活動,維護市容環境,促進廣告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戶外廣告設定、發布和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利用戶外空間、場地、設施或者建(構)築物等設定發布的商業廣告、公益廣告,主要包括:
(一)利用展示牌、電子顯示裝置、電子翻板裝置、投影、燈箱、霓虹燈、外牆體等設定發布的廣告;
(二)利用模型、充氣裝置、布幅、招貼等形式放置、印(繪)制、張貼、懸掛的廣告;
(三)利用交通工具、升空器具等移動載體設定發布的廣告;
(四)其他利用戶外空間設定發布的廣告。
第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市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戶外廣告設定的監督管理。
市、區縣(自治縣)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公路建築控制區範圍內的戶外廣告設定的監督管理。
市、區縣(自治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發布登記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設定和發布戶外廣告,應當安全、美觀,與周邊環境相協調,不得妨礙公共設施功能,不得損害市容、市貌,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戶外廣告內容應當真實、合法、健康,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
第六條 依法設定和發布的戶外廣告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戶外廣告設定
第七條 設定戶外廣告,應當根據城市風貌、格局和區域功能、道路特點等統一規劃,保證城市容貌的整潔、美觀。
戶外廣告設定規劃應當明確戶外廣告的設定地點、規格、形狀和材質等要素。
戶外廣告設施的數量、體量、形式、位置、造型、色調、朝向、高度、材質等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八條 市、區縣(自治縣)市政主管部門和交通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在服從城鄉總體規劃,注重安全的前提下,根據合理布局、分類規範、協調美觀的原則,會同工商、規劃、建設、公安等有關部門編制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主城區的城市戶外廣告設定規劃由市市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主城區外的城市戶外廣告設定規劃由區縣(自治縣)市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範圍內的戶外廣告設定規劃由市交通主管部門組織編制。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公路建築控制區範圍內的戶外廣告設定規劃由區縣(自治縣)交通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第九條 編制戶外廣告設定規劃應當採取聽證會等形式,徵求有關行業協會、廣告經營者、專家及社會公眾的意見。
戶外廣告設定規劃應當自批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由批准機關向公眾公布。戶外廣告設定規劃一經公布,不得隨意更改。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程式公開徵求意見、報經批准,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設定戶外廣告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符合安全要求。
本市戶外廣告設定技術標準和規範由市市政主管部門和市交通主管部門分別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設定戶外廣告禁止有下列情形: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誌;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誌使用;
(三)產生的噪聲污染、光污染等超過國家標準,影響居民正常生活;
(四)妨礙相鄰方通風、採光、通行等權利;
(五)利用行道樹或者損毀公共綠地;
(六)在距離道路、相鄰建築不足十米的區域內設定落地式廣告;
(七)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優秀歷史建築、風景名勝區及其建築控制區內設定商業廣告;
(八)在城市主幹道、次幹道沿線採用布幅標語、彩旗、弔旗等形式設定商業廣告;
(九) 橫跨道路設定廣告;
(十) 在通航水域利用水上漂浮物設定廣告;
(十一)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禁止利用建築施工工地圍牆(檔)設定商業廣告。但是,業主單位、施工單位表明名稱、字號、標誌、工程信息和企業形象展示的除外。
第十三條 禁止在城市市政設施以及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範圍內設定面積五十平方米以下的戶外廣告。但是,設定期限在三十日以內的戶外公益廣告除外。
第十四條 規劃在市政設施上的戶外商業廣告位經營權應當採用公開拍賣方式有償出讓,由市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自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公布後或者在規劃廣告位空置後的三十個工作日內組織拍賣。
市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拍賣成交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與買受人簽訂廣告位設定契約。契約的內容包括使用人名稱、廣告位地址、使用期限、權利義務、使用的基本要求等。
市政設施上的戶外商業廣告位經營權出讓收益應當上繳同級財政。
第十五條 規劃在非市政設施上的戶外廣告位,業主為國有或者國有控股的,應當採取公開拍賣的方式出讓廣告位經營權;非國有或者國有控股的,業主可以採取拍賣等方式出讓廣告位經營權。
第十六條 按照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可以在非市政設施上設定戶外廣告的,設定人應當與業主簽訂契約,並在簽訂契約前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查閱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和技術規範,依法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戶外商業廣告的設定期限在規劃期限內由契約約定。設定在市政設施和業主為國有或者國有控股的非市政設施上的戶外廣告,設定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設定期限屆滿不需要繼續設定的,原經營權人應當在十日內拆除。
在市政設施上和非市政設施上的業主為國有或者國有控股的廣告位設定期限屆滿後,按照規劃繼續設定的,廣告位經營權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重新公開出讓。
第十八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舉辦的展會或者各類大型活動需要設定臨時戶外廣告的,可以在批准的展會或者大型活動的舉辦區域範圍內設定。設定人應當持臨時戶外廣告設定方案和展會(活動)批准檔案向市政主管部門申請設定臨時戶外廣告。
主城區範圍內的臨時戶外廣告由市市政主管部門批准設定,其他區縣(自治縣)範圍內的臨時戶外廣告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市政主管部門批准設定。
臨時戶外廣告的設定期限應當與經批准的展會或者活動的期限一致,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設定期滿,設定人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負責拆除。
第十九條 戶外廣告經營者或者使用者,應當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定期維護,確保其安全、完好、整潔、美觀。對殘缺、污損以及有安全隱患的戶外廣告,應當及時修復、更換或者拆除。
戶外廣告設施臨時空置的,應當予以裝飾或者發布公益廣告。
第三章 戶外廣告發布
第二十條 戶外廣告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公眾,不得貶低其他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第二十一條 戶外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違背社會公德和良好風尚的;
(二)驚擾社會公眾的;
(三)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四) 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含有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二條 除公共運輸工具外,企業、個體工商戶利用自有車輛發布的廣告內容僅限於其名稱、字號、標誌。
第二十三條 戶外廣告應當使用規範的語言文字,使用的標點符號、數字、計量單位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書寫準確、規範。
第二十四條 車站、碼頭、機場候機樓、商圈等視窗地區,城市建成區的主幹道、公共運輸設施、公共運輸工具,禁止發布菸草製品、性用品、喪葬服務、喪葬用品以及其他可能產生不良影響的戶外廣告。
其他可能產生不良影響的戶外廣告的具體範圍,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另行規定並公布。
第二十五條 發布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等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戶外廣告,在申請發布前,應當經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
本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
第二十六條 在本條例第二十四條列明區域外發布戶外菸草廣告以及下列區域發布戶外廣告,應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一)重慶江北國際機場及機場快速路沿線;
(二)內環快速路、繞城高速及射線高速路;
(三)主城區公車、計程車、軌道交通車輛等公共運輸工具;
(四)主城區公交站台(場)、輕軌(捷運)站台等公共運輸設施。
在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區域發布戶外廣告,向發布地的區縣(自治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
申請人同時在多個區縣(自治縣)發布內容相同的戶外廣告,可以一併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
第二十七條 代理他人發布戶外廣告,應當具有代理髮布戶外廣告的經營資格。
第二十八條 申請發布戶外廣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發布者的身份證明或者代理髮布戶外廣告的經營資格證明;
(三)發布戶外廣告的場地或者設施的使用權證明;
(四)廣告設計樣稿;
(五)代理他人發布戶外廣告的,應當提交委託方的證明文書;
(六)發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審批的廣告,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檔案。
(七)依照法律、法規應當提交的其他檔案。
第二十九條 對於符合登記要件的戶外廣告,市、區縣(自治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予以登記。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十條 戶外廣告應當按照登記的內容發布,不得擅自改變。需要改變的,應該到原登記機關變更登記或者重新申請。
第三十一條 發布戶外廣告應當標明登記證號。
第三十二條 公益廣告設施應當在規定位置標註統一的公益廣告標誌。
公益廣告設定人和管理人不得改變公益廣告設施的使用性質發布商業廣告,或者在公益廣告中夾帶商業廣告。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戶外廣告設施倒塌、脫落、墜落等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一)未依法取得戶外廣告位經營權而設定戶外廣告的,責令限期拆除,處五萬元罰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
(二)已取得戶外廣告位經營權但未按規劃設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強制拆除。
(三)在城市市政設施或者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範圍內設定五十平方米以下戶外廣告的,責令限期拆除,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
(四)戶外廣告設施殘缺、污損、空置或者有安全隱患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拆除,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
(五)設定戶外廣告不符合國家和本市戶外廣告的有關設定技術標準和規範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並依法強制拆除。
(六)設定戶外廣告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或拆除,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一)擅自改變公益廣告設施使用性質發布商業廣告或者夾帶商業廣告內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經登記發布戶外廣告的,責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補辦登記手續,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依法應當經過有關行政機關審查但未經審查,擅自發布戶外廣告的,責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辦理審查手續,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發布戶外廣告的,責令限期拆除,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發布戶外廣告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六)擅自改變戶外廣告登記內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七)發布戶外廣告未標明登記證號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設定者、發布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戶外廣告位經營權或者廣告發布許可的,監督管理機關應予糾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其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或者發布的戶外廣告,由市政主管部門、交通行政執法機構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拆除。
第三十七條 依法應當拆除或者經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改正或者辦理登記、審查手續,逾期仍不執行的,市政主管部門、交通行政執法機構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規定代履行情形的,市政主管部門、交通行政執法機構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代為拆除,或者委託沒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依法代為拆除,其費用由設定者、發布者承擔。
第三十八條 依法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和發布的戶外廣告,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由市政主管部門、交通行政執法機構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予以拆除。
因公共利益拆除戶外廣告,對設定者和發布者的財產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三十九條 因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行政職權,致使戶外廣告設施或者戶外廣告被拆除,並造成經濟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賠償。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和失職瀆職的,由有權機關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商業廣告,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直接或者間接介紹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
(二)公益廣告,是指以公益宣傳為目的的非營利性的廣告。
(三)臨時戶外廣告,是指經批准舉辦大型文化、旅遊、體育、公益活動或者商品交易會、展銷會等設定的臨時性的戶外廣告。
(四)市政設施,包括城市道路設施、城市橋涵設施、城市公共停車場、臨時占道停車點、城市排水設施、城市照明設施等。
第四十一條 鄉鎮、村戶外廣告設定的管理辦法,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二條 招牌標識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的委託,現就《重慶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2013年9月23日,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重慶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四次審議稿)(以下簡稱四次審議稿)進行了審議。多數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修訂草案經修改後已比較成熟,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同時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對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了梳理,並根據這些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了修改。經2013年9月24日市四屆人大法制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審議,形成了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的《重慶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修訂草案)》(表決稿) (以下簡稱表決稿)。
一、關於鄉鎮、村戶外廣告設定管理
審議中,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四次審議稿將鄉鎮、村規劃區範圍內戶外廣告設定交由鄉鎮人民政府監督管理的規定,不利於區縣(自治縣)區域範圍內的戶外廣告設定的統一管理,建議將鄉鎮、村的戶外廣告設定管理授權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管理辦法。根據這一意見,表決稿在附則中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一條,表述為:“鄉鎮、村戶外廣告設定的管理辦法,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同時刪除了四次審議稿第四條第三款和第八條第二款的相關規定。
二、關於臨時戶外廣告的管理
有意見認為,對於因舉辦展會或各類大型活動設定的臨時戶外廣告,應當實行審批管理,以進一步明確臨時戶外廣告設定的地點、數量、規模、期限、範圍等事項。根據這一意見,表決稿將四次審議稿第十八條修改為: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舉辦的展會或者各類大型活動需要設定臨時戶外廣告的,可以在批准的展會或者大型活動的舉辦區域範圍內設定。設定人應當持臨時戶外廣告設定方案和展會(活動)批准檔案向市政主管部門申請設定臨時戶外廣告。
“主城區範圍內的臨時戶外廣告由市市政主管部門批准設定,其他區縣(自治縣)範圍內的臨時戶外廣告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市政主管部門批准設定。
“臨時戶外廣告的設定期限應當與經批准的展會或者活動的期限一致,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設定期滿,設定人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負責拆除。”
三、其他修改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在非市政設施上設定戶外廣告的,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和設定技術規範。根據這一意見,表決稿將第四次審議稿第十六條修改為:“按照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可以在非市政設施上設定戶外廣告的,設定人應當與業主簽訂契約,並在簽訂契約前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查閱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和技術規範,依法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對於設定在市政設施和業主為國有或者國有控股的非市政設施上的戶外廣告,應當將其最長設定期限限定為五年。表決稿根據這一意見對第十七條作了相應修改。
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將四次審議稿第四十一條修改為:“招牌標識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此外,表決稿還對個別文字進行了修改,對條文順序進行了調整。
表決稿如獲本次會議通過,建議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表決稿連同以上說明,請一併審議。
修改情況匯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委託,現就《重慶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的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2012年9月,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對修訂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為規範戶外廣告經營和管理活動,促進廣告業健康發展,進一步提升城市形象和品質,對條例進行修訂很有必要。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座談會,分別徵求了市政府相關部門、市廣告協會和部分廣告經營企業、市高速集團等戶外廣告設施業主單位以及部分市人大代表和立法諮詢專家的意見。為進一步了解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相關情況,市人大法制委會同市人大城環委赴重慶軌道交通集團、重慶公用站台設施投資公司開展了立法調研。市國資委、市交委、市城鄉建委及重慶機場集團有限公司也分別向市人大法制委提出了對修訂草案的書面意見。根據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市人大城環委的審議意見以及收集到的各方面的意見建議,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對修訂草案進行了修改。經2012年11月19日市三屆人大法制委員會第六十二次會議審議,形成了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的《重慶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二次審議稿)。
一、關於戶外廣告管理範圍
多數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修訂草案第三條關於戶外廣告的內涵和外延需依據上位法和管理實踐重新界定。一是由於招牌標誌和戶外廣告的管理要求、設定規範等方面存在差異,對招牌標誌應當依據《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2010年市市政委等部門制定的《重慶市城區招牌標識管理規定(試行)》的相關規範進行管理。二是修訂草案將管理範圍從戶外延伸到戶內的規定既不符合上位法的立法精神,也不符合兩種不同類別廣告的管理實踐。市國資委、市城鄉建委、市交委及重慶機場集團有限公司也認為軌道交通、公交站場、機場候機樓等戶內空間的廣告不應納入戶外廣告的管理範圍。二次審議稿根據這些意見,刪除了修訂草案第三條第四項至第六項以及第七項中關於“公共視界”的表述。
二、關於戶外廣告設定和規劃
市政主管部門主要依據《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從戶外廣告對城市容貌的影響的角度對戶外廣告設定實施管理。同時,戶外廣告經營作為微觀經濟組織的市場經濟活動,有著行業自身發展運行的特點和規律。因此,二次審議稿從促進發展與加強監管並重,既體現行政管理目的又尊重行業發展規律的角度,對戶外廣告設定管理體製作了適當調整。
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大型戶外廣告的設定必須徵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二次審議稿強化了規劃作為大型戶外廣告設定的依據和前提,同時在第七條對制定規劃的範圍界定為“利用市政設施、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及商用建(構)築物外立面的大型戶外廣告”。對於大型戶外廣告的界定,二次審議稿結合近年來我市廣告業界的實踐經驗,同時參考1998年市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重慶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在第四十一條第四項中將大型戶外廣告定義為“面積在五十平方米以上的戶外廣告”。
對於小型戶外廣告位的設定,二次審議稿規定必須符合戶外廣告設定技術標準和規範。同時,為保持城市容貌整潔,對在市政設施以及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範圍內設定小型戶外商業廣告作了禁止性規定,利用商用建(構)築物設定的小型戶外廣告“除鋼結構、燈飾和電子顯示屏以外的戶外廣告的設定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三、關於戶外廣告發布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為廣告監督管理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法律法規對戶外廣告發布者是否具備相應經營資格以及廣告內容是否真實、合法、健康進行監督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對廣告內容發布審批的規定僅限定在發布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等商品廣告需經廣告審查機關對內容進行審查,並無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戶外廣告發布審批的明確授權。2006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的《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第三條規定對戶外廣告發布實行登記管理制度,同時《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中將戶外廣告登記明確為國務院決定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調整後的實施機關為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地級以上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因此,二次審議稿依據《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對修訂草案第三章戶外廣告發布的條文進行了相應修改。
四、關於戶外商業廣告經營權公開有償出讓
戶外商業廣告位設定有以下幾種情形,一是利用業主私有物業設定;二是利用政府投資的市政公共設施設定;三是利用國有企業或單位投資建設和經營管理的公共設施設定;四是利用公路經營權已轉讓的收費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設定。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建設用地使用權作為用益物權,戶外廣告位如果設在私人業主依法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範圍內,在服從廣告設定規劃和管理的前提下,私人業主有權自主決定出讓方式並依法取得設立廣告位的收益。對於第三類情形,國有企業或單位作為市場主體對其經營管理的資產依法享有經營權,其廣告位經營權的轉讓應當按照“誰投資、誰管理、誰受益”的原則執行,也不宜納入公開出讓範圍。因此,二次審議稿第十二條將戶外廣告位經營權公開出讓的範圍明確為“規劃在市政設施上和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範圍內的大型戶外商業廣告”。
五、其他修改
調研中廣告經營企業提出,為便於戶外廣告經營者更好地依照規劃開展戶外廣告經營活動,同時有利於信息公開和公平競爭,建議戶外廣告規劃完成後應當向全社會公布。二次審議稿採納了這一意見,在第九條增加規定“大型戶外廣告設定規劃應當自批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由批准機關通過媒體向公眾公布”。
二次審議稿根據對條文中部分行為規範的調整修改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提高了部分違法行為的處罰額度。
此外,二次審議稿還對個別文字作了修改,對部分條款順序進行了調整。
二次審議稿連同以上匯報,請一併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的委託,現就《重慶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2013年7月22日,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對修訂草案進行了第三次審議。多數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三次審議稿在深入廣泛調研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戶外廣告規劃管理和戶外廣告經營權的取得等制度設計,總體上已比較成熟,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對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了梳理,針對審議中意見比較集中的調整範圍是否延伸到農村地區的問題,市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赴渝西與渝東南部分區縣(自治縣)的鄉鎮、街道、村進行了實地調研。根據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以及收集到的各方面的意見建議,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對修訂草案進行了修改。經2013年9月14日市四屆人大法制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議,形成了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的《重慶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四次審議稿)(以下簡稱四次審議稿)。
一、關於調整範圍
審議中,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三次審議稿管理範圍僅限於城市規劃區和公路建築控制區範圍內的戶外廣告,而沒有涵蓋廣大農村。法制委員會研究後認為,三次審議稿規範的是戶外廣告設定和發布兩種行為。就農村地區戶外廣告發布而言,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三次審議稿第四條第三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發布登記和監督管理。對於農村地區戶外廣告的設定,在與渝西、渝東南區縣(自治縣)人大常委會座談和實地調研的過程中了解到,農村地區地域廣大,戶外廣告主要集中在場鎮或旅遊業較為發達的村莊,參與調研的區縣(自治縣)建議,從強化日常監管的角度,對農村地區戶外廣告的設定交由鄉鎮人民政府監督管理。
為便於鄉鎮人民政府明確監管範圍,四次審議稿參照《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將城鄉規劃區劃分為城市、鎮、鄉和村規劃區的規定,將鄉鎮人民政府對戶外廣告設定的管理範圍界定為“鎮、鄉、村規劃區範圍內”。同時在第八條增加了鎮、鄉、村戶外廣告設定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規定。
二、關於臨時戶外廣告的管理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目前展會或各類大型活動呈日益增多的態勢,有必要對臨時戶外廣告設定實行審批管理。法制委員會會同市市政主管部門對臨時戶外廣告的管理進行了研究,認為舉辦展會或者大型活動之前,相關主管部門已對展會或者大型活動的活動方案進行了審批,明確了包括舉辦活動的時間、地點、安全要求、應急預案等內容。對於展會或者大型活動期間設定的臨時戶外廣告,其管理重點應放在確保其按照活動方案批准的期限和區域內設定,防止利用展會或其他大型活動的名義亂設戶外廣告,影響城市容貌。因此,通過強化監管,明確臨時戶外廣告設定的期限和區域,可以實現對臨時戶外廣告設定進行規範的管理目的。
經與市市政主管部門協商,將三次審議稿第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舉辦的展會或者各類大型活動,組織者可以在批准的展會或者大型活動舉辦區域範圍內設定臨時戶外廣告” 。
三、其他修改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在戶外廣告類型方面,保留二次審議稿第三條中有關利用“水上漂浮物”發布廣告的規定。對此,一些法學專家認為,為維護航道的正常通行,應當嚴格限制利用除水上交通工具外的其他水上漂浮物發布廣告。經與市市政主管部門協商,四次審議稿在第十一條關於戶外廣告的禁設規定中增加一項,禁止“在通航水域利用水上漂浮物設定戶外廣告”。
審議中有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三次審議稿第二十一條規定了禁止發布戶外菸草廣告的區域,第二十八條規定發布戶外菸草廣告應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兩條的表述在邏輯上不周延。經與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研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發布戶外菸草廣告的區域應當限定在修訂草案所列禁止區域之外,根據這一意見,四次審議稿將三次審議稿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在除本條例第二十四條列明區域以外發布戶外菸草廣告以及在下列區域發布戶外廣告,應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此外,四次審議稿還對個別文字進行了修改,對條文順序進行了調整。
四次審議稿連同以上報告,請一併審議。
解讀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戶外廣告業態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原《重慶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已不適應城市發展管理的需要。特別是近幾年在城市環境改造中,我市集中開展了大規模的戶外廣告整治,拆除了大量的戶外廣告,建立了一系列規範管理制度,積累了一定的戶外廣告監管經驗,這些都需要通過法規的修訂,確保形成長效管理機制體制。去年,在市人大法工委組織下,我市啟動《條例》修訂工作。目前,市人大常委會已經審議通過並向社會公布,已於2014年1月1日開始實施。新《條例》切合我市戶外廣告發展監管實際,立足轉變政府職能,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著力減少審批環節、範圍和時限,促進履職到位,努力消除戶外廣告影響城市文化、城市形象的不良因素,提升廣告品質。新《條例》的實施,必將大力推動我市戶外廣告產業的規範發展。
一、取消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許可
由於戶外廣告對城市形象的影響,戶外廣告一直是城市管理的重要內容,其監管包括規劃、設定、登記等諸多環節,其中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許可又是管理的基礎和關鍵。按照原《條例》規定,除了審批登記外,有關職能部門同時行使戶外廣告規劃和廣告設定許可兩項職能,在實踐中確實存在多環節審批,不方便企業問題。新《條例》將規劃與廣告設定的職能整合,以規劃代替設定許可,通過戶外商業廣告位經營權的公開出讓確定合法使用權,變戶外廣告管理的設定、發布雙登記為工商部門單一發布登記,同時將工商部門登記時間縮短為三個工作日。取消戶外廣告設定許可為全國首創,減少了行政審批環節,減輕了管理相對人負擔,提高了行政效率,是戶外廣告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重大進步。
二、公益廣告正式納入戶外廣告管理範圍
戶外公益廣告涉及黨和國家方針政策以及精神文明內容,對城市文化具有深刻的影響力,是傳播文明風尚的重要視窗,為民眾喜聞樂見。長期以來,由於法規滯後,戶外公益廣告沒有納入戶外廣告管理範圍,導致出現管理缺失、錯位的情況。新《條例》對戶外廣告管理範圍作了較為符合實際的調整,首次把戶外公益廣告納入戶外廣告進行管理,同時對戶外公益廣告的設定規劃、設定要求和改變公益廣告性質發布商業廣告的法律責任均做了相應規定,操作性強,是規範我市戶外廣告發展的又一立法進步,符合建立健康有序的戶外廣告市場秩序需要。
三、理順了市政、交通戶外廣告設定管理體制
近年來高速公路快速發展,其控制地帶的戶外廣告設施數量也隨之增加,結合我市戶外廣告發展實際,新《條例》將原屬於市政管理部門履行的戶外廣告設定監督管理職責進行了調整和完善,增加了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公路建築控制區範圍內戶外廣告設定的監督管理職責,解決了廣告業界反應多年的高速公路戶外廣告管理問題。同時規定鄉鎮、村戶外廣告由區縣人民政府制定相應的設定管理辦法,解決了長期以來戶外廣告設定管理的盲區問題,實現設定管理的全覆蓋。
四、國有戶外商業廣告設施經營權實行公開出讓
新《條例》規定在市政設施和業主為國有或國有控股的戶外商業廣告位的經營權要採取公開出讓方式,這種對廣告經營權依法公開出讓的規定是戶外廣告產權制度改革的重大突破,更加有利於有效利用公共資源,保障公共利益,實現公共資源配置的公開、公平、公正,杜絕戶外廣告行政審批的“暗箱操作”和權力尋租,真正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作用,有利於形成公平競爭的廣告市場秩序。從長遠看,也有利於戶外廣告設施的提檔升級,美化城市環境。
五、禁止在重要公共場所發布可能產生不良影響的戶外廣告
一些特殊的商品或服務,其信息需求只針對少數群體,這些廣告極有可能對其他多數社會公眾造成心裡刺激和不良影響,如果在重要公共場所發布,影響面更大。為此,新《條例》規定:“車站、碼頭、機場候機樓、商圈等視窗地區,城市建成區的主幹道、公共運輸設施、公共運輸工具,禁止發布菸草製品、性用品、喪葬服務、喪葬用品以及其他可能產生不良影響的戶外廣告。”同時規定,其他可能產生不良影響的戶外廣告具體範圍,由市級工商部門規定並公布。
新《條例》解決了以前戶外廣告管理的諸多問題,體現了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是我市地方立法的又一進步,對激發我市廣告業發展活動力意義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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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5日,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重慶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修訂後的條例明確規定了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公路建築控制區範圍內戶外廣告規劃編制和設定的監督管理工作。條例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市、區縣(自治縣)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公路建築控制區範圍內的戶外廣告設定的監督管理。”第八條第三款規定:“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範圍內的戶外廣告設定規劃由市交通主管部門組織編制。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公路建築控制區範圍的戶外廣告設定規劃由區縣(自治縣)交通主管部門組織編制。”交通主管部門對公路建築控制區範圍內違法設定廣告的行為有相應的行政強制和行政處罰權。這些規定必將對進一步規範我市公路建築控制區的戶外廣告設定,有力地促進廣告業健康發展。條例將於2014年1月1日施行
自市人大常委會啟動《重慶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修訂工作以來,委法規處及早介入,會同委養護處、市公路局、高速集團認真分析了交通部門負責公路建築控制區範圍內的戶外廣告管理的法理依據,多次主動向市人大法制委匯報;邀請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領導赴渝湘高速公路重慶至水江段戶外廣告設定管理體制進行了調研。經過積極協調,市人大法制委在修訂草案中採納了我委有關公路建築控制區廣告設定和監督管理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