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重慶市市政管理委員會 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印發《重慶市臨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的通知
渝市政委發〔2011〕8號
各區縣(自治縣)市政管理部門、工商局、市工商局直屬分局,有關單位:
為加強臨時戶外廣告管理,維護市容環境整潔、有序,重慶市市政管理委員會、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制定了《重慶市臨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市政管理委員會 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重慶市臨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臨時戶外廣告管理,維護市容環境整潔、有序,美觀、協調,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臨時戶外廣告是指採用條幅、彩旗、布幔、充氣模型或拱門、氣球、花籃、看板、牆面噴繪等形式設定的短期性戶外廣告。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主城區的城市建成區和主城區以外的區縣(自治縣)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區。
第四條 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臨時戶外廣告設定的審批和監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臨時戶外商業廣告的發布審批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下列活動可以設定臨時戶外廣告:
(一)公益性宣傳;
(二)大型節慶、文化、體育活動;
(三)各類展銷會、交易會、經貿洽談會等;
(四)企事業單位、商鋪舉辦慶典活動。
第六條 設定臨時戶外廣告,應當向所在區縣(自治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批准後,方可按批准的設定方案設定臨時戶外廣告。
發布臨時戶外商業廣告,經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設定審批後,應當向所在區縣(自治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發布申請,經批准後方可發布。
第七條 申請設定臨時戶外廣告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企業、事業單位的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等複印件;
(三)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
(四)臨時戶外廣告設定的形式和範圍;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發布臨時戶外商業廣告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發布者的身份證明或代理髮布戶外廣告的經營資格證明;
(三)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或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
(四)臨時戶外廣告設定許可批准檔案;
(五)彩色廣告設計樣稿;
(六)證明廣告內容真實、合法的相關檔案;
(七)依照法律法規應當提交其他材料。
第八條 臨時戶外廣告設定審批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臨時戶外廣告設定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對臨時戶外商業廣告的發布申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予以批准的,向申請人頒發《戶外廣告發布證》,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九條 舉辦大型節慶、文化、體育活動及各類展銷會、交易會、經貿洽談會等需設定臨時戶外廣告的,原則上只在活動涉及的場館、賓館周圍設定。
企事業單位、商鋪舉辦慶典活動需設定臨時戶外廣告的,原則上只在舉辦慶典活動的企事業單位、商鋪門前設定。
第十條 經批准設定和發布的臨時戶外廣告,應當在臨時廣告右下方標明廣告設定單位和廣告發布單位名稱、聯繫電話,左下方標明廣告設定和發布時限。
經批准設定和發布的臨時公益廣告,不得標註商標標識、商品(服務)名稱等商業信息。
第十一條 臨時戶外廣告設定與發布期限應當與經批准的該活動或會展時間一致,原則上不得超過15日,活動或會展結束後,應在24小時內自行拆除。
由市政府及其部門主辦的活動或展區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的大型活動,可提前設定臨時戶外廣告,提前時間不得超過3日,設定總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15日。
第十二條 設定臨時戶外廣告,應當符合城市管理的有關要求,不得妨礙建築物、構築物正常使用,不得影響城市市容和景觀,不得妨礙城市消防和城市交通,確保公共安全。
第十三條 臨時戶外廣告的設定者,應當做好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保持臨時戶外廣告的整潔、完好、美觀,及時維修、更換被污染、破損、有礙觀瞻的臨時戶外廣告。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重慶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和《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