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戶外招牌管理辦法

重慶市戶外招牌管理辦法

戶外招牌對展示城市形象具有重要作用。重慶市通過對戶外招牌進行整治、規範,改善了城市面貌。為進一步提升城市形象,重慶市政府制定了《重慶市戶外招牌管理辦法》於2014年11月6日經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起草背景

戶外招牌既是企業形象的體現,同時又是城市容貌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展示我市城市形象具有重要作用。通過對戶外招牌進行整治、規範,有效提升了城市形象、改善了城市面貌。2014年1月1日起修訂實施的《重慶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對戶外招牌和戶外廣告進行了區分,未將戶外招牌納入規範內容,因此,有必要通過制定政府規章對戶外招牌進行規範,以適應城市管理的新形勢、新要求。

管理辦法

政府令

《重慶市戶外招牌管理辦法》已經2014年11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黃奇帆

2014年11月21日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戶外招牌設定,美化城市環境,根據《重慶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戶外招牌的設定和管理活動。

本市其他地區戶外招牌的設定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招牌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體工商戶為了經營服務或者自身形象需要,在擁有使用權設施上設定的用於表示名稱、標誌的牌匾、燈箱、霓虹燈、字型符號等各類設施。

第四條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戶外招牌設定管理的指導監督;區縣(自治縣)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戶外招牌設定的監督管理。

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企業、個體工商戶戶外招牌內容的監督管理。

規劃、城鄉建設、土地房屋、民政、語言文字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配合做好戶外招牌管理工作。

第五條 戶外招牌的設定應當符合城市容貌管理要求,與周邊環境協調;其體量、規格與所附著的建築物大小比例適當,與相鄰戶外招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規格、色彩等和諧統一。

第六條 戶外招牌設定人應當在設定戶外招牌前將設定方案報當地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臨街公共建築、高層建築、商業用房,在進行規劃方案和建築設計時,應當預留設定戶外招牌的位置,並符合有關規範和標準。

第八條 戶外招牌設定應當符合以下技術規範,不得影響建築物的安全:

(一)戶外招牌的設計、製作、用材、安裝以及維護等,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技術、質量、安全規範;

(二)戶外招牌的照明應當符合有關標準、規範,並儘量採用自發光源或者內置光源,確需使用外投光的,應當儘量避免燈具支架外露;

(三)設定戶外招牌不得破壞建築物結構,戶外招牌支撐構架不應外露,並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證結構穩定、安裝牢固。

第九條 設定戶外招牌原則上實行一店一招、一單位一牌,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有多個出入口的商場、單位、居住小區可以在不同出入口處設定戶外招牌;

(二)位於道路轉角處、兩側均開設門面且屬同一經營者的,可以在兩側門面分別設定戶外招牌或者設定轉角式戶外招牌;

(三)屬於同一經營者的連續門面,可以在不同單元設定戶外招牌。

第十條 多個單位共用同一建築物且無專用出入口的,如果需要設定戶外招牌,應當由該建築物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統一設計設定方案。

第十一條 在多層建築物上設定戶外招牌應當遵循以下標準:

(一)在一層設定戶外招牌,應當位於一層門檐以上、二層窗沿以下,寬度不得超出本經營場所的物業寬度;

(二)在二層以上(含二層)設定戶外招牌,應當位於頂梁與窗沿之間,寬度不得超出本經營場所的物業寬度。

第十二條 在平層斜屋頂建築上設定戶外招牌,不得遮擋屋檐;在平層平屋頂建築上設定戶外招牌,不得超出女兒牆頂部。

第十三條 戶外招牌設定於建築物樓頂的,應當採用鏤空、單個字設定於合適位置,字型大小與建築物高度協調。每幢建築物樓頂只能設定一個戶外招牌。

第十四條 設定戶外招牌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影響建築物採光、通風、通行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對相鄰居民造成光污染,妨礙他人生產經營或者影響居民生活;

(二)對水、電、氣管線等公共設施構成損害或者影響正常使用;

(三)占用人行道、公共綠地、公共場所等公共設施或者在無使用權的設施上設定;

(四)在違法建築上設定;

(五)其他影響市容的情形。

第十五條 戶外招牌的內容應當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做到清楚、健康,不得含有低俗不良文化內容。

第十六條 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戶外招牌應當使用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核准的名稱、標誌或者規範化簡稱。

第十七條 企業、個體工商戶戶外招牌原則上應當使用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名稱(或者規範化簡稱)或者固化的圖案標誌。個體工商戶沒有核定名稱的,戶外招牌內容應當符合工商登記管理、廣告管理等法律法規要求。

企業、個體工商戶確有需要,可以將其主營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名稱作為戶外招牌內容,但不得含有對商品或者服務進行宣傳的廣告內容。

第十八條 戶外招牌用字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管理規定,使用規範文字,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戶外招牌設定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範,加強對戶外招牌的維護管理,保證其牢固、安全、整潔、完好,陳舊、損壞的戶外招牌應當及時更新、修復,失去使用價值的戶外招牌應當及時拆除。圖案文字陳舊、污濁、脫色、破損、有錯別字、缺字、漏字或者燈光顯示不全的,應當及時修復、更新或者拆除。

戶外招牌設定期間的安全責任,由設定人負責。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個體工商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其他經營性單位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履行責任,逾期未履行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企業、個體工商戶戶外招牌內容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熱點問題

明確定義

戶外招牌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體工商戶為了經營服務或者自身形象需要,在擁有使用權設施上設定的用於表示名稱、標誌的牌匾、燈箱、霓虹燈、字型符號等各類設施”,並且“不得含有對商品或者服務進行宣傳的廣告內容”,與戶外廣告進行了區分。戶外招牌須是設定在自有或租賃的場地、設施範圍內,否則應當按照戶外廣告進行管理。戶外招牌包括建築物名稱和標誌,但不包括道路指示標牌。

備案管理

我國多數省市對戶外招牌都實行的是審批管理。但我市新修訂的《重慶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取消了戶外招牌設定審批。為了既避免因戶外招牌設定混亂而影響我市城市形象,又避免增加社會單位的負擔,《辦法》規定了“戶外招牌設定人應當在設定戶外招牌前將設定方案報當地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這是一種非許可性的管理措施,主要是為了便於設定人提前了解戶外招牌的設定規範和要求,避免因重新製作而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同時,也便於管理部門了解情況。戶外招牌設定人不備案也可以設定戶外招牌,不會被處罰,但是,如果設定的戶外招牌違反了《辦法》的禁止性規定,則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設定要求

為了兼顧市容市貌管理的需要和市場主體的實際需求,《辦法》根據《城市容貌標準》(住建部第129號公告)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對戶外招牌的設定標準和規範作出了規定;同時,按照工商行政管理、語言文字規範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戶外招牌的圖文內容等進行了規定。此外,市市政委將配套制定《重慶市戶外招牌設定維護規範》對具體的技術性規範進行細化。

法律責任

企業、個體工商戶戶外招牌內容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工商部門依法處理;對違反有關戶外招牌設定及維護規定的,由市政部門按本《辦法》的規定處理,在處罰額度上對個體工商戶、其他經營性單位、非經營性單位應當區別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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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12月8日從市市政委了解到,《重慶市戶外招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明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屆時,對違反該管理辦法的經營性單位,最高可處兩萬元以下罰款。

《管理辦法》要求,戶外招牌設定人應當在設定前將方案報當地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新建、改建、擴建臨街公共建築、高層建築、商業用房,在進行規劃方案和建築設計時,應當預留設定戶外招牌的位置,並符合有關規範和標準。

五種情況下不得設定戶外招牌,分別是:影響建築物採光、通風、通行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對相鄰居民造成光污染,妨礙他人生產經營或者影響居民生活;對水、電、氣管線等公共設施構成損害或者影響正常使用;占用人行道、公共綠地、公共場所等公共設施或者在無使用權的設施上設定;在違法建築上設定;其他影響市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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