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城鎮房屋解危改造規劃管理辦法

第三條房屋所有權人對城鎮房屋解危改造,應向房屋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 第五條對城鎮房屋解危改造的,房屋所有權人應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4、具有相應資質的放線單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測量報告(2層〔含2層〕以下住宅解危改造除外,原件1份)。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鎮房屋解危改造的規劃管理,保障城鎮居民居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和《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轄區內國有土地上具有合法產權的危險房屋,房屋所有權人申請按照不超過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載明的合法建築面積和用地面積,不改變原使用功能,不突破原建築基底範圍和原高度的要求,需全部拆除或部分拆除後,在原址進行解危改造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房屋所有權人對城鎮房屋解危改造,應向房屋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
第四條 城鎮房屋解危改造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房屋解危改造竣工後,應進行規劃核實。
第五條 對城鎮房屋解危改造的,房屋所有權人應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1、書面申請(原件1份);
2、身份證明材料(自然人需提交身份證複印件1份,法人或其他組織需提交營業執照等合法身份證明材料複印件1份,核原件;受託人需提交授權委託書原件1份、身份證明複印件1份,核原件)
3、具有相應資格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出具的房屋安全鑑定報告(含處理意見)(複印件1份,核原件);
4、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房地產權證(複印件1份,核原件);
5、房屋所在地1:500實測現狀地形圖(2層〔含2層〕以下住宅解危改造除外,原件2份)及電子文檔(1份);
6、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製作的建築施工圖說(2層〔含2層〕以下住宅解危改造除外,原件2份)及電子文檔(1份);
7、與共牆的相鄰房屋所有權人或單位簽訂的書面協定(原件1份)。
第六條 城鎮房屋解危改造完成後,房屋所有權人應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申請辦理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確認書:
1、書面申請(原件1份);
2、身份證明材料(自然人需提交身份證複印件1份,法人或其他組織需提交營業執照等合法身份證明材料複印件1份,核原件;受託人需提交授權委託書原件1份、身份證明複印件1份,核原件)
3、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的建設工程竣工圖(2層〔含2層〕以下住宅解危改造除外,原件2份);
4、具有相應資質的放線單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測量報告(2層〔含2層〕以下住宅解危改造除外,原件1份)。
第七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自收到申請人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補正材料的決定,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應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同意的,經放、驗線(2層〔含2層〕以下住宅解危改造除外)後,向申請人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屬檔案、附圖。不同意的或經放、驗線後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確認書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同意的,向申請人核發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確認書及附屬檔案、附圖。不同意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申請解危改造的城鎮房屋按規定需徵求其他部門意見的,其審批程式和時限參照我市建設領域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確定的主協辦制度執行。
第八條 申請人應嚴格按照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屬檔案、附圖確定的內容進行解危改造。
第九條 無法確定其建築高度的,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載明的層數進行控制。其建築層高住宅不宜高於3米,非住宅不宜高於3.9米(工業建築按照生產工藝要求確定)。
第十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加強城鎮房屋解危改造的批後監督管理。對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屬檔案、附圖確定的內容進行解危改造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依據《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第七十條、第七十七條的規定進行查處。
對未經批准擅自進行解危改造的,形成的違法建築根據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查處。
第十一條 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世界自然遺產地以及歷史文化傳統風貌區等特殊區域內的城鎮房屋解危改造,除應符合本辦法規定外,還應符合上述特殊區域的相關管理規定。
前款所稱歷史文化傳統風貌區是指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街區、世界文化遺產地和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
第十二條 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重慶市規劃局關於印發<加強都市區範圍內危房改建工程規劃管理的意見>的通知》(渝規發〔2005〕14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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