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在本縣行政區域內申請和實施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由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施工許可證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第三條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是驗收環節的主辦事項,由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辦部門)負責實施。縣行政服務中心建委視窗是驗收審批項目的主辦視窗,公安消防、環保部門視窗為協辦視窗。主辦事項並聯下列協辦事項:
(一)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審批;
(二)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審批;
(三)建設工程環保驗收或環保預驗收審批。
第四條協辦事項由下列部門依法辦理:
(一)建設工程規劃驗收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籌實施審批;
(二)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由公安消防部門審批;
(三)建設工程環保驗收或環保預驗收由環保部門審批。
公安消防、環保部門,以下統稱協辦部門。
第五條主辦部門應在縣行政服務中心向社會統一公示實施竣工驗收備案及其並聯審批項目的工作流程、辦理期限、申請材料目錄及法定形式、附帶收費以及申請書示範文本等事項。
協辦部門應將本部門所需申請材料及法定形式全面、準確地提交主辦部門統一公示。
主辦部門應在其行政服務中心接件視窗會同協辦部門審查申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齊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第六條協辦部門應指派熟悉業務的工作人員進駐縣行政服務中心協助主辦部門接件視窗工作(以下簡稱進駐人員),進駐人員應具備審查本部門申請材料是否齊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的資格和能力,代表本部門領取並審查協辦材料、出具申請材料審查意見、接收相關函件,向主辦部門送達協辦意見等,同時負責解答申請人的相關諮詢。
協辦部門指派或更換進駐人員,應通過縣行政服務中心向主辦部門出具公函。協辦部門更換進駐人員的周期應不短於6個月。
進駐人員應遵守主辦部門接件視窗的各項規章制度,並服從縣行政服務中心的統一管理。
第七條申請人申請辦理主辦事項,應向主辦部門視窗提出申請並同時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主辦部門所需申請材料:
1、《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申請書》(原件,必須註明聯繫人和電子郵件地址);
2、《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意見書》(原件);
3、《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4、《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備案書》(原件);
5、《建設工程檔案驗收意見書》(原件);
6、《重慶市民用建築節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原件);
7、施工單位出具的《工程竣工報告書》(原件);
8、監理單位出具的《工程質量評價報告》(原件);
9、勘察單位出具的《勘察檔案質量檢查報告》(原件);
10、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檔案質量檢查報告》(原件);
11、施工單位出具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12、施工單位提供的建設單位已按契約支付工程款的證明(原件,甲乙雙方蓋章);
13、經房地產開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重慶市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手冊》(原件);
14、商品房工程應提供《新建商品房使用說明書和質量保證書》;
15、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提供有關質量檢測和功能性試驗資料;
16、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測量繪製的1:500建設工程竣工實測地形圖;屬市政管線工程的,提交具有相應資質單位驗收合格的管線竣工圖和測量資料;
17、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編制的房屋竣工測量報告;
18、項目配套設施驗收意見;
19、法律法規規定必須提供的其他材料(但主辦部門不得以此為由要求申請人辦理其他部門的許可、審批、備案手續)。
其中:以上16至18項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籌實施的規劃驗收所需材料。
(二)公安消防部門所需申請材料:
1、各階段審核意見書
(1)初步設計消防審核意見書;
(2)施工圖設計消防審核意見書(限2006年5月1日前消防部門已頒發施工圖設計消防審核意見書的建設項目)。
2、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施工圖審查機構出具的施工圖審查合格報告。
3、建築工程消防安全質量驗收報告表(附建設單位出具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質量合格承諾書》、設計單位出具的《建設工程施工圖消防設計質量合格承諾書》、施工單位出具的《建設工程消防施工質量合格承諾書》、監理單位出具的《建設工程消防質量監理合格承諾書》)。
4、填寫《建築工程消防驗收申請表》,表上須加蓋建設單位公章。
5、消防工程施工企業資質等級證書,應註明“此件與原件核對無誤”,並加蓋施工單位公章。
6、填寫《消防產品選用清單》表格,並提供產品合格證明。
7、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合格的施工圖。
8、經消防部門審核同意的施工圖(限2006年5月1日前消防部門已審核同意施工圖的建設項目,包括總平面圖、標準層平面圖及非標準層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消火栓及噴淋系統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圖、防排煙系統圖)。
從2006年5月1日起,消防部門不再審查建設項目施工圖,也不再頒發施工圖設計消防審核意見書。
(三)環保部門所需申請材料(根據建設項目的具體情況分為環保驗收或環保預驗收):
1、環保驗收:
(1)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表(根據建設項目的具體情況分為4種形式):
①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和污染物排放申請表(適用於以污染物排放為主的建設項目);
②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登記卡(適用於以生態影響為主、填寫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
③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表(適用於以生態影響為主、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
④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報告(適用於以生態影響為主、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
(2)有資質的監測機構或環評機構編制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或驗收調查報告(填寫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登記卡的建設項目,申請人不提供此項申請材料)。
2、環保預驗收(試生產):
(1)重慶市建設項目環保預驗收(試生產)申請表。
申請人提交上述材料時,應按部門分類成套提供。申請人不再單獨向協辦部門申請規劃、消防、環保驗收。主辦部門不得要求申請人自行到協辦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協辦部門不得在主辦部門之外另行單獨接件。
第八條主、協辦項目的審批(審查)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申請與受理
1、申請人持公示的主、協辦部門所需申請材料到行政服務中心建委視窗提出申請。
2、建委視窗應當場對主、協辦部門所需申請材料是否齊全和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有並聯審批項目的,必要時,建委視窗也可約請協辦視窗參與審查),作出同意、不同意受理的決定。
3、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建委視窗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材料補正通知書》或《不予受理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4、同意受理的,建委視窗應向申請人出具主、協辦部門規費繳納明細單,並履行材料交接手續。
5、建委視窗出具《受理通知書》。
(二)審查與決定
1、建委視窗向協辦視窗發出協辦通知書。
2、協辦視窗收到協辦通知書後立即到建委視窗領取協辦所需材料,履行材料交接手續。
3、主、協辦視窗按照各自的工作職責進行審查和作出決定。
申請人提出的申請,辦理程式簡單,申報材料齊全,可當場辦結的,主、協辦視窗應當場即時辦結。
申請人提出的申請事項需經審核、檢測、驗收等環節,需要1日以上才能辦結的承諾件和報批件項目,主、協辦視窗分別向各自的部門移送相關材料,並在政府公示的承諾時限內完成並聯審批項目的審批,同時在承諾時限內將意見返回到視窗。
4、協辦視窗將協辦意見回復到主辦視窗。
5、主辦視窗將協辦意見移送主辦部門,主辦部門在審批時限屆滿前進行審查;同時,在作出許可決定前綜合研究相關協辦意見,作出“同意”、“不同意”的決定,並將主辦決定意見返回到主辦視窗。
6、主辦視窗完成文書或證件的製作,並加蓋行政審批專用章。
第九條協辦部門接到受理書面憑證後,應按照本系統上下級的審批許可權,及時確定承辦部門,但應由協辦部門負責統一與主辦部門進行工作銜接。
第十條協辦部門應自接到受理書面憑證之日起10日內將審查意見書面回復主辦部門,因情況特殊難以在10日內回復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5日回複審查意見,但應在10日屆滿前將延長期限的情況以書面方式告知主辦部門,主辦部門的辦理時限相應順延。主辦部門接到協辦部門延期告知後,向申請人出具主辦事項延期審批通知並說明理由。
協辦部門在10日內未回複審查意見且未告知延長時限的,主辦部門應中止辦理主辦事項,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通知,同時向協辦部門發出協辦事項催告函。協辦部門應自接到協辦事項催告函之日起10日內回複審查意見。協辦部門逾期不領取協辦事項催告函或者在催告期限內仍不回複審查意見的,視為協辦部門同意協辦事項,主辦部門應恢復辦理主辦事項,並向申請人出具恢復辦理的書面通知,由此產生的相關責任由協辦部門承擔。
協辦部門在催告期限內回複審查意見的,主辦部門應恢復辦理主辦事項,並向申請人出具恢復辦理的書面通知。
第十一條協辦部門應在規定的審查期限內選擇“同意”、“不同意”、“需轉報上級機關批准”三種審查意見中的一種回復主辦部門。
協辦部門回復前款三種審查意見之外的審查意見的,視為未回複審查意見。
第十二條協辦部門回復“同意”的審查意見的,若涉及繳費、領證等事項,應附繳費、領證的具體金額和方式的書面告知書一式三份,主辦部門同意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應將協辦部門所附繳費、領證的具體金額和方式的書面告知書一份給申請人,轉告其按協辦部門的規定繳費、領證。
第十三條協辦部門回復“不同意”審查意見的,應附不同意的書面理由;不附理由的,視為協辦部門未回複審查意見。
協辦部門回復“不同意”的審查意見(附理由)的,主辦部門應作出不予備案的決定,同時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備案的書面決定並附協辦部門“不同意”的審查意見,由此產生的相關責任由協辦部門承擔。
第十四條協辦部門回復“需轉報上級機關批准”的審查意見的,主辦部門應作出中止辦理主辦事項的決定,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通知。待上級機關出具審批意見後,應恢復辦理,並向申請人出具恢復辦理的書面通知。
第十五條主辦部門應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決定。決定備案的,作出備案決定;決定不予備案的,作出不予備案決定,並說明理由。
主辦部門辦理主辦事項依法需要進行聽證、檢驗、檢測、鑑定、專家評審、中介機構評估等事項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期限內,但應作出中止辦理的決定,將進行以上事項的相關依據、內容和起始時間等書面告知申請人。上述事項完畢後,主辦部門應立即恢復辦理,並向申請人出具恢復辦理的書面通知。
第十六條 並聯辦理環保預驗收的,申請人在領取備案決定後,還應依法向環保部門申請環保正式驗收。
第十七條主辦部門應自作出是否準予備案的決定之日起10日內以電子觸控螢幕或網上公布等形式公示辦理結果。
第十八條主辦部門向申請人送達相關材料,按照申請人提供的電子信箱以電子郵件的形式告知申請人在規定的時限內到主辦部門接件視窗領取。申請人領取材料應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並填寫送達回執。申請人逾期不領取的,視為相關事項已告知或相關文書已送達申請人。
第十九條建設工程其他專項驗收項目,由主管部門單獨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本辦法所稱“日”,指法定工作日,不含節假日。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實施過程中的具體問題,由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