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市外建築施工企業入渝登記備案管理辦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重慶市建築管理條例》《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決定》(渝府令第25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重慶市市外建築施工企業入渝登記備案管理辦法》。該《辦法》於2011年12月12日由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以渝建發〔2011〕130號印發。《辦法》分總則、登記備案管理、監督管理3章17條,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原《重慶市市外建築業企業在渝施工登記備案管理辦法》(渝建發〔2006〕260號)予以廢止。

委員會通知

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印發《重慶市市外建築施工企業入渝登記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渝建發〔2011〕130號

各區縣(自治縣)城鄉建委,兩江新區、北部新區、經開區、高新區建設局,有關單位:

為加強對市外建築施工企業入渝從事建築活動的管理,維護我市建築市場秩序,依據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我委制定了《重慶市市外建築施工企業入渝登記備案管理辦法》,並經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同意登記,登記號為“渝文審[2011]92號”。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重慶市市外建築施工企業入渝登記備案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市外建築施工企業入渝從事建築活動的管理,維護我市建築市場秩序,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重慶市建築管理條例》、《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決定》(渝府令第25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外建築施工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市外建築施工企業,是指依法取得市外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且工商註冊地不在本市的建築施工企業。

第四條 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城鄉建委)負責對市外建築施工企業入渝從事建築活動進行統一監督管理。

各區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負責對市外建築施工企業在其所轄區域內從事建築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登記備案管理

第五條 市外建築施工企業入渝從事建築活動,實行分支機構入渝登記備案制度,並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備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築施工企業資質證書;

2、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3、有固定的辦公場地,辦公場地面積不小於180平方米,辦公設備等應與分支機構的人員規模相適應;

4、具有相應且固定的工程經濟技術管理人員。入渝建築施工企業應一次性確定申報在渝分支機構的登記備案人員,總人數不少於15人。其中,負責人1名應從事本行業工作5年以上;技術負責人1名應具備本企業資質等級標準的技術負責人或總工程師的從業條件,且持有安全生產考核A類證書;註冊建造師不少於3人,且持有安全生產考核B類證書;質檢員、安全員、施工員各不少於2人,安全員應持有安全生產考核C類證書。

5、近三年,建築施工企業無不良行為記錄;

6、法律法規和市城鄉建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申請分支機構登記備案的市外建築施工企業,應向市城鄉建委提交書面申請資料,市城鄉建委依照本辦法對申請資料進行核查。對符合條件的市外建築施工企業在20個工作日內頒發分支機構入渝登記備案證。

第七條 市外建築施工企業在渝從事建築施工活動應取得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地稅部門頒發的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

第八條 市外建築施工企業取得分支機構入渝登記備案證後,方可入渝從事建築施工活動。入渝登記備案證實行年度覆核制度。在有效期內承接了我市工程項目且無不良行為記錄的企業,如需在渝繼續從事建築活動,應在有效期屆滿30日內向市城鄉建委申請入渝登記備案延續;有效期內未在我市承接建築施工業務或有不良行為記錄的企業,其入渝登記備案證期滿後自動失效。

第九條 分支機構登記備案人員和辦公地點發生變化的,應於變更發生後10日內到市城鄉建委辦理變更手續,變更後的人員資格、數量等應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

市外建築施工企業的單位名稱、資質等級、營業範圍、註冊資本金、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等發生變化的,應自變更之日起10日內將相關情況抄報市城鄉建委。

第十條 市外建築施工企業因破產、倒閉、撤銷、歇業的,應將入渝登記備案證交回市城鄉建委予以註銷。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市外建築施工企業入渝從事建築活動時,應組建與建設工程項目規模、技術複雜程度相適應的建設工程項目部,建立工程項目現場質量、安全管理等制度。項目部的主要管理和技術人員必須是入渝登記備案人員,併到崗履職。

第十二條 市外建築施工企業承接工程後,應組織擬派駐該工程項目部的主要管理和技術人員參加市城鄉建委質量標準、安全管理培訓,並取得相應的合格證書。

第十三條 市外建築施工企業在渝參加招投標活動時,其在渝負責人必須到場。

第十四條 市外建築施工企業禁止將在渝工程項目的勞務作業分包給無資質證書及安全生產許可證書的建築勞務分包企業。

第十五條 市外建築施工企業入渝從事建築活動,應當遵守國家和重慶市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規定,自覺接受各級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市外建築施工企業在渝從事建築活動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作出整改、罰款、納入不良行為記錄、市場清出等處理,對被清出重慶建築市場的市外建築施工企業,3年內不予辦理入渝登記備案,並通報企業註冊所在地省級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1、未辦理入渝登記備案手續,擅自入渝施工的;使用虛假證明材料或將資質證書借給他人在渝承接工程的;

2、在渝施工期間,發生較大質量事故以及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

3、與建設單位及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或其他施工企業之間相互串通投標,或以其它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4、在渝從事建築活動期間,將其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的,或有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隱瞞或拖延報告質量安全事故等違法違規行為的;

5、在渝中標工程派駐的註冊建造師、技術負責人、專職施工員、專職質檢員、專職安全員等主要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未按投標時承諾配備,或未經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同意隨意更換的;

6、在渝中標工程派駐的註冊建造師、技術負責人、專職施工員、專職質檢員、專職安全員等主要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不是已備案人員的;

7、惡意拖欠分包企業工程款或農民工工資的;

8、在渝從事建築活動期間,發生其它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原《重慶市市外建築業企業在渝施工登記備案管理辦法》(渝建發[2006]26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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