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通知
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印發《重慶市市外工程監理企業入渝登記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渝建發〔2011〕129號
各區縣(自治縣)城鄉建委,兩江新區、北部新區、經開區、高新區建設局,有關單位:
為加強對市外工程監理企業入渝從事監理活動的管理,維護我市監理市場正常秩序,依據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我委制定了《重慶市市外工程監理企業入渝登記備案管理辦法》,並經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同意登記,登記號為“渝文審[2011]91號”。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重慶市市外工程監理企業入渝登記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市外工程監理企業入渝從事監理活動的管理,維護我市監理市場正常秩序,依據《重慶市建築管理條例》、《重慶市建設工程監理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決定》(渝府令第251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外工程監理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程建設監理活動,辦理入渝登記備案手續,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市外工程監理企業,是指具有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且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註冊所在地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工程監理企業。
第四條 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城鄉建委)負責對市外工程監理企業入渝從事監理活動進行統一監督管理。各區縣(自治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照本規定,負責對市外工程監理企業在其所轄區域內的監理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並對其監理工作做出評價。
第五條 提倡入渝市外工程監理企業運用先進管理、專利專有技術從事工程監理或項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登記備案管理
第六條 市外工程監理企業入渝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或相關項目管理活動,實行分支機構入渝登記備案管理,並應具備以下條件:
1、取得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發的工程監理綜合資質或專業甲級資質證書;
2、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取得ISO9000質量體系認證書;
3、有固定的辦公用房,面積不少於150平方米,辦公設備等與人員規模相適應,並配備必要的檢測儀器等技術裝備;
4、分支機構具有相應且固定的工程技術經濟管理人員。入渝監理企業應一次性確定申報在渝分支機構的備案人員,總數不少於10人。其中,分支機構技術負責人應具有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高級職稱且為全國註冊監理工程師,全國註冊監理工程師不少於6人,全國註冊造價工程師不少於1人,其餘人員應與本市從業人員同樣參加市城鄉建委組織的教育培訓,並取得相應的合格證書;
5、近三年,企業無不良行為記錄,所監理的工程未發生過重大工程質量事故和四級及以上安全事故;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申請分支機構登記備案的市外工程監理企業,應向市城鄉建委提交書面申請資料,市城鄉建委依照本辦法對申請資料進行核查。對符合條件的市外工程監理企業在20個工作日內頒發分支機構入渝登記備案證。
第八條 市外工程監理企業在渝從事監理活動應取得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地稅部門頒發的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
第九條 市外工程監理企業取得分支機構入渝登記備案證書後,方可入渝參與招投標或簽定監理委託契約。
第十條 分支機構入渝登記備案證實行年度覆核制度。有效期內在我市承接了監理業務且無不良行為記錄的企業,如需在渝繼續從事監理活動,應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市城鄉建委申請入渝登記備案延續;有效期內未在我市承接監理業務或有不良行為記錄的企業,其入渝登記備案證期滿後自行失效。
第十一條 獲得入渝登記備案證的市外工程監理企業分支機構及監理人員的相關信息應納入市建設工程監理信息管理系統,實施動態管理。
第十二條 市外工程監理企業承接監理業務後,應組建與工程規模、技術要求相適應的專業配套的項目監理部。項目擬派監理人員必須是已備案人員。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應具備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高級職稱,並取得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發的監理工程師註冊執業證書。
第十三條 分支機構已備案人員和辦公地點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到市城鄉建委申請辦理變更手續。變更後的人員資格、數量等應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
第十四條 市外工程監理企業的單位名稱、資質等級、營業範圍、註冊資本金、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等發生變化的,應自變更之日起10日內將相關情況抄報市城鄉建委。
第十五條 市外工程監理企業因破產、倒閉、撤銷、歇業的,應當將入渝登記備案證交回市城鄉建委予以註銷。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市外工程監理企業在渝從事監理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國家及本市的工程質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的管理規定,自覺接受市城鄉建委和工程所在地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市外工程監理企業在渝承接工程投標中,有弄虛作假、串標、圍標、規避招標監管或其他招標投標違法行為,以及在渝有參與違法工程監理、非法掛靠、轉讓監理業務活動的,由工程所在地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清出建築市場,並將處理結果報市城鄉建委。
第十八條 市外工程監理企業未經市城鄉建委辦理入渝登記備案手續,擅自承接監理業務的,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監理活動,可處以五萬元至二十萬元罰款,並將處理結果報市城鄉建委。
第十九條 各區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對市外工程監理企業在人員、管理、市場行為等方面進行監督檢查,督促企業加強管理。
第二十條 各區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將市外工程監理企業在渝的監理活動納入建築市場信用體系評價,評價結果應告知企業,並報送市城鄉建委,作為該企業在我市延續備案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各區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對市外工程監理企業提供地方法規、標準規範和建築市場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宣傳與諮詢服務,主動提供有關幫助,履行告知義務,為市外工程監理企業在渝從事監理活動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第二十二條 建立對市外工程監理企業的激勵機制。鼓勵市外工程監理企業在工程管理中創優和參與我市行業評優評先,市外工程監理企業創優和參與評先應與我市企業同等對待。
第二十三條 市城鄉建委對持有入渝登記備案證的市外工程監理企業實行巡檢制度,檢查的內容包括外地企業在渝分支機構是否符合入渝登記備案應具備的條件,是否與其承接的工程規模相適應,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以及現場監理部履行監理職責的情況等。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市外工程監理企業,市城鄉建委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告誡談話、通報批評、限期整改的處理,情節嚴重或性質惡劣的,予以取消入渝登記備案資格,並將相關情況抄告企業註冊所在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部門。
第二十五條 被取消入渝登記備案資格的企業,三年內不予辦理入渝登記備案手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重慶市外地工程監理單位進渝監理管理辦法》(渝建發[2009]2號)同時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