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簡介
重慶市大渡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履行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組織實施勞動監察等職責。內設辦公室、計畫財務科、公務員管理科、事業人員管理科(掛大渡口區職稱改革辦公室、大渡口區高層次人才引進辦公室牌子)、勞動保障監察科(掛大渡口區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大渡口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社會保險科、工資福利與退休管理科(掛大渡口區機關、事業單位技術工人技術等級(崗位)考核辦公室牌子)等7個科室,下設區社會保險局、區就業服務管理局(掛大渡口區職業培訓中心、大渡口區人力資源市場牌子)、區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管理中心、人才智力交流中心(掛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服務中心牌子)、人事考試培訓中心、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區勞動仲裁院、區公費醫療辦公室等8個事業單位。現有編制64名,其中行政編制20名,事業編制42名,機關後勤服務人員事業編制2名。
機構設定
辦公室
計畫財務科
公務員管理科
事業人員管理科(掛大渡口區職稱改革辦公室、大渡口區高層次人才引進辦公室牌子)
勞動保障監察科(掛大渡口區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大渡口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
社會保險科
工資福利與退休管理科(大渡口區機關、事業單位技術工人技術等級(崗位)考核辦公室)
社會保險局
辦公室
公共業務科
財務科
農保科
統計信息科
綜合服務管理科
待遇審核科
靈活就業人員參保視窗
值班室
區就業服務管理局(大渡口區職業培訓中心、大渡口區人力資源市場)
綜合科
就業指導科
失業保險科
勞動力市場
區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管理中心
綜合科
費用審核科
參保信息科
勞動爭議仲裁院
人才智力交流中心(自主擇業軍隊轉業服務幹部服務中心)
人事考試培訓中心
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
區公費醫療辦公室
職能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擬訂相關發展規劃、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擬訂機構改革人員定崗和分流政策。
(二)貫徹執行公務員分類、錄用、考核、職務任免與升降、獎懲、培訓、交流與迴避、辭職辭退、申訴控告、職位聘任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負責區政府各部門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的設定和職數管理;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審核上報、登記工作。
(三)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促進人力資源流動的政策措施,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綜合管理人力資源市場和流動調配工作。
(四)負責促進就業服務工作,擬訂並實施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並實施就業援助制度;負責開展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工作。
(五)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和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負責就業訓練、職業技術培訓、職業技能鑑定、技工等級考核工作;指導管理職工技能培訓和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工作;完善職(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
(六)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貫徹執行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貫徹執行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貫徹執行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承擔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責任。
(七)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
(八)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津補貼政策和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調控政策、措施,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貫徹執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工(公)傷和離退休政策。
(九)牽頭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貫徹執行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總體發展規劃、方案及事業單位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人員的聘用、考核、任免、培訓、獎勵、辭聘解聘等配套政策法規;綜合管理事業單位補充工作人員的考核和錄(聘)用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日常懲戒工作(監察機關立案調查並直接給以處分的除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管理和組織實施各類專業技術職稱考試、考核和聘用制度;負責專家綜合管理和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培養工作。
(十)貫徹執行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協調落實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隨遷家屬的政策性安置工作;貫徹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和教育培訓工作。
(十一)負責政府獎勵、表彰的綜合管理;審核以區政府名義獎勵、表彰事宜;負責報送上級機關表彰、獎勵單位和人員的審核;承辦法定人事任免事項。
(十二)貫徹農村勞務開發管理及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村勞務開發及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
(十三)貫徹執行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貫徹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四)負責人才交流、人才引進、人才開發和管理服務工作;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回)區工作或定居政策;負責國(境)外人才、智力引進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的地區、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負責相關涉外業務技術合作和人才交流。
(十五)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