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發布
重慶市全民健身條例
(2018年11月30日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條例全文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全民健身活動
第三章全民健身設施
第四章全民健身保障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動中的合法權益,提高公民身體素質,推動健康中國戰略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全民健身條例》《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全民健身活動、全民健身設施、全民健身保障及其相關的管理和服務,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公民有依法參加全民健身活動的權利。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障公民參加全民健身活動的權利。
第四條全民健身應當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普及健身知識,倡導健康理念,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單位支持、共建共享、文明和諧的原則。
第五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全民健身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根據國務院全民健身計畫和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全民健身實施計畫,提供全民健身公共服務。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全民健身工作納入基層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組織、協調本轄區的全民健身活動,指導、支持村(居)民委員會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第六條市、區縣(自治縣)體育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全民健身工作,監督、指導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
教育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做好學校體育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全民健身工作。
第七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組織本單位人員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為本單位人員參加全民健身活動提供支持和便利。
第八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體育、教育、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應當宣傳科學健身知識,增強公民健身意識,弘揚健康理念。
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經常開展全民健身的宣傳報導,設立全民健身專門欄目,營造積極健康的全民健身氛圍。
全民健身社會組織應當發揮自身作用,引導本組織成員科學、文明、健康健身,提高健身素養。
第九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建設全民健身設施,舉辦全民健身活動,為全民健身活動提供市場化產品和服務,對全民健身事業進行捐贈和贊助。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全民健身活動依法給予政策支持,對在全民健身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全民健身活動
第十條每年八月八日為全民健身日,每年四月為本市全民健身月。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體育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在全民健身日、全民健身月開展以下活動:
(一)加強全民健身宣傳,組織開展全民健身展演、展示、諮詢、體質監測等主題活動;
(二)組織開展科學健身指導等全民健身志願服務活動;
(三)結合自身條件組織本單位人員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在全民健身日所在周向公眾免費開放,鼓勵其他各類體育設施向公眾免費開放。
第十一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年舉辦全民健身運動會,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當地實際,定期舉辦全民健身運動會。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定期舉辦少數民族運動會、殘疾人運動會以及老年人健身體育大會等民眾體育比賽活動。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結合本地民族、民俗、自然地理、人文特點創建山地戶外運動等自主品牌賽事。
第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當地實際定期舉辦運動會,組織日常性全民健身活動,支持基層文化體育組織、村(居)民委員會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基層文化體育組織、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本組織成員、本地區村(居)民開展全民健身活動,並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相關工作。
老年人體育組織應當根據自身特點,因地制宜地組織老年人開展形式多樣的健身活動。鼓勵民眾性體育組織經常性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第十三條學校應當按照國家課程標準開設體育課,配齊合格的體育教師,根據學生的身心發育特點和體質狀況實施體育課教學,指導學生掌握科學的健身知識和至少一項體育運動技能或者健身方法,增強學生的健身意識,培養學生良好的健身鍛鍊習慣和健康生活方式。
學校應當保證學生在校期間每天參加不少於一小時的體育活動,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全校性的運動會。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體育協會等應當支持高等院校、中國小校開展專項體育聯賽、綜合性運動會。
幼稚園應當開展適合幼兒的體育活動,增強幼兒身體素質。
第十四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組織本單位人員開展工間(前)操和業餘健身活動。
有條件的單位,應當為本單位人員提供健身場地,配置必要的健身設施、器材,定期舉辦單項體育比賽、職工運動會,開展體育鍛鍊測驗、體質測定等活動。
第十五條舉辦或者參加全民健身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守社會公德、公共秩序和全民健身設施管理責任單位的規章制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損毀、破壞全民健身設施;
(二)從事封建迷信、色情、暴力、賭博等活動;
(三)違反噪聲污染防治、道路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影響其他公民正常工作、學習、生活;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舉辦或者參加全民健身活動不遵守全民健身設施管理責任單位規章制度的,管理責任單位可以拒絕其繼續或者再次使用全民健身設施。
第十六條體育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全民健身活動開展情況的監督、指導,對全民健身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及時予以制止,並告知有關部門。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對學校體育工作開展情況依法進行指導、檢查、考核;公安機關、生態環境、城市管理、應急管理、衛生健康等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全民健身活動的相關監督、指導工作。
第三章全民健身設施
第十七條全民健身設施包括公共體育設施和學校體育設施、居民住宅區的體育設施、經營性體育設施以及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等單位內部的體育設施等用於全民健身活動的建築(構)物、場地和設備。
第十八條體育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公共體育設施布局規劃,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綜合平衡並按照法定程式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城鄉規劃。
公共體育設施選址應當位置適中、交通便利、方便公民,符合公共體育設施的功能和特點,有利於發揮其作用。
第十九條公共體育設施建設預留地,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用地規定,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使用國有土地的,經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公共體育設施建設預留地或者改變其用途。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公共體育設施建設預留地的,應當徵求體育主管部門意見,並依法調整城鄉規劃。重新確定的公共體育設施建設預留地不得少於原有面積。
第二十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公共體育設施布局規劃和國家有關建設規範建設公共體育設施。
公共體育設施建設應當符合本行政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充分考慮地形地貌,歷史文化習俗,民族傳統習慣,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殘疾人的特殊需求等,符合實用、安全、科學、美觀、環保、便利、節約等要求和國家規定的標準。
鼓勵建設公共文化設施時,同步建設公共體育設施,實現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共建共享。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體育設施,不得擅自改變公共體育設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礙其正常運行,不得侵占、挪用公共體育設施,不得將公共體育設施用於法律法規禁止的商業經營活動。
因城鄉建設確需拆除公共體育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決定前,應當組織專家論證,並徵得上一級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同意,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
經批准後,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擇地重建,並堅持先建設後拆除的原則。重新建設的公共體育設施的配置標準不得降低,建築面積不得減少。
第二十二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利用公園、綠地、廣場、山地、江湖沿岸、城市道路等區域建設或者安排健走步道、登山步道、腳踏車道、城市綠道等全民健身活動場地;利用山脈、江河、湖泊、濕地、森林等自然資源建設戶外運動營地、山地滑雪場、沿江淺灘水上運動設施等全民健身設施。
建設全民健身設施應當充分利用老舊廠房、倉庫、荒地和老舊商業設施等閒置資源。
第二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規劃和建設體育設施。
居民住宅區配套建設的體育設施應當與居民住宅區的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
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區沒有按照規定建設體育設施的,有建設條件的,應當予以補建。
第二十四條公共體育設施應當根據其功能、特點,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眾免費或者優惠開放,並向公眾公示收費標準、服務內容和開放時間等。
向公眾開放公共體育設施收取費用的,其收費標準、收取費用的管理和使用應當依法接受財政、審計和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公共體育設施因維修等原因需要暫時停止開放的,應當提前七日向公眾公示停止開放原因、停止開放時間等。涉及重大安全隱患整改等緊急情況除外。
第二十五條學校應當在課餘時間和節假日向學生開放體育設施。公辦學校應當積極創造條件向公眾開放體育設施;鼓勵民辦學校向公眾開放體育設施。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對開放體育設施的學校給予支持,為開放體育設施的學校辦理有關責任保險。
開放體育設施的學校應當建立管理制度,採取措施保證學校體育設施開放安全、有序,可以根據維持設施運營的需要向使用體育設施的公眾收取必要的費用。
第二十六條鼓勵居民住宅區、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體育設施向公眾開放。居民住宅區體育設施開放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物業管理的規定。
開放體育設施的居民住宅區、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採取措施保證體育設施開放安全、有序,並可以向使用體育設施的公眾收取費用。
第二十七條全民健身設施的管理責任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政府舉辦的公共體育設施和國家機關內部的體育設施,由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明確或者指定的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
(二)社會力量舉辦的公共體育設施、經營性體育設施、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內部的體育設施,由產權人負責管理和維護;
(三)捐贈的全民健身設施,由受捐贈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
居民住宅區的體育設施的管理責任單位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物業管理的規定確定。
第二十八條全民健身設施向公眾開放的,管理責任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完善的服務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二)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公示服務項目、開放時間和收費標準等事項;
(三)在醒目位置標明體育設施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項及警示標誌;
(四)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體育設施,定期檢查、維護體育設施,保證設施完好安全;
(五)向未成年人開放的體育設施,根據其生理和心理特點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六)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鼓勵全民健身設施管理責任主體引入環衛、安保、工程、綠化等專業服務機構,提升管理和服務的專業化水平。
第二十九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有公眾參與的公共體育設施運行效能考核評價制度,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根據評價結果改進工作,提高服務質量。
市、區縣(自治縣)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和運行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章全民健身保障
第三十條國務院全民健身計畫和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全民健身實施計畫由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實施。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組織和協調,將全民健身計畫和全民健身實施計畫的執行情況納入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考核評價體系,對全民健身計畫和全民健身實施計畫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實施情況負責。
第三十一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為全民健身提供經費支持,重點扶助農村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邊遠貧困地區的全民健身活動,促進全民健身事業均衡發展,逐步增加對全民健身事業的投入。
按照國家有關彩票公益金的分配政策,由體育主管部門分配使用的彩票公益金,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用於全民健身事業。
第三十二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設定運動健身科學指導站和公共體育服務崗位,為公眾提供公益性體育培訓、健身指導等公共體育服務。設定運動健身科學指導站和公共體育服務崗位,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進行。
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布科學健身指南,通過開展公益性講座等方式為公民提供科學健身指導。
鼓勵商業健身場所經營單位、體育總會、單項體育協會等組織經常性開展公益健身指導和其他形式的公共體育志願服務;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組建公共體育服務志願隊伍。
第三十三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提供支持,鼓勵健身用品製造業、健身活動服務業的發展,培育和推廣體育與文化、旅遊、醫療、養老等相融合的健身休閒項目、體育旅遊目的地、體育旅遊精品線路等。
鼓勵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與服務,開發適合健身企業的信貸產品;鼓勵保險機構創新健身保險產品和服務,開展健身公共服務險種業務。
第三十四條鼓勵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等開展全民健身科學研究,推廣全民健身新項目、新方法、新器材、新材料,鼓勵運用網際網路、大數據、人工智慧等科技手段與全民健身相結合,依靠科學技術發展全民健身事業。
第三十五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健身文化建設,打造健身文化產品,樹立全民健身榜樣,倡導健康生活方式。
鼓勵發掘、整理、宣傳和傳承民族、民間傳統體育項目,支持民族、民間優秀傳統體育項目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並依法給予扶持。
第三十六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設全民健身公共服務信息平台,通過信息平台公開全民健身設施目錄、開放時段、收費標準、免費項目、健身服務等信息,提供全民健身線上諮詢服務,提高全民健身公共服務質量。
第三十七條鼓勵健身社會組織、健身團隊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備案的健身社會組織、健身團隊開展健身活動給予場地等支持。
第三十八條組織民眾體育比賽等大型全民健身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管理的規定,做好安全工作,保證活動安全。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為依法開展的大型民眾性全民健身活動提供安全、醫療、交通等保障。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經有法律責任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全民健身設施管理責任單位未依法履行管理職責的,按照下列規定分別予以處理:
(一)屬於公共體育設施的,由體育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二)屬於居民住宅區的體育設施、經營性體育設施以及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等單位內部的體育設施並向公眾開放的,由體育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學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教育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全民健身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市人民政府委託,現就《重慶市全民健身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為了促進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動中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國務院先後頒布了《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和《全民健身條例》,對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和全民健身活動開展作出了制度安排。2016年8月,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衛生與健康大會上強調“沒有全民健康,就沒有全面小康”。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將全民健身工作納入基本公共服務範疇。市委、市政府歷來重視全民健身工作,陳敏爾書記提出要“讓重慶動起來,讓全民動起來”,市政府制定出台了《重慶市全民健身實施計畫(2016—2020年)》,有力促進了全民健身事業發展。但我市全民健身事業的政府投入、全民健身設施的保障與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還有差距,具有地域特色、國內國際影響的品牌賽事還需要進一步培育。為適應全民健身事業發展新形勢,補齊全民健身工作短板,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有必要通過地方立法進一步規範全民健身活動、推動全民健身事業投入和保障。市人大常委會已將《重慶市全民健身條例》列入了2018年立法計畫審議項目。
二、立法過程及主要內容
按照市政府立法計畫安排,市體育局在廣泛調研基礎上起草了《重慶市全民健身條例(送審稿)》。市政府法制辦按照立法程式進行了審查,通過書面、網路、會議等形式廣泛徵求了區縣(自治縣)政府、市級有關部門、基層立法聯繫點以及社會公眾意見,赴部分區縣和市外開展了立法調研,召集市級相關部門、法律和行業專家進行專題論證,在此基礎上,會同市體育局反覆修改形成了提請審議的《草案》。《草案》已經市第五屆人民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草案》共6章44條,主要內容包括全民健身活動、全民健身設施、全民健身保障、法律責任等。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於全民健身活動。《草案》規定:一是在國家規定每年8月8日為全民健身日基礎上,規定8月8日所在周為我市的全民健身周,以加強宣傳、推廣、指導力度。二是按照舉辦全民健身活動的不同主體,分別規定了市、區縣(自治縣)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會,學校、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全民健身活動的具體義務。三是針對全民健身活動中的不文明行為,作出禁止擾民、禁止影響道路交通秩序等規定,並建立監管制度。
(二)關於全民健身設施。《草案》規定:一是明確全民健身設施包括公共體育設施和其他向公眾開放的體育設施,目的是引導非公共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二是從規劃、用地、建設等各環節,強化了全民健身設施建設要求和設定要求,突出了全民健身設施與我市地形地貌、自然資源以及歷史文化習俗等的結合。三是對各類體育設施按照其不同產權屬性和管理實際,區別規定了開放的具體要求。四是明確了全民健身設施的管理責任單位,細化了管理職責。
在審查論證中,社會各方對全民健身設施尤其是學校、居民住宅區健身設施如何向公眾開放十分關注。《草案》結合我市財政保障水平、各健身設施管理主體實際,從儘量擴大開放力度、保障開放安全的角度,對公共體育設施、學校和居民住宅區健身設施等開放提出了具體要求和相應保障。關於設施開放後是否應當收費以及如何收費也是關注熱點。《草案》按照公共服務免費或者低收費、學校等公益類事業單位不收費並由財政提供資金保障、其他健身設施由市場定價的原則,對收費問題作出了規定。《草案》中有關鼓勵開放的保障措施以及收費的規定,旨在鼓勵更多的體育設施向公眾開放,為全民健身事業承擔社會責任,解決全民健身設施總量不足問題。
(三)關於全民健身保障。《草案》規定:一是明確規定市、區縣(自治縣)政府的財政保障職責、提供全民健身公共服務的職責,強調了體育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責任。二是突出了科學健身指導保障。將全民健身指導服務納入公共服務保障,要求體育主管部門提供專業指導,倡導志願者提供科學健身指導。三是分別從全民健身產業發展保障、科技保障、信息保障、文化保障、大型體育賽事的安全保障等方面提出具體要求。
綜上所述,《草案》內容合法,措施可行,未創設行政許可、行政強制,不存在違反公平競爭的內容,法律責任設定符合立法許可權規定。
《草案》連同以上說明,請一併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