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展循環經濟的決定

4.工業廢物循環再生利用項目; (十七)有條件的企業應當開展能源、水資源的梯級利用。 (二十三)開發區應當按照循環經濟的模式進行規劃和建設。

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79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展循環經濟的決定》已經2005年3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
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展循環經濟的決定

為實現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提高資源和能源利用效率,保護生態環境,現就推進我市循環經濟的發展作出如下決定。

一、提高認識,大力推進循環經濟發展

(一)循環經濟,是指以資源循環利用為特徵,以“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即資源消耗及廢物排放減量化、產品再利用、廢物資源化)為原則,以最有效利用資源和保護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為目的組織經濟活動的經濟發展模式。
循環經濟不同於傳統經濟遵循的“資源—生產—消費—廢棄物”的線性過程,倡導在物質不斷循環利用基礎上發展經濟,其要旨是將經濟活動組織成“資源—生產—消費—二次資源”的閉環過程。發展循環經濟能使資源和能源得到最合理和持久的利用,並使經濟活動對環境和人的不良影響降低到儘可能小的程度。它符合我國堅持以人為本和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要求。我市人均資源少,供需矛盾較大,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任務繁重。按照到2020年建成長江上游經濟中心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戰略部署,地區生產總值需要比2000年翻兩番以上。如果沿襲傳統發展模式,資源將難以為繼,環境將不堪重負。因此,大力發展循環經濟是我市實現經濟高速增長的必然選擇。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有力措施,積極發展循環經濟。

二、循環經濟的組織推進

(二)發展循環經濟堅持企業為主、政府推動、社會各方積極參與的原則和鼓勵、扶持、倡導與規範相結合的原則。
(三)市人民政府領導全市循環經濟的發展工作。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循環經濟的組織、指導和推進工作。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循環經濟的發展工作。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循環經濟的組織、指導和推進工作。
(四)市發展改革委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全市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和具體推進計畫,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全市循環經濟發展規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循環經濟發展的總體目標和分階段目標;
2.循環工業、循環農業、循環服務業、循環社會建設等分類規劃;
3.重點發展領域和優先項目;
4.保障措施和支撐體系。
(五)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開展以下工作:
1.開展循環經濟發展的專題研究;
2.按照循環經濟的要求編制全市工業合理布局規劃;
3.編制節能、節水、節材、資源綜合利用、可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和生態農業發展等循環經濟發展重點領域專項規劃;
4.研究制定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產業政策,規定鼓勵、限制、禁止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目錄;
5.確定循環經濟示範項目和推廣項目。
(六)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市級以上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全市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和重點領域專項規劃,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循環經濟發展的具體實施方案,並積極開展循環型企業、生態工業(農業)園區、生態鎮鄉(村、農場)和資源循環型社區建設試點。
(七)市和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以下循環經濟重點項目建設的組織、指導和監督工作:
1.生態園區建設項目;
2.工業節能、節水、節材技術改造項目;
3.建築節能、綠色節能照明項目;
4.工業廢物循環再生利用項目;
5.農業廢物循環利用體系項目和農村清潔能源開發體系項目;
6.可再生資源的回收體系項目;
7.城市中水回用項目;
8.城市垃圾分類回收體系項目及垃圾資源化項目;
9.循環經濟信息平台建設項目;
10.其他循環經濟重點建設項目。
(八)市和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循環經濟技術開發和示範推廣的組織工作,重點開發和示範推廣以下循環經濟技術:
1.資源節約和替代技術、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技術、能量梯級利用技術;
2.延長產業鏈和相關產業、行業連結技術;
3.工業廢物特別是大宗工業廢物的資源化利用技術;
4.工業廢水處理及循環利用技術、城市中水回用技術;
5.廢舊物資回收及再生利用技術;
6.高效生態農業發展模式及農業廢物綜合利用和處理技術;
7.有毒有害原材料安全利用與替代技術、危險廢物安全利用與處置技術、城市生活垃圾資源化技術;
8.其他先進適用的循環經濟技術。
(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農牧漁業環境監測、農副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等工作,並加強對農業生產的指導,幫助農業生產者調整產業結構,改進種植和養殖技術,開展農副產品深加工和農業廢物的綜合利用,延長農業產業鏈和產品鏈。
(十)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培育綠色市場體系,鼓勵綠色消費,推進綠色採購,鼓勵使用節能、節水和資源再生利用的產品。
(十一)市統計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全市國民經濟發展的綠色統計指標評價體系,將環境、資源代價等指標納入評價體系,全面真實反映經濟發展的速度和質量。
(十二)市和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資源和能源的節約和合理利用、清潔生產、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加大對各種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用法制手段促進循環經濟的發展。
(十三)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新聞媒體單位,應當積極開展循環經濟宣傳,普及循環經濟知識,提高全社會的資源憂患意識、節約意識和環境保護意識,引導社會各界積極支持和參與循環經濟建設。

三、循環型企業建設

(十四)企業在生產和服務過程中,應當優先採用可利用的二級原材料或廢物,對容易造成較大環境污染的原材料或能源,積極尋求可替代的原材料或能源。
(十五)企業在生產和服務過程中應當加強節能管理,建立能源利用效率評價制度。主要產品能耗高於本行業平均水平的企業,應當把節能列為企業技術改造的重點。年耗標準煤5000噸以上的企業應當開展系統節能,全面降低能源消耗。
對企業生產過程中耗能較高的產品,應當實行能源消耗限額管理。
能源利用效率評價和能源消耗限額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經委組織制定。
(十六)企業應當按照循環經濟的要求,推行清潔生產,調整產品結構,採用關鍵連結技術,加大技術改造,改進工藝體系,實現企業內部的物質循環,提高資源利用率和副產物及廢物綜合利用率,降低資源消耗,減少廢物排放。
高耗能、高耗水、高耗材、高污染企業應當對生產和服務過程中的資源消耗和廢物產生情況進行監測,並採取有效措施降低資源消耗,治理污染,使單位產品能耗、水耗、物耗及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和地方標準,或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規定。
(十七)有條件的企業應當開展能源、水資源的梯級利用。
冶金、電力、煤炭、化工、醫藥、電鍍、印染等企業,應當開展工業廢水循環利用和中水回用,逐步實現工業廢水的“零排放”。
(十八)企業在技術、經濟許可的範圍內,應當對生產和服務過程中產生的廢物和餘熱開展循環利用;本企業不能循環利用的,應積極支持其他企業或個人利用。
確實不能利用的廢物,必須進行符合環保要求的處置;有毒、有害及其他危險廢物,必須進入危險廢物處置場處置,不得擅自處置。
危險廢物處置場的建設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十九)下列企業必須實施清潔生產審核,並將審核結果報告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經委,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經委應當將企業的審核結果向社會公布:
1.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的企業;
2.污染物排放超過市人民政府或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企業;
3.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的企業;
4.在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
清潔生產審核的具體辦法由市經委會同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
(二十)企業應當對產品採用易回收利用、易處置或者在環境中易降解的包裝,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性廢物的產生。

四、區域循環經濟建設

(二十一)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的資源條件和區域特點,用循環經濟理念指導區域發展、產業結構調整和老工業基地改造,圍繞核心資源發展相關產業,發揮產業集聚和工業生態效應,形成資源高效循環利用的產業鏈。
(二十二)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從本地區資源優勢出發,結合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調整,鼓勵發展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建立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基地,發展高產、優質、高效、生態、安全農業。
(二十三)開發區應當按照循環經濟的模式進行規劃和建設。進入開發區的企業應當符合土地、能源、水資源利用及污染物排放綜合控制要求。區內企業(生產單元)之間要儘量實現廢物和副產物的互相利用、能量和水的梯級利用、基礎設施的共享,形成企業或產業之間的生態工業(農業)網路,實現資源利用的最大化和廢物排放的最小化。
現有開發區應當按照循環經濟的模式進行改造,結合產業結構調整和企業布局調整,引導企業之間整合,引進關鍵項目,形成企業(產業)之間的物質循環利用產業鏈,逐步將開發區建設成為生態園區。
(二十四)禁止新建、改建和擴建下列項目:
1.不符合國家和地方產業發展規劃及循環經濟產業政策的;
2.不符合工業合理布局規劃或園區發展規劃的;
3.未對原料使用、資源消耗、資源循環利用及污染物產生與處置等進行分析論證的;
4.未達到合理用能、用水標準和節能、節水設計規範要求的;
5.未採用清潔生產措施進行技術改造的;
6.未進行水土保持方案審批和環境影響評價的;
7.國家明令禁止的其他項目。
(二十五)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應當優先選用節能、節水、節材的工藝、技術、設備和產品;優先選用無污染或輕污染的工藝和技術;優先選用通過節能質量認證、環境標誌認證的產品,以及通過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的企業的產品。
(二十六)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特別是大中型耗能、耗水、耗材等資源消耗型項目、開發區項目的審批、核准和備案過程中,應當按照循環經濟的原則和要求對資源和能源消耗、建築節能、廢物利用、污染排放等情況進行審查。具體審查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制定,或由市經委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五、資源循環型社會建設

(二十七)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科學劃定生態環境敏感區和各類資源開發“禁區”,加大對水資源、農業、礦產、林草、旅遊、濕地等重點資源開發項目以及城鎮基礎設施建設、新區建設、舊城改造等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和生態環境監管工作力度,防止因開發建設不當造成重大生態破壞。
(二十八)開採礦產資源應當遵循有序、綜合開發利用、開發與保護並重的原則,禁止采富礦棄貧礦、采厚礦棄薄礦、采主礦棄共伴生礦。
(二十九)農業生產者應當科學使用農藥、化肥、農用薄膜、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生產食用農產品應當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和優質安全肥料。
長江三峽水庫及其他大、中型水庫的消落區內禁止施用農藥、化肥。
(三十)農業生產中禁止下列行為:
1.將有毒、有害廢物用作肥料或者用於造田;
2.將有毒、有害廢水用於農業灌溉;
3.用化肥、生長激素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養殖水產、畜禽或直接生產鮮活食用農產品。
(三十一)從事畜禽養殖應當對畜禽糞便及其他污染物進行資源化、減量化或者無害化處理。
禁止在生態環境敏感區域建設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畜禽養殖區與生態敏感區域的防護距離最少不得低於500米。
(三十二)城市污水處理廠(場)應配套建設中水回用設施和專用輸水管道。在建成中水供水管網的區域,禁止將飲用自來水用作城市綠化用水或清潔用水。
(三十三)生產、銷售被列入國家或本市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的企業,必須在產品報廢和包裝物使用後對該產品和包裝物進行回收。
具體回收辦法和本市強制回收目錄,由市經委制定。
(三十四)城市垃圾應實行分類回收。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回收處理體系,採取措施逐步提高城市垃圾無害化處理率和資源化水平。
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建設,大力發展廢物加工再利用產業,促進再生資源利用的規模化、網路化和產業化。
(三十五)機關和實行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採購辦公用品時,應當優先採購以下產品,淘汰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高能耗、高污染產品:
1.節能、節水、再生利用的產品;
2.通過清潔生產審核企業、ISO14000認證企業的產品;
3.通過節能質量認證、環境標誌認證的產品。
鼓勵節約使用和重複利用辦公用品。
(三十六)新增城市公共設施,應當使用節能、節水、無污染或輕污染的產品。
(三十七)賓館、酒店、商場、寫字樓、醫院、餐飲、娛樂等服務性單位,應當採用節能、節水和其他有利於環境保護的設施、設備,減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費資源、污染環境的消費品,應當對其產生的廢物進行分類回收。
賓館應當逐步取消提供一次性洗漱用具。餐飲服務企業應當逐步取消使用一次性餐具。
(三十八)建築工程應當符合建築節能要求,採用節地、節能、節水等有利於環境與資源保護的建築設計方案、建築材料和裝修材料、建築構配件及設備和技術。建築廢物應實現產生量最小化和再利用。

六、鼓勵扶持措施

(三十九)對發展循環經濟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和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獎勵。
(四十)市經委應當會同市財政部門及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財政、投資、土地、排污費使用及其他經濟扶持政策,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四十一)市和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投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把發展循環經濟列入政府投資的重點領域,對重點項目進行直接投資或予以資金補助、貸款貼息支持。
(四十二)各類經濟發展專項資金、徵收的排污費和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等,應當安排適當比例用於循環經濟技術的開發、推廣和套用。
(四十三)有關部門在安排有關政策性貸款時,應優先安排循環經濟項目。
(四十四)市和區縣(自治縣、市)財政對下列企業或者建設項目可以給予補助:
1.利用企業生產的廢物或副產物作為原料的生產企業;
2.城市生活垃圾發電企業以及其他垃圾資源化企業;
3.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及分選企業;
4.進行廢水循環利用和中水回用試點的企業;
5.摻燒城市生活垃圾的發電工程、煤矸石發電工程及其他垃圾發電工程;
6.可再生資源集散市場和社區回收網路建設項目;
7.農村建設大、中型沼氣工程、秸稈氣化集中供氣工程、農村戶用沼氣工程;
8.將畜禽糞便無害化處理轉化為有機肥料,並達到一定規模的項目;
9.綜合利用農業廢物並達到一定規模的項目;
10.其他重大的循環經濟建設項目。
(四十五)垃圾發電企業、煤矸石發電企業利用垃圾或煤矸石發的電量全部上網銷售,上網電價按國家環保項目優惠政策確定。
(四十六)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企業,套用清潔生產工藝而削減的污染物排放指標,可以轉用於其他擴大再生產項目,或者有償轉讓給其他企業使用。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把大力發展循環經濟作為對執政能力和依法行政能力的檢驗。積極開展試點工作,認真總結經驗,通過鼓勵、扶持、倡導和規範等綜合措施,促進我市循環經濟的全面發展,加快新型工業化進程,實現經濟成長、資源利用與環境保護的統一,實現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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