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最低生活保障條件認定辦法的通知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最低生活保障條件認定辦法的通知》為重慶市政府於2013年10月本頒布的一項有關“重慶最低生活保障”的重要通知。

渝府辦發〔2013〕205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重慶市最低生活保障條件

認定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最低生活保障條件認定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10月23日

重慶市最低生活保障條件認定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明確最低生活保障條件,公平公正認定保障對象,依據《重慶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切實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渝府發〔2013〕22號)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最低生活保障條件是指城鄉居民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具體條件,包括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家庭財產、家庭消費支出四個方面。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鄉居民家庭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認定。

第二章 家庭成員

第四條 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員應當是具有本市居民戶口且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係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第五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未婚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未婚子女和因病因殘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未婚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係並共同居住3個月以上的人員。

第六條 特殊情形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員認定:

(一)未婚現役軍人、脫離家庭獨立生活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宗教教職人員以及在監獄、勞動教養場所內服刑、勞動教養的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二)復員退役軍人、刑滿釋放和解教人員回到家庭居住生活的,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三)家庭月人均收入在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3倍以內,已成年且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或長期臥床不起的重病人員可以與其父母、兄弟姐妹分戶計算。

第三章 家庭收入

第七條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規定期限內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個人按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障性支出後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第八條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月人均收入應當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城市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按申請人提出申請前1個月核定的家庭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數確定;農村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按申請人提出申請前12個月家庭月均收入(扣除直接生產經營成本)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數確定。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中既有城市居民又有農村居民的,城市居民月收入以提出申請前1個月的收入確定,農村居民月收入以提出申請前12個月的月均收入確定,家庭月人均收入按城市居民、農村居民月收入總數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數確定。

第九條 家庭收入計算項目主要包括:

(一)工資性收入。指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

穩定就業或長期在外務工人員的工資性收入,按用人單位勞資部門出具的工資性收入證明計算;不能提供證明或所提供證明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季節性短期務工人員工資性收入,根據當地同行業收入標準,按實際務工月(天)數計算。

(二)家庭經營淨(純)收入。指從事生產、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所得。包括從事種植、養殖、採集及加工等農林牧漁業的生產收入;從事工業、建築業、手工業、交通運輸業、批發和零售貿易業、餐飲業、文教衛生業和社會服務業等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的收入。

家庭經營淨(純)收入能查實的按實際收入計算,不能查實的按當地行業一般收入水平計算。

農村種植、養殖業(規模化種植、養殖除外)收入,可以按照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種植、養殖業上年人均純收入為核算基數,根據家庭成員勞動力係數指標折算核定。勞動力係數指標由各區縣(自治縣)根據家庭成員勞動能力狀況及喪失勞動能力程度合理確定。

(三)財產性收入。包括動產收入和不動產收入。動產收入是指出讓無形資產、特許權等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有價證券紅利、儲蓄性保險投資以及其他股息紅利,集體財產收入分紅和其他動產收入等;不動產收入是指轉租承包土地經營權、出租或者出讓房產以及其他不動產收入等。

財產租賃、轉讓或變賣收入按租賃、轉讓或變賣協定(契約、票據)計算;不能提供租賃、轉讓或變賣協定(契約、票據)或租賃、轉讓、變賣協定(契約、票據)價明顯偏低的,按當地同類財產的市場租賃、轉讓或變賣價格計算。

儲蓄存款利息、有價證券紅利、投資股息紅利、集體財產收入分紅等按實際收入計算。

土地、林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入按有關規定據實計算。

(四)轉移性收入。指國家、單位、社會團體對居民家庭的各種轉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間的收入轉移。包括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養老金、失業保險金、精簡退職職工定期定量救濟金,一次性安置費、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遺屬補助金、商業保險金、賠償收入,接受遺產收入、接受捐贈(贈予)收入等。

贍養、撫養、扶養費,有調解書、判決書或者協定書的,按文書確定的金額認定;無文書約定或協定確定金額明顯偏低的,每位被贍養、撫養、扶養人的贍養、撫養、扶養費收入按義務人家庭人均收入減去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後餘額的20%計算。實際得到的贍養、撫養、扶養費高於上述規定的,按照實際得到的數額計算。

從政府或企事業單位領取的一次性安置費、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經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證實,家庭成員已參加(續)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的,應扣除參(續)保人員從參(續)保之月至達到法定領取養老保險年齡期間應繳納的參保費用(按以個人身份參保當年的繳費標準計算);家庭實際支付重大疾病支出和因災支出等必要開支的,憑提供的有效支付證明予以扣除。因城建、危改、拆遷、土地徵用等領取的一次性相關補償費,應當扣除自住房屋購建重置費用。結餘部分按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逐月分攤計算該成員收入,計完為止。

(五)其他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第十條 不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包括:

(一)優撫對象領取的各類撫恤金、補助費、護理費,義務兵家庭優待金,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金,建國前老黨員定期補助,高齡老人津貼。

(二)因公(工)負傷人員的工傷醫療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因公(工)死亡人員的喪葬費及死亡後的一次性撫恤費。

(三)在校學生獲得的獎學金、助學金、生活補助、困難補助、求職補助。

(四)政府及有關單位頒發勞動模範榮譽津貼、見義勇為獎金、獨生子女費、計畫生育政策獎勵扶助金。

(五)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費用,醫療救助資金,政府和社會組織給予的臨時性救助財物。

(六)經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不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第四章 家庭財產

第十一條 家庭財產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擁有的銀行存款、有價證券、機動車輛、船舶、工程機械、房屋等全部動產和不動產。

第十二條 家庭財產狀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一)銀行存款、有價證券、債券的總值超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數乘以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2倍。

銀行存款包括所有銀行(郵政儲蓄)的存款;有價證券、債券以核查當日的市值和資金賬戶餘額認定。

(二)擁有2套以上(含2套)房屋,且人均擁有建築面積超過最低住房保障標準的3倍。

(三)擁有商業門面、店鋪。

(四)擁有機動車輛(享受燃油補貼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除外)、船舶、工程機械以及大型農機具。

(五)擁有註冊的企業、公司。

(六)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家庭財產採取實名認定,根據有關部門和管理單位的登記信息確認。

第五章 家庭消費支出

第十四條 家庭消費支出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一定時期內的消費支出情況和實際生活狀況。

第十五條 家庭消費支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生活水平明顯高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一)3年內修建自有住房、購買商品房(不含因災重建、國家基礎設施建設拆遷房屋)或高標準裝修現有住房的。

(二)家庭月水電燃料費、通訊費或物業管理服務費總額占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一定比例以上的。具體比例由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有自費出國留學的。

(四)雇用他人從事經營活動的。

(五)半年內購買非基本生活必需品費用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數乘以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5倍以上(含5倍)的。

(六)非受僱傭經常使用機動車輛、船舶、工程機械以及大型農機具的。

(七)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家庭消費支出根據調查核實情況認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重慶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辦法(試行)》(渝辦發〔2008〕297號)同時廢止。

抄送: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市高法院,

市檢察院,重慶警備區。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10月24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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